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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被校外培训机构“套路”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教育培训合同中的大典型“霸王条款”并请专家“支招”

网友发布 2022-08-28 09:45 · 头闻号竞价入门

中国质量新闻网“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乙方有权调整在线课程的教师”、“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乙方概不负责”……教育培训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一度让不少消费者头疼。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校外培训领域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公布了教育培训合同十大典型“霸王条款”,并征求专家意见。

据了解,“霸王条款”是对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统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一方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内容和条款。根据我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经营者相关责任、加重消费者相关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合同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年3月以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放心消费环境建设,开展重点行业消费调查,并联合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校外培训合同“霸王条款”。本次活动重点关注校外培训机构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相关专家聚焦收集到的“霸王条款”,对典型条款进行点评,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专项整治充分利用了合同格式条款专家委员会专家学者的专业优势,对格式条款进行专家评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市司法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消委会、深圳大学、律师事务所等专家和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深圳市标准院等相关负责同志共同研究探讨了条款存在的问题。

其中,十大典型“霸王条款”之首为:“乙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向甲方提供服务,不得随意中断或停止提供该等服务。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本网站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网上交易无法完成或相关信息、记录或服务丢失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专家认为,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不等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一条款有免除经营者责任的嫌疑。

十大典型“霸王条款”之二是:“如甲方对乙方有不当行为或乙方认为应终止服务的其他情形,乙方有权随时删除相关信息并终止服务提供,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专家认为,根据《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当合同解除原因出现时,权利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款对不当行为的表述过于宽泛和主观,变相增加了消费者的责任,故应对甲方的不当行为进行具体描述和约定。

十大典型“霸王条款”的第三条是:“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网络课程的教师,乙方将最大限度保护用户的课堂质量。甲方接受的服务以实际教师为准。”

专家认为,教师是影响培训质量的重要因素。合同对老师有具体约定的,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更换老师,否则属于违约;对教师没有具体约定的,乙方在培训期间需要更换教师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给予消费者解除合同的选择权。该条款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嫌疑。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经营者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使用“霸王条款”且逾期拒不停止使用的机构,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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