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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正修订“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欢迎您发表意见!

网友发布 2023-05-30 11:01 · 头闻号农业林园

为防止疾病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市政府于2013年10月1日颁布并实施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明确本市禁止生产经营的六大类食品品种。

      市食药监局说,拟对公告进行修改,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快看看哪些食品是禁止生产经营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防止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公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禁止生产经营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炝虾和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螯虾和死的贝壳类水产品。

      三、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禁止生产经营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及其他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取得《上海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醉泥螺除外)。

      四、禁止在商场、超市、菜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和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加工制售一矾海蜇、二矾海蜇。

      五、禁止在流通食品销售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经营自行添加亚硝酸盐加工的食品,未经许可自行加工的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和醉泥螺及其他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

      六、禁止食品摊贩经营即食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凉拌菜、色拉等生食类食品,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以及现榨饮料、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公告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处理;食品摊贩违反本公告规定,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处理。

      农业、食品安全监管、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商务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本公告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先行劝阻,并通知或者移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公告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可以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31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反馈意见的方式

      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18年9月30日前反馈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处。

      意见反馈方式:

      1电子邮件:yanglina@smdagovcn;

      2传真:(021)63268970;

      3邮寄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717室,邮政编码:200003

      制图:黄桅

      资料:市食药监局

生食水产品包括牛蛙吗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9月9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2013年9月1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3年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鉴于近年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发生重大调整,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要求、监管措施更加严格,《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禁止生产经营的生食水产品品种,市政府决定:

对1995年8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干制食品如何分类又分为哪几类?

不包括,牛蛙是双栖生物,不是海鲜。

牛蛙具有生长快、味道鲜美、营养丰富、蛋白质含量高等优点,是名贵食品。牛蛙生长快,肉质细嫩,味鲜美,是低脂肪高蛋白的高级营养食品。

蛙皮可制作高级皮革,其草皮薄、柔软、坚韧,是制造上等钱包的材料。蛙内脏可以药用,蛙油可制作高级润滑油。

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干制食品分类也是在食品里面的,例如蔬菜制品里面有一类蔬菜干制品。水果干制品是在水果制品里面。干制水产品在水产制品里面。

食品按最新的生产许可分类有这些:1、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2、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3、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酱类,调味料,食盐)。4、肉制品(热加工熟肉制品,发酵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腌腊肉制品)。5、乳制品(液体乳,乳粉,其他乳制品)。6、饮料(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其他饮料)。7、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8、饼干。9、罐头(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10、冷冻饮品。11、速冻食品(速冻面米制品,速冻调制食品,速冻其他食品)。12、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13、糖果制品(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果冻)。14、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茶制品,调味茶,代用茶)。15、酒类(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食用酒精)。16、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其他蔬菜制品)。17、水果制品(蜜饯,水果制品)。18、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9、蛋制品(蛋制品)。20、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21、食糖。22、水产制品(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及鱼糜制品,冷冻水产制品,熟制水产品,生食水产品,其他水产品)。23、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24、糕点(热加工糕点,冷加工糕点,食品馅料)。25、豆制品(豆制品)。26、蜂产品(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产品制品)。27、保健食品(片剂,粉剂,颗粒剂,茶剂,硬胶囊剂,软胶囊剂,口服液,丸剂,膏剂,饮料,酒剂,饼干类,糖果类,糕点类,液体乳类,原料提取物,复配营养素,其他类别)。28、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29、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30、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31、其他食品。

生食三文鱼标准是什么?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防止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生食水产品的生产、销售,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生食水产品,是指经过清洗、整理、腌制或醉制等加工工艺,但不经烧熟煮透即供食用的贝壳类、甲壳类等水产品。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负责本市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管理工作。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管理工作。

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市食监所)对本市生食水产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区、县卫生防疫站对本辖区内生食水产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卫生要求)

生食水产品的生产、销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的品种)

在本市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下列生食水产品:

(一)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

(二)炝虾;

(三)因防病等需要,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卫生局公布的其他生食水产品。第七条 (季节性禁止生产销售的品种)

在本市区域内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禁止生产、销售下列生食水产品;

(一)醉虾、醉蟹、醉螃蜞、咸蟹;

(二)醉泥螺,但取得《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生产、销售的除外;

(三)因防病等需要,由市卫生局公布的其他生食水产品。第八条 (许可证制度)

