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效解决孔雀石绿问题的建议 要从根本上解决包括孔雀石绿在内的水产品安全问题,政府应该大力从以下个方面做好工作。 (1)大力推进健康、生态、安全水产养殖方式,“负责任渔业”建设,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素质。“负责任渔业”主要包括水产养殖过程中水质检测、疾病预防、科学用药、质量检测等,同时也包括养殖、加工、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的从业人员要对水产品的食用安全负责,保证向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水产品;同时也应注意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兼顾眼前利益和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2)推广国际通用的食品安全体系(HACCP)建设,建立水产品从餐桌到养殖场的可追溯制度。最终目标是消费者食用的每一份水产品都可追查出销售者、加工者、运输者、养殖者,而且水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养殖各个环节均建立起完善的HACCP控制体系。 (3)国家进一步加强水产用药安全的管理,广泛宣传水产用药管理规定,加快推进水产用药处方制的落实,提高水产病害的防治技术水平。同时应加强对非法用药的处罚,切实查处销售和使用违禁物的责任人和单位,违犯规定者取消其兽药经营权和水产品养殖资格,确保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研究院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1)利用科研院所的技术优势,研究开发无公害渔用药物(如高效消毒剂、水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中草药等),淘汰高毒高残留的药物,使养殖户有药可用。 (2)建立“良好水产养殖操作规范(GAP)”,研究推广新的养殖技术和模式,通过优化养殖环境等措施达到有效避免或减少疾病的发生的目的,从而减少药物的使用。
黄志斌:切断孔雀石绿的供应链 加大药品研发力度 (珠江水产研究所水生经济动物病害防治研究中心主任 研究员) 孔雀石绿禁而不止的症结所在 据了解,使用孔雀石绿用于水产的养殖、运输环节,
使用者的心态主要有:①用于病害的防治如常见的水霉病以及一些寄生虫病;②运输保鲜。使用者均十分清楚孔雀石绿已列为禁用药,但仍在使用。
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使用者社会责任感淡泊:明知其有毒副作用,利益驱动、贪便宜,使用低价违禁品,减少个人损失,造成社会危害。 2、市场监管不力,孔雀石绿供应链仍存。农业部193号公告以及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均明确了销售及使用违禁药的后果及处罚办法。但未真正实施处罚。另外监管的方法不适用于打“游击”的不良供应商。只要市场上买得到,就有人自愿冒险使用,这是关键原因。 3、孔雀石绿替代品、无公害、高效低毒的渔药研究宣传推广力度有待加强。实际上孔雀石绿的治疗效果并不是特效的,目前已有一些替代品,效果也不错,只不过价格比孔雀石绿贵些,养殖户不想用。因此市场上只要有价廉的违禁药品存在,如孔雀石绿、呋喃唑酮,经销商推广替代品就不太热心,而企业推广新产品的难度也较大。当然水产动物寄生虫抗药性较强,也是造成滥用违禁药的一个因素。 4、优质水产品的市场保护难度大:有病必用药,用药要讲成本、效果。无毒无残留的水产品的价格与销量得不到保证,势必导致片面讲成本、讲利益。也是造成滥用价廉违禁药的一个因素。 孔雀石绿完全可以用其它药物取代 从病害防治药物来看,孔雀石绿作为水产药物使用并不是不可替代。如用于防治水霉等真菌病,可选择的药物有亚甲基蓝、苯扎溴铵、单链季胺盐、双链季胺盐等表面活性剂;用于消毒的药物则较多,如次氯酸钠、氯制剂、碘制剂、表面活性剂、中草药制剂等;用于水质改良剂的则有光合细菌、EM菌等均可选用。这些药物实际许多水产药物生产厂家均已生产,并在市场上销售,只不过价格与孔雀石绿相比相对高些。使用成本大,导致使用者优先选择价廉有效的违禁药物。 水产药物的研发严重滞后于生产实践 目前我国对高效低毒水产药物的应用研究严重滞后于生产实践。国家在这方面的投入与力度有所欠缺,目前尚无一个专门的研究机构。水产药物国家标准极少,水产药物大多移植于畜禽药物,有的干脆采用人用药。许多省的地方标准的处方大都来自企业,企业的处方大都非原创性。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市场不合理竞争等问题,肯花巨资真正投入到新产品研究的企业极少。大部分企业都是渴望通过捷径,取得新产品新标准的生产权。由研究所或专门研究机构提供的新药物寥寥无几。 科研体制改革后,研究机构人员的精力大多花在申请大项目、发表论文上,对一些需先花一定资金成本(包括人员费),无国家专项资金投入,研究周期长的应用研究无暇顾及。这些因素均造成了水产药物的开发研究严重滞后于生产实践。 对有效解决孔雀石绿问题的建议 要彻底解决孔雀石绿问题最主要的是彻底断绝孔雀石绿的供应链,让经营者、使用者付出高昂的代价,断绝经营、使用违禁药的念头。在这方面,政府应有所作为,并严格把关。
