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创新可以教吗?弄清这个问题是创新创业教育和课程建设的前提。事实上,在创新创业教育发展的早期,就有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大致分为“不可教论”和“可教论”两大阵营。

这种误解随着创新创业专业化程度的提高而转向,逐渐被“可教论”所取代。“可教论”多基于管理学和教育学的立场,认为创新创业是一种可以教育和习得的行为。比如管理学之父彼得·德鲁克就认为创新是有目的的。作为一种实践,一门学科,是可以被人学习的。创新是企业家的独特工具,也是展示系统性企业家精神的手段。
创业教育的创始人蒂蒙斯(Timmons)将创业定义为一种行为,以机会为导向,以创新为驱动,并指出学习创业的最佳方式是将经验与正式教学相结合。

梅休、鲍莫尔等学者肯定创新创业可教,主张创新创业教育相结合。他们认为,课程教育和学习训练可以有效地激发和增强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意向,拓展他们的可能性。他们指出,商业公司成功的基本条件是其管理者和员工有创造创新的可能性,或者至少承认并购买他人的创新权。
库拉特科对创新和企业家精神的内涵进行了全面的定义,认为创新是企业家精神的独特功能,赋予人力和物质资源新的更大的创造财富的能力。它是有意识、有目的地寻找新机会的结果,涵盖了发明、扩展、借鉴和整合的类型。创业是一个展望、改变和创造的动态过程,需要精力和激情来创造新的想法和创意并将其转化为现实。
创业和其他所有学科一样,包含模式和过程,可以通过学习掌握。企业家是突破性的创新者。任何想要经历各种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的人,都可以成为创业者。任何想要跨越成功巅峰的人都可以成为企业家。国内学者徐小周、王占仁、王洪彩、王建华等。都持“可教”的观点,基本认同创新创业作为个体的内在潜能、思维方式、社会经济行为、价值创造和实践,具有普遍性、可教性和可学性。全面实施创新创业教育是推动高等教育范式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趋势。
可见,“创新创业可教不可教”经历了一个否定的颠覆性演变过程,“可教论”如今已经发展成为学术界的主流和共识认知。人们一致认为,创新和创业是可以教授和学习的活动。创新创业教育对塑造和培养学习者的创新创业人格特质、精神、意向、态度和技能,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合作互动、知识应用与经济转化、创业行为孵化等具有显著的积极影响。

综合来看,“创新创业可教”有四层含义:一是确认了“可教本体论”的内在统一性,把创新作为创业的基础;创业蕴含着创新要素,是一个将凝聚在个人身上的创新素质和资本转化为行动的过程,即从创新理念转化为创业实践的具体外化。
二是肯定“可教科目”的普遍性。每个个体都有创新创业的潜力和可塑性。区别在于程度不同,可以通过后天的特殊教育来培养、训练、学习。第三,主张“可教对象”的普遍性。无论是显性的创新创业知识,还是隐性的创新创业精神、态度、品质、技能、创造力、实践能力,都可以通过接受创新创业教育来获得和提升。
而后者往往是“教”的重点,指向培养具有理论和实践智慧的自我发展的企业家和学习者;第四,从个体性和社会性的双重角度指出了“可教价值”的现实性,强调了个人创新创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的塑造和培养,以及社会的商业功能和应用价值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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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创新创业可教”的基本假设为创新创业教育的“合法性”提供了理念指导,构成了有效推进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开发建设的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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