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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动物疫病防治员怎么考

网友发布 2023-07-10 09:26 · 头闻号农业林园

云南动物疫病防治员要学习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和运营的全过程。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畜牧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畜牧业的发展已逐渐成为一个复合产业。我国水产养殖业不断发展为生态疾病防治模式,促进了畜牧业的全面发展和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生态动物疾病控制和多种模式可以选择,作为育种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合理利用当地资源和企业资源,如林牧业育种,可以作为育种资源,同时,动物粪便可以成为肥料,可以促进互利,降低育种过程中的经济成本,对疾病防治也有效。

动物防疫是一项系统工作,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确保动物健康和产品安全。它以其稳定的科学规律贯穿于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和运营的全过程。为了落实这些工作,必须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机制。各级要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强对动物防疫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行为依法处理。要全面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重点建立健全强制免疫四大责任制,疫情报告、消毒和动物运输监督,确保各项防疫措施落实到位。

科学的免疫程序有助于预防和控制动物疾病。如果动物免疫程序不科学,不仅不能达到免疫效果,还会造成重大损失。只有科学的免疫程序和高度的责任感才能保持动物的健康。此外,畜舍、器具、场地和饮用水应结合通常的饲养管理定期消毒。来苏尔,3%~5%的常用消毒剂,20%的漂白剂,强力消毒等。动物疾病的防治与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的稳定和繁荣有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加强动物疾病的防治,从根本上预防动物疾病的发生,更好地保证畜牧业的稳定、快速、可持续发展,保证动物产品质量,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动物疫病防治员证报名条件:

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中等以上专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什么动物诊

水产养殖专业的可以考执业兽医资格证、渔医资格证。

水产养殖专业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人文素质,掌握以四大家鱼为主的淡水鱼科学饲养管理、种鱼繁养以及鱼病防治等方面的技术理论知识;掌握淡水鱼饲料营养分析与日粮配合技术,池塘、湖泊等环境养鱼管理技术,种鱼繁育技术,鱼病诊断和治疗技术。

通过深入地学习与实践,学生进一步养成良好的职业素质,习得工作经验,能够解决生产中遇到的一般性的技术问题,从而具备从事淡水鱼养殖技术岗位职业综合能力;成长为具有比较高的职业素质,能够适应淡水鱼养殖生产一线技术岗位需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

扩展资料: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兽医师执业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真实的,应当发给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百度百科-执业兽医资格证

百度百科-水产养殖专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第六条 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第七条 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村兽医登记证应当载明乡村兽医姓名、从业区域、有效期等事项。

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续展。

第九条 乡村兽医登记证格式由农业部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兽医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乡村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

第十二条 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第十三条 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规定使用兽药,并如实记录用药情况。

第十四条 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医疗废弃物。

第十五条 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十六条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乡村兽医应当参加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的告液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村兽医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兽医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兽医培训计划。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优先确定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十九条 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二)不按芹皮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二十条 乡村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机关应当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中止兽医服务活动满二年的。

第二十一条 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由县级人民政袜首物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和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信息汇总通报同级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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