①把好养殖关,是根本:通过宣传教育,结合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等途径,让养殖户明白自身的社会责任,明白使用违禁药物的后果及应承担的风险。宣传上大力推广“绿色”渔药,倡导健康养殖。 ②把好流通关,是重点:渔业主管部门、兽药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宜分工明确,共同把好流通关,彻底断绝违禁药、养殖中水产药物原料药的流通渠道。 ③把好上市关,是关键:水产品作为特殊食品,上市环节的检疫很关键。 解决孔雀石绿问题,政府还应该从另一方面有所作为:加强水产药物的研究开发力度,建议成立一个专门的研究机构,投入必要的基础研究设施,支付一定的起动资金,从药物筛选、临床验证、田间试验、环保评估、休药期等几方面重点开发针对危害性大、流行广的主要病害的防治药物,包括禁用药替代品研究。 作为研究院所则应全力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时了解病害的新情况、水产药物的国内外动态。在政府资助下,投入必要的人力、财力,加快新水产药物的开发进度,及时满足养殖生产的需要。
杨先乐: 呼吁政府关注 严肃药品整顿 (上海水产大学 教授 )
孔雀石绿禁而不止的症结所在 1、孔雀石绿本身价格比较便宜,一公斤才三十几块钱,用作水产病害的治疗成本比较低,并且很容易买到。 2、孔雀石绿治疗鱼病效果好,尤其是对治疗水霉病和小瓜虫病有特效。在其病防领域没有适合的替代药物出现,寻找合适的替代药品,要做的工作还很多。 3、监管机制不完善。目前市场上孔雀石绿很容易买到。属于兽药管理部门监管的药品应用在了水产养殖领域,使管理出现漏洞,管理不顺畅。 4、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水产品进入市场,缺乏质量安全检测,含有药残的水产品很容易进入市场。 5、养殖户科技意识不够,对孔雀石绿危害性认识不深。现在他们普遍认为使用孔雀石绿是件很正常的事情,没有认识到其严重的危害性。
对有效解决孔雀石绿问题的建议 1、对流通、使用环节加强监督管理,出台一些强硬措施。 2、加强宣传,让渔民充分认识到孔雀石绿的危害性。 3、国家要加大投入,不光是孔雀石绿,还有其它一些禁用药物的整顿都需要开展。我们现在提倡的绿色水产品、无公害水产品,并不是说“不用药”,因为养殖业的发展要走向集约化,药品使用不可避免,所以药物研究投入要加大。关于孔雀石绿替代药品的研究,国家应给予一定的资助。新药品的研发、推出并不定很困难,但如果仅仅靠民间研究,任其自然推广就很难了。 4、科研单位要加大应用型研究,就是从解决生产实际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入手。 5、呼吁政府重视“孔雀石绿”等药残问题,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和谐发展。 叶金云: 加强监管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浙江水产研究所 所长) 孔雀石绿禁而不止的症结所在: 1、孔雀石绿的危害性是在近几年才发现的,但在此之前,该产品被广泛用于水产养殖过程中对真菌性疾病的防治,且价格低廉,疗效显著。目前,社会上仍有大量以前出版的相关专业出版物、科普读物等资料在流行,多数的水产养殖者一旦发现“水霉病”等常见真菌性疾病,首先想到的控制办法便是用“孔雀石绿”进行治疗,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孔雀石绿”是控制“水霉病”的特效药,这一观点可谓根深蒂固,短时间内难以改变。 2、国家尽管已明令禁用“孔雀石绿”,但对该物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管理仍不到位。“孔雀石绿”的粗制品是化工染料——碱性绿,该物品在任何的化工染料店都能买到。 3、对广大水产养殖者的宣传教育不到位。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多数养殖者的文化素质都不高,对此项禁令的了解和接受程度均难以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有些是明知故用,有一些是对危害认识不足,还有一些根本就是不了解有此项禁令。 对有效解决孔雀石绿问题的建议 由于目前对“孔雀石绿”替代物的研究主要是一些企业行为,其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均是有限的,所以,对产品研究的深度、广度也有相当的局限性,还难以达到社会的要求。我国是一个水产养殖大国,要发展成为一个水产养殖强国,类似要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孔雀石绿”只是其中的一个而已。因此,基于长远发展考虑,政府和科研院所要做的工作主要是: 1、加强水产用药的经营和管理是当务之急。