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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网友发布 2022-08-02 14:00 · 头闻号网站运营

为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核”的原则。

2、政府网站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要求,结合业务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程序和职责,并明确分管科长负责保密审查。

3.政府网站的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按照国家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明确标注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虽未标注,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其他信息。

4.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信息生成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负责保密审查的政府网站首席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

政府网站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公开。重要信息必须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阅,签署同意发布意见后方可公开。

5.与其他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本单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公开。

6.政府网站信息审核人不清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的,属于主管业务的,应当逐级上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者保密部门。

7.对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网站应在保密审查确认可以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8.保密审查负责人收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意见。

9.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包含部分涉密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保密处理,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予以公开。

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不予公开相关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网站申请说明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1、政府网站负责保密信息的安全,本单位应依法监督检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凡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12、政府网站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情节严重的,对保密审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潼关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保密审核表

【来源:潼关县人民政府_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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