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示日期的字符大小要求,按照GB7718-2011的规定,3.9对于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2020年7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7条规定: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
2、标示日期的计算方式要求,举例说明:豆奶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3日,保质期12个月,以生产日期为计算起点的话,该豆奶的最后有效期为2022年1月2日(在保质期内),该豆奶的过期日期为2022年1月3日,以生产日期的第二天为计算起点的话,该豆奶的最后有效期为2022年1月3日(在保质期内),该豆奶的过期日期为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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