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规定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畜牧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畜牧业生产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畜牧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是畜牧业生产经营的重要身份凭证,在养殖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发主要参照了养殖场的设施与环境、养殖管理人员、防疫隔离等要素,符合相关要求的养殖者才能获得许可证并进行畜牧业生产活动。持有许可证的养殖者应当进一步加强管理,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等违规行为,以免影响畜牧业生产秩序和养殖者的合法权益。
畜牧法的作用:
1.维护畜牧业生产秩序:
畜牧法规定了畜禽养殖的原则和条件,保障了畜牧业生产经营的规范化和有序化,防止了过度放牧和乱养现象的发生,维护了畜牧业生产的秩序。
2.保障养殖者的权益:
畜牧法保障了养殖者在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包括通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禽畜养殖场选址等各种身份凭证,进一步保障养殖者的合法权益。
3.促进畜牧业产业升级:
畜牧法强调了对畜禽养殖的环保、公共卫生和动物福利要求,推动了畜禽养殖的绿色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方向,进一步提高了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促进了畜禽产业升级。
4.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畜牧法从源头上控制畜禽产品的安全问题,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监管力度,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饮食卫生和健康权益。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畜牧法
农村家畜养殖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2004年12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 5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养殖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禁养区范围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包括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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