在本市区域内生产、销售生食水产品的,应当向市食监所提出申请。市食监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进行审核后,报市卫生局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由市食监所发给《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生产、销售生食水产品。第九条 (外埠沪销登记注册)

外埠生食水产品生产者在本市区域内销售其自产的生食水产品的,应当向市食监所提出申请。市食监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进行审核后,报市卫生局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由市食监所发给《沪销外埠食品登记注册批件》。

未取得《沪销外埠食品登记注册批件》的,不得销售生食水产品。第十条 (进货验证)

销售生食水产品,进货时应当查验生食水产品生产者是否具有《卫生许可证》或者《沪销外埠食品登记注册批件》以及产品检验合格证。第十一条 (查禁蚶类水产品的特别规定)

禁止单位和个人将蚶类水产品运入本市。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环卫、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禁蚶类水产品。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没收或者销毁其生食水产品并责令其追回已售出的生食水产品外,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处以4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的,处以3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第十三条 (处罚程序和罚没款处理)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财物,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第十四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 (妨碍职务的处理)

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生食水产品,大家都是怎么控制微生物的

这份标准最引人注目的地方,就是把三文鱼当作“鲑科鱼类的统称”,按照这个标准,前段时间备受争议的“淡水三文鱼”虹鳟鱼就名正言顺地成了三文鱼。历经5月份的“三文鱼之争”后,有关虹鳟是否可以被认为是三文鱼中的一种,以及是否可以生食,再度成为舆论焦点。

其实,在这个争论过程中,主要涉及两大核心问题,首先是这个团体标准制定是否合规,其中涉及三文鱼的名称界定问题,及其参考的团体标准要求所列的各项条件是否妥当;其次因为三文鱼生食所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团体标准。根据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文件精神,其改革措施中指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由6类整合精简为4类,分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同时建立完善与新型标准体系配套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其中明确指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

在标准制定主体上,国家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

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

根据该文件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制订了《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团体标准的合法地位。其中第二条指出:为释放市场活力,营造团体标准宽松发展空间,第(九)小条:建立基本信息公开制度。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自身需要组织建立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并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相衔接。

社会团体可在平台上公开本团体基本信息及标准制定程序等文件,接受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评议。三十日内没有收到异议或经协商无异议的,社会团体可在平台上公布其标准的名称、编号、范围、专利信息、主要技术内容等信息。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由争议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后,再确定是否可在平台上公开标准相关信息。社会团体应当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对所公开的基本信息真实性负责。

从这些政府文件我们可以看出,此次“三文鱼”团体标准的推出,乍一看,似乎遵循了相关程序。但细细比对,有诸多不合规之处。

有媒体就调查发现,该团体标准的推出已有诸多程序违规,包括几点:一,从8月6日20时许公示,到8月9日下架,《生食三文鱼》的团体标准实际公示时间仅为3天,远低于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30天。而2015年11月13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发布的《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15天公示期同样不符合相关规定。

二,2015年的《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三章《团体标准的制修订》提到,“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标准制修订的起草工作。标准起草单位至少包括五个企业、两个科研院所。”但这次起草单位根本不涉及科研院所。

这些操作流程不符合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在2015年公布的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文件,更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此外,细细比较研究该团体标准的一些细节,还有几个地方值得探讨。

首先是关于三文鱼名称问题,有专家指出,通常所说的三文鱼是鲑鳟鱼类的商品名称统称,并非一种鱼的科学名称;并指出三文鱼(学名Oncorhynchus)其英语词义为“鲑科鱼”。

三文鱼分为鲑科鲑属与鲑科鳟属,准确地说,三文鱼是鲑鳟鱼。而鲑科鱼中的鳟属鱼有两种:海鳟和虹鳟。正如本团体标准所指出的“三文鱼是鲑科鱼类的统称,包括大西洋鲑、虹鳟、银鲑、王鲑、红鲑、秋鲑、粉鲑,等等。”作为一种食品,参考的其他国家的实际情况是否真的是这样呢

为此我查阅了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一份有关水产品药物安全的资料,资料中明确将我们常称呼的三文鱼salmon和鳟(包括虹鳟rainbow trout)进行了明确区分,而不是一些专家所说的辩护之词。FDA作为全世界食药监管领域的标杆,在这个三文鱼名称上已经给了我们明确的答案。

其次,在该《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中,针对目前我国水产品中对人类健康危害较大的寄生虫——线虫、吸虫和绦虫,结合寄生虫的生活史,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GB10136-2015)》中即食水产品中寄生虫的要求,对三种寄生虫的感染人体阶段(吸虫囊蚴、线虫幼虫及绦虫裂头蚴)进行了限定,要求不得检出,以保护消费者食用安全。

