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装修改造合同中,施工完毕后,即使对方始终拒绝接受并支付尾款,但如果装修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已投入使用,则视为竣工,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剩余尾款。时间:2022年6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代理律师:北京紫淦律师事务所律师案件回顾:2020年9月15日,我司委托人北京陈墨装饰公司与北京广广餐饮公司签订了《霓虹灯及广告招牌加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了产品名称、数量规格、质量规格要求、总价、交货时间、双方责任、合同通用条款。合同签订后,我司客户装修公司将于2020年10月9日带着第一批材料进场,并于2020年10月15日完成商场内部所有招牌、所有室外霓虹灯的安装。我们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所有义务,对方实际投入使用一年以上。但对方餐饮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在我们的多次催款下,其于2020年10月15日才支付了首付4万元。截至起诉之日,其余款项尚未支付。因此,装饰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我委托人联系了解案件事实,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完成照片、付款凭证、催款函等证据,证明我所已完成全部义务。请求法院判令食品公司支付合同款、违约金及已给我当事人装修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最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认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协议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霓虹灯及广告招牌的加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装修公司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其已按双方合同约定完成霓虹灯及广告招牌的安装,食品公司也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支付货款。目前,食品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全部货款,故食品公司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按约定支付合同尾款及相应利息。据此,法院最终作出如下判决:支持我当事人对装修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食品公司支付我当事人剩余合同余款12万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相关利息。通过子淦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努力和用心,该案维护了我行客户的合法权益,成功帮助客户追回了剩余合同款,案件顺利审结。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在合同履行中,承诺不能成为不履行付款义务的保护伞。虽然对方一直拒绝验收,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已经投入使用,则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剩余余款。因此,合同当事人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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