较之于已实施GMP管理的兽药企业而言,兽药(水产药)的经营和使用管理力度还不够,其中,对使用者的管理难度会更大。 2、加强专项研究投入。我国对该类产品有巨大的市场需求,有相应的产品上市,才有可能取代或禁用某一产品,否则见效会很难。 3、加强对广大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4、相关研究所与企业联合攻关,做好相应的基础工作,为政府决策和产品推广提供保障。 国家主管部门高度重视 全力应对“孔雀石绿” 近年来,农业部非常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组织开展了无公害水产品认证、无公害养殖基地认证,渔药、水产苗种、渔饲料等农资打假活动,中央财政每年列支600万元对重要养殖产品进行药物残留监测工作。为配合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去年农业部渔业局还组织编写了《新编渔药手册》、《渔民必读》、《水产质量安全管理手册》等,开展了不同层次的渔药管理研讨、培训活动,起草了《渔用药物使用准则》、《负责任水产养殖行为守则》,旨在从正面引导养殖生产者采用健康的养殖方式,减少养殖病害的发生,加强养殖质量过程管理。今年农业部还发出《关于下达2005年度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要求全年水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下达9390批次。 近期,农业部渔业局组织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水产科学研究院,分赴广东、海南、北京、天津、河北等到地,开展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督查工作。这些工作推动了各地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的建立,强化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产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公共管理职能。但是,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是一个涉及生产、销售、使用等多个环节的系统工程,需要对市场、运输、养殖等多个管理环节的协调配合,以及畜牧兽医、渔业、卫生、质检、工商、公安等多部门的参与。
记者从农业部渔业局获悉,为加强对孔雀石绿为重点的养殖禁用药物使用环节的整治工作,渔业主管部门今后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水产养殖安全用药知识普及工作。要求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和病害防治中心深入到养殖企业和池边塘头,对养殖生产者进行病害防治和用药基础知识的讲解,对养殖生产过程中的用药进行具体指导,督促渔民按照水产养殖安全用药的有关规定、标准科学防病、合理用药,提高养殖生产者的安全用药的知识水平,树立质量安全意识。
(二)尽快颁布《水产养殖负责行为守则》、《水产养殖安全用药规范》,开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试点工作,推广健康养殖模式,加大无公害水产养殖技术规程及行业标准的实施力度,引导养殖者合理投饲、科学管水、安全用药,提高养殖生产综合管理水平,尽可能减少养殖病害的发生。
(三)与兽医主管部门开展孔雀石绿等水产养殖禁用药物专项整治活动。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组成督查组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养殖环节中《兽药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标准的执行情况,督促建立养殖生产日志和养殖用药记录制度,切实推动水产养殖用药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四)近期拟组织有关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重点养殖区、重点养殖品种孔雀石绿药物残留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同时要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兽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加强对养殖用药品环节的监督查处,切实履行对水产养殖用药的监督检查等法律赋予的职责。
(五)首批在京、津、沪、广州、深圳五大城市,将孔雀石绿的检测列入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指标之一。 “孔雀石绿”带给我们的思考 1.要保障消费者吃上“放心鱼”,还需要什么样的长效机制?
