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这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二审稿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细化了野生动物保护制度措施。包括:完善保护名录调整机制,扩大野生动物紧急救助范围,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野生动物收容救助中的积极作用;明确将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栖息地纳入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加大非法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二是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野生动物全面禁食的规定相衔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对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应。比如,修订草案二审稿完善了野生动物损害防治机制。包括:要求地方政府采取种群调控、建设隔离保护设施等措施,防控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将中央财政对野生动物损害防治和野生动物损害赔偿的补助范围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损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在明显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动物园动物逃逸问题,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野生动物伤人和逃逸。因野生动物伤害或者逃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于随意放生野生动物的现象,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要求,2015年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特别规定,授权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放生野生动物的具体管理办法。对于社会关注的买卖鹦鹉问题,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列入有关国际公约的野生动物,按照本法有关规定管理,而不是按照本法修改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
此外,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建立人工饲养野生动物分类管理制度。人工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管理,人工饲养“三有”动物实行备案管理。同时明确,相关国际公约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而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所有野生动物。
本报记者周伟报道
来源:检察日报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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