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有效降低了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破解了“业务无准入”的难题,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了便利。但从“证照分离”的角度来看,各地仍存在不同程度的餐饮项目“选址不当”现象,不仅给经营者带来投资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市场监管的难题。
餐饮项目“选址”的相关规定

首先,污染大气环境的餐饮项目是禁止进入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有条件的餐饮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进行了规范。这部法律作为大气环境保护的特别法,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具有普遍约束力,要求餐饮项目具备大气污染防治的特定条件。因此,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核实审查经营场所是否合法,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餐饮项目“位置不当”不能登记。
其次,具有“住改商”性质的房屋不得作为餐饮经营场所。虽然市场主体登记允许申请人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住宅楼登记为经营场所,但《大气污染防治法》禁止将住宅楼作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的经营场所;《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城市居民区从事餐饮娱乐等易产生环境污染的公共服务业,不得登记为经营性住所;《常州市放宽市场主体领域登记条件暂行办法》还规定,“未经规划、国土、建设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危房、违章建筑和文物古迹”等性质的房屋,不得登记为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综上所述,上述房屋禁止登记餐饮项目。
“选址不当”的原因分析
一是餐饮经营者法律意识低。餐饮经营者在选择项目选址时,注重经营场所的地域优势,但对餐饮项目经营场所的法定要求知之甚少,尤其是小型餐饮经营者,法律知识的获取相对简单。餐饮业经营者对“选址”的法定要求和“证照分离”的改革政策认识不足,甚至个别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淡薄,导致先装修后违规经营。
二是部门协调机制不畅。由于餐饮项目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的“建设项目”,餐饮服务不需要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对于污染大气环境的餐饮项目,生态环境部门仍有依法统一监督管理的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登记职责检查其是否具备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定条件。由于部门之间在“专用烟道、相邻”等条件的认定上存在分歧,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一些“选址不当”问题未能防患于未然,导致市场准入和事中监管出现问题。
减少餐饮业“错位”现象的对策建议
目前,餐饮经营场所登记审核没有统一规范的内容、标准和事先告知事项。机械式的注册难以适应优化营商环境的多元化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注册审核结果不同甚至相互矛盾。为了尽量减少餐饮业“选址不当”给经营者造成的损失,降低市场监管难度,笔者建议如下: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和培训。要准确界定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明确许可和执照的职能和法律关系,防止相互推诿。还要协调配合,共同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保障“证照分离”改革有序推进。对公众特别是餐饮经营者开展精准普法,扩大对“证照分离”改革政策的认知,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餐饮项目“选址”问题。
二是建立事前通报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餐饮业经营范围进行登记,审查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建立“选址不当”风险事先告知制度,明确餐饮服务“禁区”,并在经营者申请登记时向其送达事先告知,充分告知申请人防治大气污染的具体条件、不能作为经营场所的房屋情况、登记要求等事项,努力打造餐饮服务。
三是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按照“统一受理、及时告知”的原则,实行注册申请信息共享互通。生态部门及时反馈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是否具备合法条件;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经营场所进行核实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及时解决“选址不当”问题。根据法律法规,两部门还可以对辖区内的商住楼是否适合餐饮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建立餐饮行业“负面清单”地址制度,并形成指导性文件予以公开,方便公众知晓“负面清单”的地址范围,进一步提高准入服务效率。
四是有效推进社会共治。餐饮项目不仅涉及大气环境污染,还涉及食品安全,范围广,量大。只取决于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量。因此,市场监管部门要转变监管理念,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生态环境、城管等部门,利用街道社区网格化管理,创新治理方式,切实推进社会共治,实现“选址不当”的“早发现、早通报”。
出版者: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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