2.从“氯霉素”到“孔雀石绿”,应该说一个个风波不是偶然的,我们的政府总是很被动地出一个问题,忙于应对一个问题,这给我们提出如何建立健全水产品安全预警机制的问题,防患于未然? 3.早在2002年,国家就禁止在渔业生产经营环节使用“孔雀石绿”,然而其替代品的研究为什么迟迟滞后于生产的发展需要? 4.为什么农业部有关公告及新的《兽药管理条例》早已明确了销售及使用违禁药的后果及处罚办法,但从未真正实施处罚。 5.作为染料的孔雀石绿,在渔业上是“禁”品,如何有效制约销售环节,是否应该参照危险化学品实行专营?买卖的数量及去向应该实行备案制。 这也是考验我们执政能力的一张试卷。 本刊呼吁: 水产品相对其它动物源性食品来说,营养价值高,味道鲜美,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良好的质量安全也是其受欢迎的重要原因。水产品安全一直是人们比较关心的问题,也是渔业主管部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保持水产食品在人们饮食中的优势地位,必须由政府、科研单位和广大的渔业生产者共同努力! 不健全的体制可以改善,落后的观念也可以更新,发展水产业就要有科学、健康、和谐的理念。广大渔民朋友是水产业发展的主体,是行业的推动者,也是最终的受益者,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去维护我们行业的形象,摒弃一切有损行业发展、有损人民健康的活动。杜绝使用像“孔雀石绿”一样的禁用药物,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养殖生产者、经营者及管理者的每个人都应肩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今时代发展的主题,涉及水产品管理的各个行业、各个部门应该形成统一的思想,实现管理的最恰当体现,使管理更加顺畅,为和谐社会发展提供最优质的保障!
中国的水质检测机构有那些?
(一)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
主要职责:按照省渔业主管部门部署,制订太湖湖区的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检查湖区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制订湖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措施;协调处理本湖区渔业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和矛盾。
法人代表:王小林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副中心(开发区管委会南)
(二)江苏省滆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滆湖渔政监督支队)
主要职责:按照省渔业主管部门部署,制订滆湖湖区的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检查湖区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制订湖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措施;协调处理本湖区渔业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和矛盾。
法人代表:姚建伟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中路193号
(三)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
主要职责:按照省渔业主管部门部署,制订高宝邵伯湖区的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检查湖区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制订湖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措施;协调处理本湖区渔业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和矛盾。
法人代表:董祥浦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北路62号
(四)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
主要职责:按照省渔业主管部门部署,制订洪泽湖区的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检查湖区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制订湖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措施;协调处理本湖区渔业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和矛盾。
法人代表:王欣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花园
(五)江苏省骆马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
主要职责:按照省渔业主管部门部署,制订骆马湖区的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检查湖区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制订湖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措施;协调处理本湖区渔业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和矛盾。
法人代表:张建益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黄河南路202号
(六)江苏省海洋渔业指挥部(中国海监江苏省总队直属支队、江苏省渔政监督总队直属支队、江苏省蒋家沙竹根沙海域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依照委托授权承担我省海洋监察、渔政监督工作,组织海洋渔政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全省辐射沙洲滩涂水域水产增养殖发展规划与管理,调处沿海跨省、市渔业纠纷和矛盾;负责我省海洋渔业无线电安全网络建设与管理,承担海洋渔业生产安全搜救。
法人代表:程建新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跃龙路76号
(七)江苏渔港监督局(江苏渔船检验局)
主要职责:代表国家对我省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实行技术检验、发证,实施渔业港航安全、渔港水域环境监督、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及渔业船舶海上事故处理。
法人代表:胡永生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青年西路32号
(八)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
主要职责:开展海洋渔业科学研究,促进海洋渔业科技发展;组织开展海洋水产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推广,提供海洋水产品优良种苗和海水养殖先进技术。
法人代表:张朝晖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教育路31号
(九)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
主要职责:开展淡水渔业科学研究,促进淡水渔业科技发展;组织开展淡水水产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推广,提供淡水水产品优良种苗和海水养殖先进技术。
法人代表:夏爱军
邮编:210017
(十)江苏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