这份团体标准根据水产制品国家标准划定了安全底线。有专家指出无论是海水的还是淡水的鱼都可以生吃,前提是养殖过程中没有病原体感染的机会或者没有病原体,并且在吃之前有个冷冻的过程;也有专家提出,海水鱼中的寄生虫以线虫为主,它们多数在人体中长不大,在成虫之前就会死掉,因此,生吃海水鱼的风险相对较小。

而淡水鱼中常见的肝吸虫等,由于生长条件在与人体差不多的渗透压下,较易在人体内存活,生吃淡水鱼风险就会加大等等。这些专家主要集中在鱼类的寄生虫所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

其实,人工养殖三文鱼、虹鳟在很多国家都是盛行的,因为野生的海水三文鱼产量极其有限,在美国,2015年FDA应马萨诸塞州一家名为AquaBounty Technologies的水产养殖企业长达十余年的申请,通过了其提出的转基因三文鱼安全审核,因为事涉转基因,反转团体持续反对,但是FDA在经过多重严格审查之后通过了该水产品的安全审核。

美国对待转基因三文鱼的态度是极其严苛的。我在研究美国对水产品安全时,发现其所关注的不仅仅涉及病原体问题,还涉及是否存在过敏原、水产品饲料及用药等等对人畜安全风险。对于涉及到食品药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等FDA也都有非常严格规定。

民以食为天,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特别关注,应该是相关部门在审核批准该团体标准的前提条件。对标美国FDA等其他国家就三文鱼的界定,我们应该区分三文鱼和虹鳟。

控制有害微生物主要有以下几种措施:

(一)灭菌(sterilization)

采用强烈的理化因素使任何物体内外部的一切微生物永远丧失其生长繁殖能力的措施,称为灭菌,例如各种高温灭菌措施等。灭菌实质上可分杀菌(bacteriocidation)和溶菌(bacteriolysis)两种,前者指菌体虽死,但形体尚存,后者则指菌体杀死后,其细胞发生溶化、消失的现象

(二)消毒(disinfection)

从字义上来看,消毒就是消除毒害,这里的“毒害”就是指传染源或致病菌的意思,英文中的“dis-infection”也是“消除传染”的意思。所以,消毒是一种采用较温和的理化因素,仅杀死物体表面或内部一部分对人体有害的病原菌,而对被消毒的物体基本无害的措施。例如一些常用的对皮肤、水果、饮用水进行药剂消毒的方法;对啤酒、牛奶、果汁和酱油等进行消毒处理的巴氏消毒法,等等。

(三)防腐(antisepsis)

防腐就是利用某种理化因素完全抑制霉腐微生物的生长繁殖,从而达到防止食品等发生霉腐的措施。 防腐的措施很多,主要有:

(1)低温 利用4℃以下的各种低温(O℃、-20℃、-70℃、-196℃等),以保藏食物、药品和菌种等。

(2)缺氧 近年来,已采用在密闭容器中加入除氧剂来有效地防止食品和粮食等的霉腐、变质,并达到保鲜的目的。除氧剂的种类很多,主要原料是铁粉,再加上一定量的辅料和填充剂制成,它对新鲜食品具有良好的保鲜功能。

(3)干燥 采用晒干或红外线干燥等方法对粮食、食品等进行干燥保藏是最常见的防止霉腐的方法。此外,在密封条件下,用石灰、无水氯化钙、五氧化二磷、浓硫酸、氢氧化钾或硅胶等作吸湿剂,也可很好地达到食品、药品和器材等长期防霉腐的目的。 (4)高渗 通过盐腌和糖渍等高渗措施来保存各种食物,是在民间流传已久的防腐方法。

(5)高酸度 用高酸度也可达到防腐的目的。泡菜就是利用乳酸菌的厌氧发酵使新鲜蔬菜产生大量乳酸,借以达到抑制杂菌和长期保藏的目的。

(6)防腐剂 在有些食品、调味品、饮料或器材中,可以加入适量的防腐剂以达到防霉腐的目的。例如,酱油中常以苯甲酸来防腐;墨汁中可加入尼泊金作防腐剂;化妆品可加入山梨酸、脱氢醋酸等来防腐;食品和饲料可加入二甲基延胡索酸(DMF)来防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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