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长沙市开福区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开庭审理吴某、张某某、何某、赵某等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其中,三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一人被判处罚金。此外,相关被告人还需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赔礼道歉。
从庭审公布的案情来看,这4人被当场查获的捕捞水产品重量从0.25公斤到1.95公斤不等。人们或许会产生一定程度的不解,最少的一个人才捕捞了半斤鱼而已,怎么导致判处刑罚这么严重的后果呢?是的,如果仅仅计算鱼的价格,半斤鱼顶多也就几块钱而已,无论如何也跟判刑联系不到一起去。但是,在这半斤鱼的背后是法律秩序和环境代价。如果看到这一点,我们就不会觉得这还是半斤鱼的问题了。
刑罚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就是所谓“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从2016年4月1日起,湘江长沙段及其支流部分水域实施常年禁渔。也就是说,任何时间在长沙湘江段下水捕捞都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违法不等于犯罪,从违法到犯罪之间,一般还需要符合“情节严重”这样一个附加条件。那么,什么叫做情节严重呢?在禁渔区、禁渔期下水捕捞水产品,而且数量巨大,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特别严重,这肯定属于情节严重,要受到刑罚制裁。有人会说,半斤鱼肯定不属于数量巨大吧?是的,但是刑法还规定了另外一种情节严重的情形: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
本案中,4人都使用相同的捕捞方法--电打鱼。电打鱼和炸鱼、毒鱼一起,合称为“断子绝孙式捕捞”。在中国的民间文化里,“断子绝孙”是个非常负面、非常让人讨厌的词。和用渔网捕捞不同,电打鱼、炸药炸鱼、毒药毒鱼都是不问黑白、不分大小、痛下杀手,所到之处的鱼类非死即伤。而且,被祸害的不仅仅是鱼类,还包括其他各种“活物”。己所不欲,勿施于鱼。这种戕害环境和资源的野蛮手段本身,就属于情节严重。
所以,这些人看上去捕捞到的鱼并不多,但是他们使用这种手段对水产资源、水体环境所造成的危害却是不容小视的。哪怕是没有打上来一条鱼,只要符合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的条件,这些行为就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惩罚的根本目的,并不仅仅是让违法犯罪者付出代价,更重要的是要以此来为水环境的保护划出不能逾越的红线,以此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青山绿水。
看上去,禁渔是要保护鱼类。实际上,鱼和水是一体的。湘江里有了活泼泼的鱼类,水中生态链得以修复和重建,水体自净的功能才会尽早全面实现。禁渔,实际上是为了保护我们每个人自己。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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