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信作为一种特殊的文体,具有叙事和传情达意的功能。那么,致养殖户的一封信要怎么写呢?下面我整理了致养殖户的一封信范文,供您参考!
致养殖户的一封信范文一
畜禽养殖户朋友:
你们好!
近年来,我镇畜牧业发展较快,畜禽养殖总量不断增加,不但为部分养殖户增收致富,也为稳定畜禽产品市场价格,丰富群众的菜篮子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肯定积极贡献的同时,也应该清醒的意识到,由于养殖数量的不断增长,大量畜禽粪便污水直排,造成了部分养殖场周边粪污横流、臭气刺鼻,周围一定范围内空气质量和地下水受到了严重污染,甚至形成了?一家受益、千家受害?的不良局面,严重影响群众的身心健康。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要求对周边畜禽养殖面源污染整治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为引导广大养殖户正确处理养殖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的关系,在养殖政策转型中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现根据省、市有关大气环境综合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会议精神,结合我镇研究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意见,将畜禽养殖户今后一个时期应该了解的有关政策及养殖户应遵守规则告知你们,把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保护环境,变成每一名养殖户的自觉行动,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一、畜禽养殖规划区的划分
1、畜禽禁止养殖区是指距离学校、医院、主要河道、村庄、主干道路500米范围内及太平工业园、太平湿地公园规划范围内的区域。2、畜禽控制养殖区指白马河、泗河、幸福河等河流支流两侧500米内区域;北亢水厂、平阳水厂水源井群周围半径500米以外至1000米以内区域;镇驻地、太平工业园区范围内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富北路、富太路、兴港路等交通干道两侧500米之内区域。3、畜禽适合养殖区:畜禽禁止养殖区和畜禽控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为畜禽适合养殖区,基本农田除外。
二、养殖场整治的重点和标准要求
1、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对于已建成的按照省市规定限期关停,对于暂时不能停养、转产或拆除的场户,要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标准于9月30日完成粪污无害化处理配套设施的建设,实现环保达标,适时停养或拆除。鼓励引导现有养殖场户停养、搬迁、转产或拆除,主动配合积极拆除的政府给予适当的奖补。针对河道内,距离幼儿园、学校、医院20米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养殖场纳入今年第一批拆除范围,9月底前完成拆除、关停任务。
2、在控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按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技术标准于9月30日前进行粪污无害化处理配套设施的建设,实现环保达标。具体标准为:生猪存栏50头以上、牛存栏30头以上、蛋鸡存栏1000只以上的养殖场要全部采用干清粪、分级沉淀粪污处理模式,场区雨污分流,建立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沼气池、沉淀池、储粪场等;肉鸭养殖场进行生物环保垫料不低于40厘米以上生物发酵床改造模式,配套建设沉淀池、储粪场等;养羊场户要将粪便及时清扫干净,建设储粪场;散养户将畜禽每天产生的粪便清理到远离村庄、河流、道路处,堆积发酵;饲养其他畜禽品种的养殖户参照散养户的标准执行。
3、堵疏结合,划定养殖小区。镇政府在畜禽适合养殖区统一规划养殖小区,设立若干养殖单元,对场区内道路、主电路,沼气池、排污管网、沉淀池、储粪场等基础设施统一进行规划建设,鼓励有养殖管理经验和经济基础,热爱养殖行业,服从管理的养殖场户按照?退村进区?的模式,参照省级标准化养殖场建设的标准建设畜禽养殖场,希望有意向的养殖户积极报名,以便统一规划设计;报名时间截止到9月30日,报名地点镇畜牧服务中心,联系电话5450023。
三、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今后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原则不再享受各类财政扶持政策。对于未要求整改或整改达不到标准的坚决依法强制拆除。对直排畜禽粪便和污水的,给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养殖户认清形势,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行动起来,勇于承担养殖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为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做出自己应有贡献,共建和谐幸福家园。
太平镇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日
致养殖户的一封信范文二
尊敬的畜禽养殖户: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畜产品安全越来越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消费者的普遍关注。近些年来,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明令禁止在畜禽饲养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药品,但仍有极少数畜禽饲养户抱着侥幸心理,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苏丹红?和?三聚氰胺?等违禁药品。人一旦食用饲喂过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的生猪肉品就会出现心悸、头疼、目眩、恶心、呕吐、发烧、战粟、神经过敏、血管扩张、肌肉振颤等毒副反应,诱发心脑血管疾病,重者可致人死亡。苏丹红是致癌物,三聚氰胺长期摄入会造成生殖、泌尿系统的损害,膀胱、肾部结石,并可进一步诱发膀胱癌。2002年国家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列入《禁止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各级监督部门已加大了抽样检测、查处打击力度。
违法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苏丹红、三聚氰胺等违禁药品,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了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对非法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苏丹红、三聚氰胺等违禁药品的处以1-5万元罚款,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养殖户,应该相信科学,唤起良知,自觉遵守。
养殖户朋友,我们应该明白,在畜禽饲养过程中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苏丹红、三聚氰胺等禁用药品,其行为是违法之举,其结果会得不偿失。所有善良的、正直的、有远见的养殖户朋友,如果你之前或现在使用了瘦肉精、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苏丹红、三聚氰胺等禁用药品请立即停用并到当地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说明情况,争取从轻处理;反之,一经查出,将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举报电话:0728-5343308
天门市畜牧兽医局
2013年5月30日
致养殖户的一封信范文三
尊敬的畜禽养殖户:
您好!
非常感谢您对畜牧业的关心与参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农业部、财政部认真总结近年来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实施和试点工作情况,立足动物防疫实际,决定从2017年开始调整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具体事项如下:
一、调整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
国家对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暂不实施国家强制免疫政策,由国家制定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各地根据实际开展防治工作。
国家继续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结核病强制扑杀的畜种范围由奶牛扩大到所有牛和羊。将马鼻疽、马传贫纳入强制扑杀范围。湖南省对布鲁氏菌病继续按照《湖南省动物布鲁氏菌病疫情应急预案(试行)》(湘牧渔发[2012]154号)要求实行扑杀。
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范围以外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自主安排。
二、做好政策调整后免疫工作
以上新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位养殖户自行做好疫苗采购并扎实做好免疫工作。
大家要牢固树立?宁可千日无疫,不可一日不防?的观念,始终贯彻?预防为主?的动物防疫方针。科学免疫,多种疫苗兼顾,在做好政府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外,还应做好其它非强制免疫病种(尤其是刚退出国家强制免疫的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预防和疫苗免疫接种工作,确保不发生疫情,保护养殖业利益。
最后衷心祝愿:广大养殖户事业兴旺、万事如意!
苏仙区畜牧兽医水产局
2016年9月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
国家和省、市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分类管理)
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散养农户(以下统称养殖场户)实行分类管理。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界定的具体标准,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施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投资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需要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第五条 (区域划分)
本市行政区域对畜禽养殖划分为禁止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第六条 (禁止区域)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为禁止养殖区域: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和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
(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流控制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以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人口集中区域;
(三)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本办法颁布之后,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原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限期关闭或搬迁。区(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七条 (适度区域)
禁止养殖区域之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度养殖区域。
畜禽适度养殖区域内鼓励发展畜禽适度规模生产,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第八条 (区域划定)
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畜禽禁止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的范围,由所在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域养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划定方案,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新建条件)
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
(二)具备为其服务的取得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四)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的治污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备案制度)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材料向所在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标准化养殖)
养殖场户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建立用药记录。第十二条 (禁止规定)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四)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废弃物饲喂反刍动物;
(五)养殖场、养殖小区混养不同种类的畜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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