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的界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通过特许经营关系的建立,特许人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迅速扩大商业规模及品牌影响,而被特许人借助特许人成熟的经营资源及管理支持,得以迅速进入市场顺利开展业务。
正是由于该模式的巨大优势,特许经营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及被特许人为自身创设权利义务,形成特许经营商业关系的重要法律基础。审判实践中,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主要是以合同内容是否体现特许经营基本特征为依据,而不论其具体合同名称为何,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司法审查: 特许人是否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 被特许人是否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被特许人需要在特许人的经营模式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
特许人为了被特许人经营的顺利开展及自身品牌价值的维护,需要对被特许人进行指导和管理。被特许人是否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特许经营费用可以体现为加盟费、保证金、管理费,也可以通过货款返点、盈利提成的形式加以约定,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的主要类型教育服务类 在教育服务领域,涵盖了早教教育、科目辅导、课外兴趣班、外语辅导、动手体验课程等各类细分服务领域,产生的特许经营法律纠纷也最多,成为此类案件最高发的领域。此类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特许人通常为某教育品牌的权利人或独家授权的管理公司,是某教育品牌或商标的持有人,且拥有成套的教材、教学理念、教育培训体系等经营资源,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通常会签订诸如《教育机构加盟协议》《教育特许经营合作合同》等协议类型建立教育类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被特许人通过这些协议取得在某一指定区域内的许可使用权,获得特许人进行咨询、督导、培训等经营支持的权利,并一次性向特许人支付保证金或加盟费,并根据约定按期(按月或按年度)向特许方支付一定的加盟管理费。
司法实践中,该领域的特许经营纠纷通常发生在特许人是否具有相应教育资质与授权资格、特许人是否如实披露特许经营信息、特许人是否尽到前期指导与督导义务、被特许人是否能够达到预期招生规模等方面。
(二)网站服务类 在网站服务领域,此类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双方签订网站服务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作为某一区域的独家总代理商,并开通某网络平台的分站,分站拥有自己的独立网址,通过提供网络服务来获取利润,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客户信息数据、网络平台支持等经营资源,并向被特许人提供分站运营管理模式及相关产品开发制作的全程技术支持与帮助;网站产品宣传物料、销售合同等物料支持;人员培训及市场整体运作指导支持;市场营销策划方案和促销方案;平台后台的管理权限(可以下载客户资料)等运营支持。被特许人在指定代理区域内销售所代理的产品,年销售总额需达到一定数额,并向特许人支付一次性费用及每月或每年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在司法实践中,该领域的特许经营纠纷通常发生在特许人是否向被特许人提供了充分的技术运营支持、网络平台数据是否真实有效、被特许人是否对相关数据进行隐瞒或弄虚作假等方面。
(三)餐饮服务类 在餐饮服务领域,此类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特许人一般拥有某类美食、饮品的注册商标或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以及其他企业标志、商业字号、美食配方、商业秘密、具有特定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等企业知识产权与经营资源,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往往会签订“某某品牌加盟合作协议”,约定由被特许人开设加盟品牌的餐饮店,特许人负责对店铺的装修设计、前期选址、投资人培训、协助招聘、开业指导等提供服务,被特许人支付一次性的加盟品牌权益金,并且按年或按月支付一定的服务管理费。司法实践中,该领域的特许经营纠纷通常发生在特许人是否拥有授权品牌或资源的合法资质和权利、被特许人是否实际开业或经营加盟品牌餐饮店,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双方过错等方面。美容保健服务类 在美容保健服务领域,此类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双方在美容保健特许经营合同中通常约定,被特许人加入特许人的某美容保健服务品牌,如某品牌化妆品销售、美容SPA概念馆等,特许人将其特定品牌的美容保健产品交付于被特许人,被特许人以低于市场价的折扣价购入美容或保健产品,同时向特许人支付品牌权益金、首次供货款及相应管理费。司法实践中,该领域的特许经营纠纷通常发生在特许人提供的美容保健产品是否进行备案、特许人是否涉嫌虚假宣传、被特许人是否达到约定规模、被特许人以折扣价格购入的美容保健产品如何计算价值损失,美容保健产品过期时如何退回等方面。
酒店服务类在酒店服务领域,此类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双方在酒店服务特许经营合同中通常约定,被特许人加入特许人的某酒店品牌中,被特许人按照特许人的酒店店面设计、装修标准来完成加盟酒店的建设或者改造,酒店名称取名为“某某品牌酒店某某分店”,被特许人按照约定一次性支付加盟费,并按时支付管理服务费、酒店信息系统使用费、酒店广告费等其他费用。司法实践中,该领域的特许经营纠纷通常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各项费用结算、酒店信息平台系统权限及双方对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过错确定等方面。游乐服务类在游乐服务领域,此类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双方在游乐服务特许经营合同中通常约定,被特许人加入特许人的某特定游乐服务品牌中,特许人负责对被特许人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有决定被特许人店面整体布局规划的权利,提供店面设计方案、统一形象、经营指导手册等,并需保证被特许人运营区域方圆几公里内不开新店。一般特许人会派人到被特许人指定场地测量尺寸并规划,出场地效果图并进行首次备货,提供设备设施并安装调试完成,保证正常使用达到营业状态。
