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子公司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其生产经营活动,提高公司整体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子公司和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子公司的管理。
第三条XXX负责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综合管理。
第二章:设立子公司的程序
第四条公司根据体制改革和经营管理的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提出了对部分部门或业务执行分公司、子公司管理模式的意向和初步设想。
第五条XXX部门应组织深入调查研究,根据公司意图和设想,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拟定可行性分析报告,报总经理办公室研究论证。
第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可行性分析报告,决定是否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第七条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时,应做好以下前期工作:
确定公司名称;
XXX组织制定经营范围,报总经理办公室研究决定;
指定运营负责人。分公司、子公司经营负责人按公司干部任用程序执行;
制定公司章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设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并预设银行账户,将投资金额划拨至账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筹建工作完成后,XXX将协助新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办理营业执照,XXX将协助办理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对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XXX应组织协调各业务部门进行清产核资,主要包括:
固定资产;
库存;
查看在册人员状况、薪资状况等。;
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协调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章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管理方式
第十条公司对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一般要求是:
分公司、子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独立法人子公司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应当承担给母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有自己的主导产品或经营项目,市场前景看好,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各分公司、子公司在一切费用自理的原则下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律发展;
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分公司和子公司应当按照其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但属于公司经营范围的,应向主管公司领导报告,实行请示、授权逐项的办法。不允许未经授权的业务。
第十一条公司对各分公司、子公司实行分子公司委托经营、收益和投资回报的资产管理模式。下达资产管理任务书,任务书一般包括:
资产评估指标;
资产管理模式;
工资、奖惩条例;
财务收支和结算;
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章:事业部、子公司计划和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各分公司、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纳入公司生产经营预算计划,计划考核按照公司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子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主要包括:
产值计划;
生产计划;
完成订单金额计划;
完成销售收入计划;
付款回收计划;
完成利润计划。
每年12月底前,XXX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平衡,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确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计划,报公司审批,并纳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预算计划,相关经营指标纳入资产经营任务书。
第十四条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形成本季度合同执行情况和计划完成情况的书面资料,由报告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上报XXX。
第十五条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定期向XXX提交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告的提交时间为报告月份结束后五日内;中期报告的送达时间为每年七月底后十五日内;年度报告的送达时间为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
第十六条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其他财务管理按照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对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经营成果的检查、审计和评价
第十七条每年年度终了,审计局应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分公司和子公司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
现有资产数额、债权债务清算情况;
资产管理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检查财务收支、产品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
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等。
第十八条审计局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和审计报告,报送主管公司领导。
第十九条每年2月底前,XXX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分公司、子公司上一年度资产管理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制定奖惩方案,经主管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子公司变更和注销的规定。
第二十条经营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各分公司或子公司因故需要变更或撤销时,由各分公司或子公司提出申请或XXX意见,报主管行政公司领导批准,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分公司、子公司需要变更或注销时,审计局应提前审计,并根据公司安排成立清算组。国库公司主管领导根据清算报告给予批复,分公司或子公司根据批复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二条需要注销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债权由公司收回,公司向国税、地税、工商部门办理各项手续,直至工商部门出具《注销指令》。期间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母公司、其子公司和子公司的声誉和资产完整,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关联子公司和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
第二十五条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如实提供各种信息和资料,接受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日常绩效考核按照各职能部门的考核办法进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XXX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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