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驴肉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河间驴肉产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我市从事驴肉屠宰、加工、生产、经营、冷冻冷藏、运输配送等企业和相关科研事业单位以及我市在外地从事驴肉产业经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是经河间市民政局批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为全体会员服务,为驴肉行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和满足广大群众的消费需求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间市商务、畜牧、工商、质监、卫生、药监、环保等政府职能部门,同时接受河间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常设地址在河间市商务局。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责任务是:
(一)参与行业管理。贯彻国家政策法令,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实施行规行标,组织开展行检行评,表彰奖励先进,规范行业行为,协同政府创造和维护驴肉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反映行业诉求。组织开展驴肉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三)提供行业服务。组织开展专家咨询、人才培训、协作攻关、技术推广、媒体宣传等各项服务,努力办好协会网站及相关内部刊物,不断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四)组织行业交流,努力扩大与国内同行业之间的经济、贸易、技术和信息交流,积极办好各种专题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
(五)协调行业关系。积极推动制度建设,把行业利益诉求和矛盾调处纳入制度化轨道,提高统筹协调行业内外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相关矛盾的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协调发展。
(六)维护会员利益。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企业维权服务,依法保障会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七)加强协会建设。动员和组织会员依据章程管理行业的公共事务和相关事业,协调指导各分会的工作,提高协会参与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
(八)促进行业发展。努力促进职业教育、科技开发、文化建设、安全管理、社会福利等行业内公益事业的发展,增强行业的凝聚力。
(九)保障肉食安全。促进行业健全和完善驴肉质量安全的持续保障体系,建立突发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食用需求。
(十)创造社会文明。增强行业的创造力,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发挥行业内全体人员的首创精神,把创新精神贯穿到行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各个环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组织、事业机构和社会团体,加入本会后为单位会员。本会的单位会员也是本会的理事单位,其法定代表人均为理事。
(二)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加入本会后为个人会员。本会的个人会员也是本会的理事。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报《会员登记表》;
(二)经会长办公会初审,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河间驴肉产业协会发给等级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各种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的程序: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单位证书和理事证书,即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对热心协会工作、成绩显著的会员单位和个人 ,由协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协会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批评、劝告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的;
(二)有损害协会声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三)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无故拖欠会费,且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第十五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依法终止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凡被除名的会员,三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
(一)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本协会的会员大会即是全体理事会。
(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3、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经费预算报告;
4、确定协会的工作任务;
5、研究行业有关重大问题;
6、决定协会终止事项。
(三)会员大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会员大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二至三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理事会)推荐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成员不低于会员(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2、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理事会)的职责;
3、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4、制订协会工作计划,讨论行业有关重大问题;
5、领导所属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和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6、决定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三)常会理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人数为常务理事会理事的五分之一,由常务理事会推荐产生。作为协会的日常决策机构,执行委员会负责履行相关职责。
(四)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六)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均由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表担任。法人代表如有变动,由新任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表接任。
第十九条 协会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与任职期限
(一)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协会工作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筹办协会召开的会议,组织起草协会有关文件;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协会内部办事机构及人选,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聘用;
(六)组织建立会员数据库,管理会员入会登记与发证工作;
(七)组织建立行业信息网,定期搜集整理各类行业统计数据;
(八)负责开展对外联络工作;
(九)管理协会财务收支、及文书档案工作;
(十)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并根据工作需要,经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独立开展工作的分会、专业委员会,其职责任务,由常务理事会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
名誉会长一般由有一定影响的领导、企业家或专家担任,协助指导搞好协会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在银行开设帐户,配备专职会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按国家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有偿服务、出版刊物的合法收入;
(三)政府部门的补贴、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利息及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支出
(一)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印刷文件、出版刊物、资料、信息的支出;
(三)房租、办公经费、聘任人员的报酬;
(四)按规定缴纳税金;
(五)其它合理开支。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财务由常设办事机构管理,由常务理事会监督使用,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终止活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财务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严格的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活动时,须经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清理债权债务,办理终止财务审计,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河间驴肉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2009年4月14日
2011年3月8日河间李胖子驴肉火烧加盟连锁总店李德强整理
河间驴肉产业协会自律公约
为规范我市驴肉行业屠宰、加工、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驴肉生产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河间驴肉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行诚实守信、公开公正、互惠互利、平等协作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自觉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肉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等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从事屠宰加工和经营活动。
第三条 建立驴肉质量全程监控体系和卫生质量可追溯机制,防止病害、注水、变质驴肉产品流入市场
第四条 尊重知识产权,严禁盗用他人产品品牌、商标、厂名厂址、技术配方和包装等侵权手段,损害其它单位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严禁以下几种违法违规行为:
1、不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私自屠宰生驴或加工病死驴肉;
2、无证无照经营或经营病害驴肉产品;
3、生产、销售的驴肉无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
4、生产、销售掺杂使假、注入水、淀粉或注入其他有害物质及非法使用添加剂的驴肉;
5、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识;
6、对肉品质量、服务、功效等作虚假宣传或在广告中诋毁、贬损他人,失实夸大自己,以此误导消费者。
7、采用不正当手段,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驴肉。
8、驴肉加工、生产、销售过程中计量违法,
第六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恪守职业道德,不以虚假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不切实际的承诺,欺骗客户、其他会员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向服务对象公开收费标准和各项服务承诺,提高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态度。
第八条 及时向协会通报恶意侵权行为、信用记录恶劣的债务人等情况。
第九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通报批评;3、媒体曝光;4、取消会员资格; 5、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6、其他处罚。
河间驴肉产业协会
2009年2月26日
2011年3月15日李胖子驴肉火烧加盟连锁总店李德强整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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