被特许人按照约定支付一定金额的加盟费用,同时需按月或按年度缴纳一定的服务管理费。司法实践中,该领域的特许经营纠纷通常发生在特许人是否指导被特许人进行加盟店的有效选址、被特许人是否实际开张运营加盟店,双方对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过错确定等方面。维修服务类在维修服务领域,此类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双方签订维修服务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特许人将其特定商标、商号及统一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权给被特许人使用,同时向被特许人提供派驻技术人员及店长,负责相关维修服务培训计划与实施督导。被特许人加入特许人某一维修服务品牌,开设店铺开展维修服务经营,如开展汽车维修服务、数据恢复服务等,并一次性支付相应品牌加盟金及按期支付管理费用,指定购买特许人的品牌产品与品牌设备。
在司法实践中,该领域的特许经营纠纷通常发生在特许人是否按约履行了开店选址及技术指导义务、特许人是否按约履行了及时发货义务、合同解除后是否退还合同款项以及根据货物交付情况、折旧情况、货物存放情况等确定是否需要退还货物或进行货物折抵等方面。其他综合类 除上述类型之外,在特许经营领域,还有家装设计类、私人影院服务类等其他类型的案件,但数量较少,因此在此不一一赘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主要诉讼误区混淆合同主体与合同履行主体 当事人在诉讼中混淆特许经营合同主体与合同履行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较为突出,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争议: 合同款项的给付或者接收主体与合同签订主体不一致的情形。
市场环境下,特许人常出于税收、工商营业等方面的考量,在签订合同时以某一法人为主体,而在接收合同款项时又以另一法人为主体。被特许人也存在给付款项的主体与签订合同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对此,司法审查中,合同的履行主体仍应以缔约主体为准,仅仅为接收或者给付款项之行为的主体,不宜认定为合同履行主体。
被特许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后,合同履行过程中,特许人明确要求被特许人后续注册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且合同履行期间内,被特许人均以后续注册公司的名义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三方均未提出异议的,则应当以承继了特许经营合同权利义务的后续注册公司为合同主体判断标准。混淆经营主体资格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特许经营行为的特许人必须是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在实践中,部分被特许人是个人而非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引发纠纷,因该合同违反了上述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属于我国《合同法》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可以认定无效。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审核合同的特许人一方是否为企业,不能盲目的与个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在实践中,常有被特许人以特许人不符合“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以下简称“两店一年”)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况,因该项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故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如果特许人以欺诈的手段对“两店一年”进行虚假表示或者故意隐瞒欠缺“两店一年”的情况导致被特许人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违背了被特许人的真实意思,可要求撤销合同。混淆虚假商业宣传与夸大商业宣传经营资源是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最核心的竞争优势。
被特许人最关注的也是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能给自身带来的经济收益。但是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经营能力存在巨大的差距。在实践中,被特许人往往是不具有经验的个人或者由个人成立的法人主体,通过多个案例可以看出,很多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前并不了解相关的经营资源及经验,其对合同履行的方式、合同履行能够实现的合同目的,绝大部分都只能依赖特许人对其拥有的经营资源及经验的介绍,在此过程中部分特许人因存在虚假宣传而引发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特许人存在夸大或提供虚假的经营资源的情况,足以导致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撤销或者依法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虚假宣传也不能完全等同于我国《合同法》上的欺诈,因其程度及方式不同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在实践中,对签订合同影响不大的宣传内容、故意夸大收益的可能性方面的虚假宣传不能认定为欺诈。例如,在某餐饮类加盟合同中,特许人在项目的推广中介绍同款产品在北京繁华商圈的受欢迎程度,并通过北京地区的市场情况向被特许人进行投资预算分析,故意夸大了未来收益的程度和可能性。
后被特许人以相同的价格在某三线城市的大学城售卖同一款产品,因未综合考虑消费能力和人流量问题,导致经营亏损。上述情况特许人虽存在一定的夸大故意,但是关于项目的收益问题除了需要听取特许人对项目的介绍和推广外,还需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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