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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硬件技术服务,网络工程、系统集成这些经营范围需要交纳国税吗?

网友发布 2023-06-15 14:48 · 头闻号竞价资讯

首先,要向你普及税法常识。目前我国开征大约20多个税种,其中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部分企业的营业税、证券交易税、资源税、车辆购置附加税由国税征收。

其次,你想“避开”国税的管理,那么你的经验范围就不要涉及到上述税种。但根据你的描述,你应该是打算成立一家公司,这样的话,除非你成立的是“个人独资公司”,否则无论如何你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根据现行国家关于国地税的征管范围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凡是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管理,否则,在地税管理。

但是,无论你成立什么性质的公司,经营范围里不要带有“销售、生产、制造、软件开发”等字眼,只能写“咨询、技术服务、劳务”等内容,这样的话,你就不用在国税办税务登记了。

最后告诉你,在国税管理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要“交”税,因为我国的税收是“应收尽收”,也就是说你实现应税收入要缴税,没有产生应税收入就无需缴税,所以,你没必要这么紧张吧?

BTW:看来你也是个“税盲”,交不交税和资金短缺有什么关系!税款又不是按照你的资金征收,它是按照收入、利润等基数来征收的,你实现了收入,还怕没钱缴税吗?如果你连缴税的钱都没有,公司还开个什么劲啊?

平台挣钱须缴税,主播完税方合规

农业企业的缴税费情况 一、农业企业应按规定设立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 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按月网上)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和其他资料。(《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 二、印花税的相关政策规定: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3、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其他如:资金账簿、营业账簿、购销合同等印花税应申报缴纳。 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08〕81号)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5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支持农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浙地税发〔2009〕22号) 1.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2.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3.农业龙头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产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7、对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8、对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或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 9、对农民个人因交通、城市建设等被征用农业用地而取得经济补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 9、对农民个人因交通、城市建设等被征用农业用地而取得经济补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 纳税人应在认真学习和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格划分和核算征税业务和享受税收优惠业务,正确计算税收优惠金额。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项目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规定的时限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如涉税优惠项目发生变化,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根据主管地税机关重新出具的《备案类减免税(费)告知书》执行。《备案类减免税(费)告知书》未送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对经审查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备案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企业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减免对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4)主管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麻烦采纳,谢谢!

6月2日,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委会、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中国社科院大学税收政策与治理研究中心、众合云科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网络主播税收治理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对网络主播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在线直播行业用户规模已达6.35亿人,占总人口比例超40%。据综合测算,仅抖音平台就创造了3561万个直接就业岗位。对此,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委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科院大学税收政策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为人表示,鉴于网络主播逐渐成为一种新职业,并衍生出助播、场控、客户服务等职业,在相关税收政策已经明确的前提下,逐步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及网络主播的税收监管很有必要。对于平台来说,挣了钱必须缴税;对平台主播而言,完税方能合规。

???网络平台:

???区分劳动关系判断扣缴义务

???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委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蔡昌表示,对网络平台来说,网络主播与平台的劳动关系不同,其相应的扣缴义务也不同。

???第一种是带货主播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劳动者获得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主播获得的收入,应由平台企业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是主播与经纪公司签约,由经纪公司负责主播的宣传、公关、签约谈判等服务,然后从主播的收入中抽取一部分作为回报。网络平台直接与经纪公司对接。对于这种情形,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通常认为是经纪公司,由其根据主播实际直播情况,判定收入所得性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种是独立主播。这类主播流动性大,通常未与网络平台或经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独立的名义从事主播活动。这种情况下,获得的收入应按照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网络平台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网络主播:

???结合服务内容确定适用税目

???众合云科研究中心负责人庚鑫介绍,目前网络主播的直播内容涵盖类型很多,例如舞蹈、乐器主播,健身主播,电商主播等,收入类型也很多,包括签约费、推广费、坑位费、佣金和打赏收入等。这种情况下,对网络主播而言,要结合服务形式和内容,准确区分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

???众合云科联合创始人、首席数字官胡万军表示,如果主播与平台确立了劳动关系,那么,主播获得的签约费、薪酬、推广费、坑位费等,通常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电商平台发放报酬时,采用全年累计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双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在不完全劳动关系框架下,个人所得税一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或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究竟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还须结合业务内容和经济实质来判断。一些网络主播虽然注册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但所有活动都以个人名义进行,或者虽然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名义开展活动,但收入、成本都与其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无关,这种情况下主播获得的所得也不一定属于经营所得;如果主播确有团队、投资和经营场所,并持续开展经营,即使未办理商业注册,相关收入也可能属于经营所得。

???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是个人依托平台进行自主直播。这种情形下,对于普通认证主播,直播平台按照分成协议约定比例获得主播收入的分成,网络主播以个人名义从事劳务获得收入,与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主播应按劳务报酬所得或者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一部分小有名气的主播,平台与其签署合作协议但并未确立劳动关系,按月向主播支付一笔固定的“维稳费”,该收入也属劳务报酬所得。

???主播打赏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业内关注的重点,也是实务中讨论的焦点。中国税务学会理事、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委会常务副会长焦瑞进提出,从法理上分析,打赏收入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和收益性,具备可税性。打赏者获取主播提供的服务,产生了精神上的满足和愉悦,因此,“打赏”并非单纯的赠与,应理解为对主播提供服务所支付的对价。根据平台和主播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同,这种收入可以认定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偶然所得、生产经营所得,依法产生纳税义务。但认定结果必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举例来说,如果主播以独立身份进行直播,未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打赏收入由平台抽成后按协议约定的比例给主播分成,这种情况下,主播获得的打赏收入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成立工作室:

???关注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务中,一些主播选择成立工作室,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专业人士提醒,在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前提下,主播应在合规税务处理的基础上,关注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委会研究助理吴迪介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等规定,如果主播设立的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主播选择成立个体工商户,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交易各方:

???增值税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委会研究助理周璇表示,网络直播过程中的增值税问题同样值得交易各方关注。从网络主播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角度分析,网络主播收入涉及的增值税税目,主要有“文化传播”“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等。独立的网络主播(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于这些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众合云科研究中心税务顾问宋宇娟提醒,自然人持续开展经营业务,并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相关优惠。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主播以自然人独立身份进行直播,要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登记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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