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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协会章程

网友发布 2023-06-11 14:38 · 头闻号农业林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社团管理法规、规章规定要求,结合行业的特点,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

第二条:根据《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本办法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对会员进行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条: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设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员种类:

1、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团体会员(下称: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包括两类:(1)地方协会会员;(2)企事业单位会员。

2、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个人会员(下称:个人会员)。

3、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专家顾问(下称:顾问)。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承认本协会章程,执行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有关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具备法人资格的各水产加工流通协会,各水产科研、教学单位,水产品加工流通及相关行业企业,均可向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秘书处审核并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凡从事水产品加工流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个体劳动者,在水产品加工流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均可申请作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个人会员。

第七条: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或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人才,或处级以上行政领导,在水产品加工流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以商其本人同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可吸收作为协会的专家顾问。

第八条:各地方协会会员可吸收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可作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员。地方协会会员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协会章程的前提下,对本地会员进行具体管理。地方吸收珠会员也必须履行和同样享有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1、 申请单位向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2、 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3、 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影印件);

4、 提供(社团)法人资格证明书(影印件);

5、 提供社会团体或企业章程;

6、 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7、 办理有关入会手续;

第十条:个人会员的入会程序:

1、 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书;

2、 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大一寸或两寸)两张;

3、 个人会员材料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秘书处;

4、 材料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5、 办理有关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3、 优先购买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广告权、承办权;

4、 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5、 优先在协会的刊物上发布产品消息或科研成果;

6、 享受参加协会贸易洽谈、技术培训、协会刊物和协会网站上发布信息、刊登广告的优惠收费标准;

7、 优先参与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的专门性国内外培训、交流和相关活动;

8、 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和义务:

1、遵守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执行协会的决议;

2、积极促进中国水产品加工流通事业的发展,维护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声誉;

3、积极参与和协助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信息和资料;

4、地方协会会员应遵照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做好本地会员的管理工作;

5、 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搞好本职工作;

6、 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协会专家顾问组成员的特别待遇:

1、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给顾问赠送会刊;

2、 参加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年会及组织的其他大型活动时可免交注册费;

3、积极参加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的行业发展政策研究,经常提供行业发展战略、政策研究成果,为政府部门出谋划策;

4、 可作为协会的技术顾问,协助协会开展技术咨询活动。

第三章 会 费

第十四条: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会员会费工作。

第十五条:会员会费收取标准见第十六条会员年度会费标准,注册时一次付清。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办理会员资格年度注册手续,并交纳当年会费。

第十六条:会员年度会费标准:

会员类型 年度会费

地方协会会员 500元

企事业单位会员 500元

理事单位会员 1,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2,000元

个人会员 10元,无赠送资料80元,含赠送资料

第十七条:由地方协会组织加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会员,会费可由地方协会代收,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统一给地方协会支付一定经费。

第十八条: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费主要用于:制作会员证书、证章,组织各种培训活动,制作协会宣传材料,办事机构办公费用等。协会秘书处每年1月15日前向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交上一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并通过适当方式通报各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统一制作发放会员证书、证章。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二十条: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1、未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批准,擅自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名义的组织国内、国际开展有关活动的,如有关的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2、擅自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3、擅自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名义与境外水产或其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能履行同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签订的有关承办活动、培训等有关协议,并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 绝接受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监督管理的;

6、无故长期不参加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迟交或拒交年度会费达一年者,将被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章 退 会

第二十一条: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报请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退会申请被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二十二条:未按时办理会员年度注册登记,迟交或拒交年度会费达一年、不交纳年度会费者,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会员的退会一经确认,即失去会员资格和会员享受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正式办理注册登记的会员。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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