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中文:中国技术创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China association of technology entrepreneurs
第二条 性质
协会是由创新基金服务机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科技型企业等相关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组织,是为会员提供全方位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协会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推进技术创业制度的创新,改善技术创业环境,促进技术创业支撑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使技术创业真正成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的有生力量。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科学技术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北京复兴路12号C座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开展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自主创新战略的要求,推动技术创业的建设;
(二)构建政府与技术创业支撑群体的交流平台,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技术创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围绕技术创业实践中普遍遇到的重大问题,广泛开展理论研究、政策调研,探讨中国技术创业行业的定位、发展战略、经营模式,促进中国技术创业支撑群体的健康发展;
(四)推动技术创业的市场环境的完善,引导社会资源加大对技术创业的辅育和支持;
(五)为会员推荐技术创业项目,介绍合作伙伴,拓展技术创业渠道,协助完成技术创业过程,提供市场预测、分析,促进技术创业网络的形成与发展;
(六)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专业培训和考察,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积极促进中国技术创业与国际接轨,加强国际交往和经济合作;
(七)建立会员之间的电子信息网络,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出版中国技术创业年度发展报告,加强信息交流,扩大宣传力度;
(八)加强技术创业支撑群体自律建设,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权益;
(九)努力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主要由在技术创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科技型企业、企业孵化器和其他机构;
(二)个人会员:在技术创业领域有一定的资深业绩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出版物及各项重大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支持和参与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坏协会名誉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常务副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其他有关权力。
第二十九条 协会常务副理事长(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其他有关权力。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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