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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圈钱套路,你全避开了吗

网友发布 2023-09-16 06:09 · 头闻号竞价资讯

5种圈钱套路,你全避开了吗

第一坑:预付充值

“新店开业大酬宾,充值1000打8折,充值5000打5折,充值10000打骨折……”怎么样,听上去是不是很熟悉?没错,这个坑就是:预付充值。在中国消费者协会2017和2018年十大消费维权热点中,预付充值的投诉,长期排前5,在美容美发和健身房,尤其盛行。

第二坑:消费贷款

2019年3月,因“租金贷”资金链断裂的苏州乐栈公寓被蜜蜂村落网络科技公司收购;2019年7月,南京玉恒公寓资金链断裂;2019年8月,乐伽公寓轰然崩盘。2019年10月,韦博英语大批关店、员工被离职、学员学费退不回、“跑路”“破产”传闻尘嚣而上。

如果说,健身房只是单纯预付储值,消费者即使无法追回损失,也可以咬咬牙,当做买了个教训。但贷款消费的人,可就真的欲哭无泪了:不但课没得上、房子没得住,钱还没得退,还要按时还贷款。如果无力偿还贷款,不但会影响征信记录,还可能遇到暴力催收,难上加难。

第三坑:炒鞋、炒盲盒、炒Lo裙

2019年7月,一位进入炒鞋领域的90后小伙“刘饼干”因“炒鞋”欠债千万跑路;2019年9月,盲盒最高溢价近40倍、xx人为买盲盒一年花费70万元;2019年10月,LO裙从1000元涨价到30000,比“炒鞋”利润更可怕……

第四坑:空气币、区块链概念

2019第一跑:数字钱包MoreToken在春节前,带着投资者十几亿资金“跑了”。2019年6月10日,加密货币理财钱包项目TokenStore官网无法访问APP钱包无法使用。数十亿元资金“人间蒸发”。2019年9月主打区块链宠物的华登区块狗全面崩盘该平台圈钱230亿后跑路。

第五坑:银行也踩雷

2019年6月,招商银行代销“钱端”APP,逾期兑付14亿。被誉为“零售之王”的招商银行,给人的感觉永远是安全稳健的。但大家没想到,有招行做推广和背书,连6%都不到的这样一个“低收益”投资产品,竟然也雷了。

其实从2016年起,招行大厅就开始挂着广告,工作人员带着业绩任务去大力推进,甚至会手把手帮客户下载软件。投资者都以为,自己购买的是招商银行的理财,即使不保本也不会太亏吧?但他们没想到,他们注册并使用的钱端,实际上是一个P2P平台。P2P跑路暴雷,早都不是什么新鲜事了。直到现在招行和钱端两家还在互相推诿,投资的项目全都延期回款,且无法明确回款期限,逾期金额达到14亿元,涉及9000人。

买卖二手房!免赎楼带押过户是否利好?

客观分析深圳首例“免赎楼带押过户”。传统赎楼交易流程:卖方自己赎楼或约定由买方承担赎楼费;;还清贷款;解押;过户;买方再设立抵押;买方银行放款;卖方拿到剩余房款。深圳首例免赎楼带押过户流程:交易双方及抵押权银行共同与公证处签署公证提存服务协议;买家将购房款监管在公证处提存专用账户;买家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抵押权人同意在抵押状态过户并配合办理手续,交易各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在不注销原抵押权的状态下,直接将房产过户到买家名下;公证处进行资金结算并注销原抵押权;如果买家有贷款,再抵押给买家贷款银行。

9月1日,深圳市坪山公证处发布消息,深圳首例“公证提存+免赎楼带押过户"已顺利完成,这是深圳二手房交易市场的先例。先说说赎楼费:目前深圳市场上,担保公司赎楼费按日计是万6。吼吼,上周收到东莞中介给的标准:“担保费:贷款额*1.5%(最低8000元)。"这个是按照项目计算的包干费,而非按日计。

我们来分析看看:这个流程中除提供服务的公证处外,还涉及四方:卖方、买方、原抵押权银行、新抵押权银行。

对于卖方来说:以前我的首付也是监管在银行的,我看到同贷书承诺函了才去过户的,赎楼费是买方承担,我是实收。

对于买方来说:原来的赎楼费是我承担,公证服务费是谁承担?卖方同样会说"我是实收"吧。那公证费比万六的赎楼费便宜多少呢?可以降低1/3吗?我除了首付外。尾款也需要贷款的。那是不是相当于我做了“一笔"贷款呢?

对于原抵押银行来说:我管你还贷资金是哪里来,是自筹还是担保公司垫,提前30天申请,现在这光景下,我还不一定让你好好还呢。如果新模式,我要走审批,再和买方、卖方、公证处签署个三方协议。是不是我有点给自己找活儿了?新模式说,"由公证处直接支付资金给债权人(抵押权人),保障在抵押权注销后债权可以获得清偿。"原抵押行说我倒也信任你公证处会在抵押权注销后把资金给我,但是在原模式下,抵押人(业主)还了钱,我再注销抵押,不香吗?

对于新抵押行来说:好像区别不大,反正就是贷款审批通过后,出承诺函。上面的"5.如果买家有贷款的话,再抵押给买家的贷款银行。"有点怪怪的。分析了四个主体,我想说,钱呢?钱从哪里来,我不是说首付。不是每个买家都是土豪,则对于剩余款项,估计是指望着产权过户到买方后,再押到新抵押行,方放贷,那上述的4和5的顺序,是不是颠倒了?

此流程是否有法律依据?这个还真没啥法律障碍,如下:《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民法典允许当事人另有约定,那作为抵押权银行。为了避免麻烦和风险,可能会在按揭合同中做强势约定,即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再举个例子,为孩子上学,做个程序上的房屋租赁备案,有的抵押权银行还要叽歪一下,我就不信会多热情地参与到这个新模式中。

回到坪山带押过户的新模式:笔者留意到,新闻上报道"交易涉及十几套房产4000多万交易资金。"虽然不知道交易详情,但肯定不是和一般民众交易,极可能是在相关部门协调下,为推广这种交易方式先打个样。在蛋糕已然切好分好的情况下,找存量业务,是不容易的,所以要给坪山公证处这种创新意识点赞既拓展了业务,又沉淀了资金;至于,能否在市场的小单中一单一单滚起来,改变二手房的交易习惯和业态,目前,我持观望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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