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绿色消费模式
绿色消费不仅要满足人的生存需求,更要求满足环境保护的需求,是一种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循环再生的消费模式。然而,目前我国绿色消费的整体发展状况尚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离“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要求还有明显差距。
不久前结束的德班气候大会上,中国青年环境友好使者向全世界青年发出倡议:“点滴行动,积少成多。”呼吁每个青年带动家人,每月至少节约一度电、一吨水,以量化成绩践行节能减排。在全球气候变化、生态环境和能源危机日益突出的形势下,这份倡议传递出明确信息:践行节能减排,需要大家从身边的绿色消费做起。
与传统消费不同,绿色消费不仅要满足人的生存需求,更要求满足环境保护的需求,是一种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循环再生的消费模式。随着绿色消费理念的推广,现在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已经开始自觉选择节能、低二氧化碳排放在内的消费品和服务,诸如新能源汽车、太阳能产品、可降解垃圾袋等产品以及一些节能服务项目等。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目前我国绿色消费整体的发展状况尚不能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离“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要求还有明显差距,具体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绿色消费理念有待进一步普及。绿色消费在民众中的认知度目前还不高。二是绿色消费方式还不成熟。许多消费者对绿色消费的概念依然停留在产品的层面,而不是有意识地落实到诸如降低供暖温度、自觉垃圾分类、再利用废旧物品和选择使用清洁能源等绿色消费模式上。三是清洁能源、环保技术的推广力度不够,绿色消费覆盖面还有待提高。
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推广绿色消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在全社会大力推广绿色消费模式。
首先,要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国内和国际环境。
其次,政府机关要带头节能减排。各级人民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作节能减排的表率;推行政府绿色采购,逐步提高节能节水产品和再生利用产品比重;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以及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此外,要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消费理念,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要大力推动形成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节水产品、节能环保型汽车和节能省地型住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同时,要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10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消费理念,推动形成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节水产品、节能环保型汽车和节能省地型住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推行政府绿色采购,逐步提高节能节水产品和再生利用产品比重。
第二十条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定,向经过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十七条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重大举措,开展节能节水产品认证能够有效的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引导社会消费行为、增加企业竞争力。节能节水产品认证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国家发改委在2005年发布的《节能中长期规划垃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中,对我国节能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未来发展方向做具体的规划,并提出:“大力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实施,运用市场机制,引用户和消费购买节能型产品’’。节能节水产品认证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为加强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工作,更好地发挥认证工作对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促进作用,国家认监委、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资源节约亡孟丛证工作的意见》(国质检认联[2007]664号)同时明确提出:国家将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鼓励相关方加大对认证结果的采信力度,保证认证结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认证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童且(国质检量函[2008]558号)
开展节能产品认证,推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尽快实施国家统一推行的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有效推动《关于加强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作的意见》的落实。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促进节能产品认证制度与能效标识制度的协调于配合。节能节水产品认证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2005]22号)中要求:“在消费环节要鼓励使用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和环境标志。”“在制定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的标准体系中要开展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要加快研究建立促进节水产品推广的鼓励政策。继续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目录要优先考虑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二品”。
水利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水型丛证认可工作的若干意见》(水国科[2003]282号)中指出:“依据《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IT18870-2002)等现行有效技术标准的规定,以节水灌溉产品认证为突破口,建立节水产品认证制度。发布‘节水产品认证目录’,推广使用‘国家节水标志’,培育节水产品认证机构,冤善节水标准体系”。“上述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水利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逐步加大水利产品认证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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