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深圳商报记者张维为通讯员陈波顾雅珍
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某珠宝店经理刘利用职务之便,将店内多件金手镯、金饰品低价出售,涉案金额数百万元。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刘有期徒刑三年。

据介绍,2019年12月至2021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某担任某钟表珠宝店店长。2019年底开始,被告人刘利用担任该店店长的职务便利,在未经过公司销售系统的情况下,私自将店内80余件黄金、珠宝首饰进行销售。涉案珠宝经鉴定价值143万余元,涉案赃物全部未退。

宝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被告人刘犯罪后虽有自首情节,但其未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考虑到被告人刘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等情节,结合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令被告人刘退赔某钟表珠宝店143万余元。宣判后,刘没有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作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物业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安全监管,严格堵塞监管漏洞,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从根本上杜绝此类案件。作为个人,绅士爱钱,并明智地使用它。不是自己的钱就不要伸手!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时刻警惕诱惑,不要因为一时的贪欲而犯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点评: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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