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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投标人注册地在本地或者在本地设有办事机构,是滥用行政权力

网友发布 2022-09-04 07:34 · 头闻号竞价入门

2018年4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包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检查地方政府是否取消备案管理制度,执行信息报送制度。是否存在[2015]140号文件第八条所列情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促进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明确指出: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建筑业企业跨省承包业务的监督管理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施下列行为:

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的;

收取任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费用或押金;

要求外地企业在当地注册设立独立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强制扣押外国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许可资料;

要求外国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把资质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当地承接业务的条件;

以本地区承包工程业绩和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当地市场的条件;

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席省手续;

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和公平竞争的行为。

虽然规定很明确,但地方政府考虑到地方税收,如果政府招标中没有公司,往往会要求在当地注册公司或当地办事处。当然,名字有利于地方监管。

近日,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纠正的三起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就是典型。

一个

2021年2月5日,张掖市甘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甘肃经济信息网上发布了该局制定的《甘州区2021年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对投标人的要求规定:“注册地不在甘州区的培训机构,需在本区设立教学点,固定教学、办公用房300平方米以上。并在公告日前在甘州区人社局备案,从事区人社局委托的职业技能培训活动。”这一规定直接排除了除限定条件以外的其他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参与投标活动。

2

2020年11月9日,天水市财政局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2020年天水市财政局天水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应商政府采购入围采购项目》,规定:“一、二、三包投标供应商必须在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注册,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业务需要的工作人员;第四包投标供应商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工作人员,满足天水市辖区内的业务需要。”这一规定直接排斥或限制了外国经营者参与当地的投标活动;2020年12月7日,天水市财政局在甘肃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的《天水市行政事业单位2020年办公家具协议采购项目》中规定“供应商必须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有固定的产品展示场所”,这也变相将供应商限制在指定区域,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当地的投标活动。

2020年1月16日,嘉峪关市财政局委托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嘉峪关市2020-2021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及指定采购人公开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公告》规定供应商应提供“嘉峪关地区经营场所证明”,直接排除和限制了外地经营者公平参与招标活动。

《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要求、评价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除、限制外国经营者参与本地投标活动”,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此外,在制定和发布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似乎行政机关的权力并不是随心所欲的。

也就是说,存在一个要求企业“N年内不得迁出本区域、不得变更本区域纳税义务、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的效力问题。

很多法律专家认为,这是民事承诺,自然有效。

但浙江省某市、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纠正了某区《智能制造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就涉及到这个问题。

2020年7月,某市某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积极审核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某区智能制造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经审查,发现《办法》中有两项规定与《监察法》、《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等上位法不一致。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后,十年内不得迁出本区、变更本区纳税义务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优化城市营商环境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依法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自由流动。”《办法》直接设定了企业在享受政策补贴后不得移动或变更注册资本的义务,有过度限制市场主体自主权之嫌。建议删除上述内容或以“企业承诺”的方式重新规定。

或许,一些地方政府也应该对照上述规定,看看自己的地方政策,建设法治国家。政府必须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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