主要职责:开展水产质量检测工作,提供水产品、水产加工制品、渔用饲料、渔用药物、水质、水产种菌检测技术服务,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法人代表:夏爱军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水西门外茶亭东街79号
(十一)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站(江苏省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站、江苏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职责:开展水产技术推广、渔业生态环境监测、渔业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等方面的技术性工作;开展水生动物疫病研究、信息采集、疫情扑灭、防治技术推广、防疫检疫人员培训以及水质、苗种、饲料、药物检测等工作。
法人代表:晁祥飞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2号
(十二)江苏省海涂研究中心
主要职责:开展海域滩涂资源、环境、开发、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研究;承担海洋环境、资源监测和海洋环境污染调查任务;负责海洋环境的常规预报,发布海洋预警报,编制全省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和海洋灾害公报。
法人代表:盛建明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2号
(十三)中国海监江苏省总队(江苏省渔政监督总队、江苏省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
主要职责:依照委托授权承担我省海洋监察、渔政和渔港监督工作,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参与国家涉外海洋监察、海洋渔政监管工作,维护国家权益;指导全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实施我省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
法人代表:林建华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新模范马路90号
(十四)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对外经济技术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我省海洋与渔业外事、外经工作,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处理有关涉外事务;指导协调远洋渔业开发。
法人代表:张明丰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新模范马路90号
(十五)江苏省海洋与渔业信息中心(江苏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
主要职责:承担全省海洋与渔业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编制实施海洋与渔业系统信息化建设任务。开展全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业务组织与技术指导;编制全省并审核沿海城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年度工作计划,处理相关业务数据;建立维护省级监控指挥平台,提供信息服务与技术支撑。
法人代表:谢伟军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新模范马路90号
(十六)江苏省渔业无线电管理站
主要职责:开展我省渔业无线电通信管理、设备维护工作,促进渔业经济发展。
法人代表:徐海涛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新模范马路90号
(十七)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财务结算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在宁部分直属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编制、财务决算及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工会、学会、协会等社团经费的日常核算工作。
法人代表:马俊斌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新模范马路90号
国家水质监测网站下属各地方监测站,国家环保局下属各地方环保局,各地防疫部门,各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这些全是国家法定检测机构。
检测范围:
污水、纯水、海水、渔业水、泳池用水、中水、瓶装纯净水、饮用天然矿泉水、冷却水、农田灌溉水、景观用水、生活饮用水、地下水、锅炉水、地表水、工业用水、试验用水等。
检测目的:
饮用水主要考虑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其水质标准除有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外,还有微生物指标;对工业用水则考虑是否影响产品质量或易于损害容器及管道。
检测指标:
1、色度:饮用水的色度如大于15度时多数人即可察觉,大于30度时人感到厌恶。标准中规定饮用水的色度不应超过15度。
2、浑浊度:为水样光学性质的一种表达语,用以表示水的清澈和浑浊的程度,是衡量水质良好程度的最重要指标之一,也是考核水处理设备净化效率和评价水处理技术状态的重要依据。浑浊度的降低就意味着水体中的有机物、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含量减少,这不仅可提高消毒杀菌效果,又利于降低卤化有机物的生成量。
3、臭和味:水臭的产生主要是有机物的存在,可能是生物活性增加的表现或工业污染所致。公共供水正常臭味的改变可能是原水水质改变或水处理不充分的信号。
4、余氯:余氯是指水经加氯消毒,接触一定时间后,余留在水中的氯量。在水中具有持续的杀菌能力可防止供水管道的自身污染,保证供水水质。
5、化学需氧量:是指化学氧化剂氧化水中有机污染物时所需氧量。化学耗氧量越高,表示水中有机污染物越多。水中有机污染物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或工业废水的排放、动植物腐烂分解后流入水体产生的。
6、细菌总数:水中含有的细菌,来源于空气、土壤、污水、垃圾和动植物的尸体,水中细菌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其包括病原菌。我国规定饮用水的标准为1ml水中的细菌总数不超过100个。
7、总大肠菌群:是一个粪便污染的指标菌,从中检出的情况可以表示水中有否粪便污染及其污染程度。在水的净化过程中,通过消毒处理后,总大肠菌群指数如能达到饮用水标准的要求,说明其他病原体原菌也基本被杀灭。标准是在检测中不超过3个/L。
8、耐热大肠菌群:它比大肠菌群更贴切地反应食品受人和动物粪便污染的程度,也是水体粪便污染的指示菌。
9、大肠埃希氏菌:大肠细菌(E. coli)为埃希氏菌属(Escherichia)代表菌。一般多不致病,为人和动物肠道中的常居菌,在一定条件下可引起肠道外感染。某些血清型菌株的致病性强,引起腹泻,统称病致病大肠杆菌。肠道杆菌是一群生物学性状相似的G-杆菌,多寄居于人和动物的肠道中。埃希菌属(Escherichia)是其中一类, 包括多种细菌,临床上以大肠埃希菌最为常见。大肠埃希菌(E.coli)通称大肠杆菌,是所有哺乳动物大肠中的正常寄生菌,一方面能合成维生素B及K供机体吸收利用。另一方面能抑制腐败菌及病原菌和真菌的过度增殖。但当它们离开肠道的寄生部位,进入到机体其他部位时,能引起感染发病。有些菌型有致病性,引起肠道或尿路感染性疾患。简而言之,大肠埃希菌=大肠杆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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