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英文名:China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and Marketing Association,简称CAPPMA)。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全国范围内从事水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水产科研、教学等其他为水产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自律、协调和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本会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开展行业内及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行业的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水产品市场的繁荣与稳定及渔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水产流通与加工的发展规划,协调行业发展,代行政府授权的有关行业管理职能。
(二)研究提出发展水产品加工流通、规范水产品经营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建议,配合政府部门拟订产品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评比等工作。
(三)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指导行业改组改造,规范行业行为。
(四)开展对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对行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的建议。
(五)推动各种形式的联合和协作,沟通产品销售渠道,协调会员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出现的问题。
(六)收集、整理、分析和向会员提供国内外水产行业经济技术信息、资料,强化协会的信息服务功能。
(七)组织国内外行业技术交流,组织新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开展水产品质量认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
(八)组织各种形式的贸易洽谈,开展各种促销活动。
(九)加强与国外相关行业民间组织的联络,组织安排相关国际经贸洽谈和其他交往活动。
(十)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其他公益性事业,承办其他相关单位委托的合法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一)凡从事水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教学及其他为水产业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凡从事水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教学等有关行业的专家、科研工作者、工程技术人员、行业管理人员和个体经营者,可申请作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能履行本会会员义务。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者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查申请者入会资格;
(三)秘书处提请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有关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有获得本会印发的有关资料以及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可向本会提出对生产技术或企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偿组织评估、检查分析和帮助改进,并要求本会在一定期限内给与答复意见;
(六)可以优先取得本会内的技术成果转让和进行产、供、销协作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提供有关生产、管理以及新产品试制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先进经验;向本会报告水产品及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的动态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两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推举名誉会长;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10月31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步伐,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着力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更好地实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实现富民强县的目标,根据中央和省、州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新型职业农民必须思想理念先进、创业欲望强烈、市场意识超前、务农意愿稳定、社会责任意识较强,具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五个基本特征。
第二章 培育对象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以乡镇为单位,以自愿为原则,对现有的规模种植和养殖大户进行入户调查摸底,对符合条件的,将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进行建档立卡。年龄在1 8~55周岁,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全年80%左右劳动时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自愿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各项培训、在当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分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型选择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业庄园、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主作为培育对象;专业技能型选择长期、稳定受雇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工人、农业雇员作为培育对象;社会服务型选择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员、测土配方施肥员、村级动物防疫员、沼气工及全科农技员等作为培育对象。选择培训对
象以现有农民、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大学生农村创业者为优选群体。
第三章 培育机制
第三条 按照全县产业发展现状,分产业制定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模式。
(一)加强设施建设。建设标准化培训教室,配备电脑、投影仪等先进教学设备,做到有场所、有人员、有制度、所有学员都有纸质及电子档案。
(二)优化师资力量。按不同专业或不同培训阶段所需的师资要求,选聘一批专家及技术能人,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培训师资队伍。结合农业生产特点、农民教育规律和学习特点,采取送教下乡、教师进村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把培训办进农村、办到田间地头。
(三)创建实训基地。依托涉农项目,积极创建各类产业实训基地。
(四)实行免费培训。对参训学员免费培训、免费提供教材、免费提供师资、免费提供实训基地、免费外派到农业院校进行专业学习,让其获得农业职业资格证书等。
第四章 认定原则、标准、条件及类别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原则。在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基础上,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及德绩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标准。具有一定文化基础、种养及服务水平较高、接受技术培训能力较强、乐于帮助周边农户发展农业生产,且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具体资格认定标准为:
(一)从事粮食、蔬菜、水果等种植的,种植面积50亩以上,且连续种植不少于3季;
(二)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且连续养殖不少于3年;
(三)从事畜牧养殖的,养猪生猪年出栏300头以上,养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养羊年出栏100只以上,养肉禽年出栏20000只以上,养蛋禽年存栏20000只以上,且连续养殖不少于3年。
无论是从事种植还是养殖,年收入要达10万元以上。(“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
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认定标准。
第六条 认定工作坚持根据农民从业年龄、能力素质、经营规模、产出效益,分产业、分区域构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指标体系,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 8~55周岁,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有一定规模的经营业主;
(二)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规模化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和知识,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成功的经营模式,并根据本地实际进行创新创业,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的类别为:
(一)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指以家庭生产经营为基本单元,充分依靠农村社会化服务,开展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组织化生产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业庄园、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主等。
(二)专业技能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专业从事某一方面生产经营活动的骨干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三)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经营性服务组织中或个体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员、测土配方施肥员、村级动物防疫员、沼气工及全科农技员等。
第五章 认定程序及认定管理
第八条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认定管理的重点,认定程序为推荐审核、组织培训、组织测试、资格认定四个基本程序。
(一)推荐审核。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地方实际,确定主导产业,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由乡镇及县级相关单位选择从事主导产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业庄园、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主作为培训对象,推荐上报到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推荐汇总情况,按照规模、年收入情况,从大到小,审核确定正式培育对象。推荐应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属地动态管理的原则。选择培训对象以现有农民、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大学生农村创业者为优选群体,原则上年龄在18—55周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
(二)组织培训。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不同类别的培训任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确定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培训机构原则上不超过5家,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培训机构,且近5年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农民组织能力和农民培训经验;具备稳定的培训教师队伍和相应的教学实训条件,具备必要的食宿条件;自愿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
培训机构确定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无异议后予以确定,并报经州级农业主管部门复核后,报省劳转办备案。
(三)组织测试。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培育对象进行测试,测试成绩将作为培育对象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
(四)资格认定。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认定原则,根据认定标准、认定条件及培训、测试等情况,组织认定。经认定为职业农民的从业者,由县人民政府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农业部发布样本,统一监制),全程管理、建档立册、计算机管理。
第九条 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主要开展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由中央、省、州组织培训的农民在从业地申请认定。经认定为职业农民的从业者,由县人民政府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农业部发布样本,统一监制),全程管理、建档立册、计算机
管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畜牧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业林局、县扶贫办及金融、保险等县级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局,具体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协调、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确保人员、技术措施和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对被确定为新型职业农民者给予以下政策支持。培育对象经认定为职业农民后,县人民政府将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农业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将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并在承担农业项目、土地流转、基础投入、金融信贷、税费减免、信息服务、营销推广等方面,优先考虑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并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标准。保证认证登记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优惠政策,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政策效益。
第七章 准入及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根据全县产业发展运行情况,从种养殖大户和有志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经济基础、文化素质较高的农业从业人员中遴选部分农民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培养。
(一)准入机制。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被确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优先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的跟踪管理服务。
(二)退出机制。对已确认为新型职业农民有违法行为或不接受新型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体系,不再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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