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无形资产构成及管理体系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集团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切实维护集团公司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利用效率,根据《集团公司财务制度》、《集团公司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无形资产构成及管理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及以集团公司名义设立的各类机构。根据本制度,集团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可另行制定所辖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1.3集团公司无形资产是指集团公司拥有的没有实物形态、能为集团公司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注册商标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1.4集团公司无形资产是集团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1.5集团公司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确保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促进其价值转化;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监督经营性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
1.6集团公司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无形资产的定义和分类、记录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和处置;无形资产的库存;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无形财产权收入的管理等。
第二章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2.1无形资产管理系统是对企业无形资产的形成、积累、评估、管理、使用和创新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的系统。根据无形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无形资产确认、计量标准,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无形资产的培育和开发,根据企业自身的文化传统、技术水平、管理经验、核心业务和科技实力等优势,以及当地的资源、市场和生产条件,培育和开发独具特色的无形资产。应将无形资产的管理纳入企业财务管理范畴,由财务部门配合各专门机构对无形资产的投入产出效果进行管理和评价,从而对企业中价值较高的无形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因此,应建立由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和使用部门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
2.2综合服务部资产管理组作为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对集团公司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集团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会同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登记无形资产备查;
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和监督检查;
参与集团公司以无形资产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其他相关工作。
2.3公司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无形资产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集团公司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和相关实施办法;
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评估申请,组织无形资产的技术评估;
登记无形资产明细账;
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和统计;
办理无形资产增加、调整和处置的审批手续;
检查和指导具体部门管理无形资产;
主持集团公司无形资产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2.4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集团公司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其使用的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公司的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管理细则;
建立和登记无形资产账户;
提交无形资产处置申请;
检查和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2.5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无形资产管理分工如下:
综合服务部资产管理组负责管理集团公司商标和标识的使用。
产品RD部负责对科研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申请进行正式审批和登记,并将授权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信息抄送综合服务部资产管理组和财务管理部。取得专利授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后,相关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管理归综合服务部资产管理组,财务管理部负责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财务核算管理。主要管理内容包括:
1.专利申请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批和登记;
2.专利权和专利技术的转让,实行许可合同管理;
3.向社会提供专利技术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等横向课题管理;
4.监测专利法律状态,办理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补贴手续,奖励职务发明专利发明人;
5.向集团公司员工宣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为集团公司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
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新员工的特权。主要管理内容包括:
1.以集团公司名义在国内外招聘各类员工;
2.以集团公司名义,与国内外高校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企业,联合招聘培养高科技人才;
3.停止擅自以集团公司名义招聘各类员工。
综合服务部资产管理组对专利权及其等同权利进行登记管理。
综合服务部资产管理组负责集团公司土地资源的使用和管理。包括:
1.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变更管理;
2.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土地档案,制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3.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处理土地产权纠纷。
信息中心负责网络域名无形资产的管理。
综合服务部资产管理组负责所属单位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三章无形资产的定义、内容和估价
3.1集团公司的无形资产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使集团公司获得利益的功能,能够确认其发挥功能的能力;
获得这项资产的成本是可以衡量的。
3.2集团公司购建的无形资产、接受捐赠、转让等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以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根据合同约定应界定为集团公司所有的无形资产,归集团公司所有。
3.3集团公司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将集团公司定义为专利权人的,集团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拥有或者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
商标权: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注册时,在一定期限内在特定商品上使用特定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版权:文学艺术作品、科学作品、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由法律界定为集团公司的著作权人,集团公司享有出版发行专有权;
专有技术:先进技术、科研成果、数据、技能、知识等。对集团公司具有独特性、未公开性和实用价值的信息;
土地使用权:集团公司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集团公司的无形资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并专门用于教育活动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视为无形资产;
特许经营权:集团公司经济实体在一定区域内经营或销售特定商品的权利,或依法取得他人商标、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注册商标:集团公司的冠名权因具有较高的社会声誉或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品牌优势,有能力为用户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根据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公司拥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3.4集团公司的无形资产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估值: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发生的支出总额计价,支出总额包括支付的价款、聘请律师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估价,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费用确定;
作为整批资产的一部分而取得的、起独立作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按照取得的全部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按比例分摊总支出确定;
本集团创造并由本公司合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按照合法取得时发生的费用、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以及取得专利权等权利后的后续维护费用不计入成本;
捐赠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进行评估;
无形资产的利润,按现值计价;
其他形式的无形资产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一般无形资产只有经过自行开发、购买、出让、转让、对外投资等才能进行价值评估。已经过法定机构的评估。
第四章无形资产的使用
4.1拟使用集团公司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应向集团公司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提交申请表。申请书应当载明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地址、拟使用的资产、期限等内容。
4.2集团公司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必要时,应提交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4.3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持批准后的申请表与集团公司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签订使用协议,对具体使用事项做出约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4.4集团公司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无形资产使用收费标准,必要时请相关专业机构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4.5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审查其资质和信誉;对于业务或对外服务,要签订合同,合理收费,定期检查。集团公司权益受损的,应及时撤销授权。
4.6集团公司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解,或依法通过仲裁、诉讼解决。
4.7集团公司应建立无形资产使用评估制度。及时配置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充分提高利用率,盘活存量,充分发挥使用效率。
第五章无形资产的增加
5.1无形资产的增加主要是自创、购买、捐赠、出让、分配、转让等活动引起的无形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5.2购买无形资产应符合集团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和盲目引进。
5.3自行开发或开发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集团公司的所有者地位。
5.4涉及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不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六章无形资产的清查和报告制度
6.1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盘点制度,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全面或部分盘点。对于有盈余或亏损的无形资产,应及时确认,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2定期检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重新评估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登记在相应的账簿中,在无形资产报告中披露:
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替代,为集团公司创造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有充分理由认为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已大幅下降且无法收回;
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经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况。
6.3根据充分的分析和论证,认为相关无形资产预计不会给集团公司带来利益的,集团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注销相关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无形资产预计不会给集团公司带来利益的情况主要包括:
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并不能给集团公司带来利益;
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不能给集团公司带来收益。
6.4集团公司应建立逐级、定期的无形资产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集团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使用者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限报告其管理或占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和状况。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无形资产的处置
7.1无形资产处置是指集团公司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和成果开发利用,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7.2集团公司应按照公开、公平、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损失和违规行为。
7.3处置无形资产时,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7.4无形资产的处置应遵循以下程序:
使用部门申请处置;
相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相关部门签署意见;
超过规定标准的,报相关集团公司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7.5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按照《集团公司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7.6集团公司以无形资产向集团公司进行实业或对外投资时,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
7.7无形资产处置收益归国家所有,应全额上缴集团公司财务,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合理分配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八章无形资产的会计管理
8.1根据会计要求,建立严格的账簿制度。业主设立明细账,资产管理部设立明细账,财务管理部设立明细账和总账,综合服务部资产管理组设立备查账户,并根据需要设计相关账册和表格。
8.2各级无形资产会计管理人员应每年对账一次,确保账账相符。
8.3当无形资产不产生经济价值时,相关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应将其登记入账。无形资产因投入资金而产生价值或成本费用时,由财务管理部进行核算。
8.4无形资产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集团公司会计制度办理。
第九章监督、管理和责任
9.1综合服务部资产管理组负责无形资产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有关无形资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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