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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网友发布 2023-06-26 18:47 · 头闻号房产装修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3篇

 现如今,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协议,签订协议可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被侵害。那么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我整理的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欢迎阅读与收藏。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业主):____________

 为加强对装璜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小区正常运作秩序,甲乙双方同意签定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都承诺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的政策法规、《业主使用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认同上述文件中的规定。

 二、乙方要对所属业权进行室内装修,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必须甲方申报,并领取《装修许可单》,贴于进户门背。

 三、乙方不得拒绝和阻碍甲方依法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为尽量不影响其他业主休息,双方约定在本小区内装潢的作业时间是每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进行有声作业。

 五、乙方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公司及装修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乙方对自已委托的上述人员要核查其持证情况做到无证不委托,同时甲方有权对上述人员进行管理,要求其进出小区必须办理出入证。

 六、装修前乙方向甲方缴纳________元装修押金,装修完毕后经甲方工程人员核查无违反规定的甲方全额退回押金(不计息),如在装修过程中出现违反本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的政策法规、《业主使用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甲方有权暂缓退押金,直至乙方将违规装璜部分恢复。

 七、乙方承诺不超过《装修许可单》范围进行装修,不占用或临时占用公共区域。

 八、乙方自行负责施工场地的消防安全,应按规定配备消防灭火器,严禁抽烟,严禁擅自运用明火。切割焊接等需动用明火时应向甲方保安部、工程部提出动用明火申请,经批准并落实监护人和防火措施方能进行。同时非火灾时乙方不得使用消防栓,违章予以每次人民币________元处罚。

 九、装修的垃圾必须袋装化,乙方应负责及时清理至甲方指定堆放点。清运垃圾时应注意不得散落在过道、电梯内及道路上。如有散落应及时打扫干净。甲方负责指定堆放点的装璜垃圾的清运工作。

 十、乙方在小区内搬运黄沙、水泥、石灰时必须袋装,不得散落在过道、楼梯、路面,如有散落,应及时冲洗干净。

 十一、高层电梯是客用电梯,乙方运送建筑材料及大宗货物不得使用,私自使用甲方有权制止,并须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十二、乙方装修时,对新增及改变的各种管线、设施设备要注意安全,不得擅自改动室内墙体、卫生间、厨房间墙面及地面、平顶露台、护栏、原有管线等,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三、为保持小区环境有序、整洁,乙方及乙方委托的施工人员进出的各类车辆(含两轮车)应服从物业管理处的管理。对于乱停、乱放的车辆,管理处有权予以清离,在清离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十四、为小区内广大业主的安全,搬运物品离开小区时,实行登记申报制度,出门须持有小区出门证,并经甲方管理处确认。乙方及乙方委托的装修施工人员必须配合执行。

 十五、乙方搬运工具、材料、垃圾等不得影响客户办公及进出,不得磨损及损坏大理石、花岗石、木条、不锈钢、电梯、玻璃、照明、墙面等公共设施。如违反以上规定,须处以相应赔偿。

 十六、本小区内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封闭阳台(包括使用无框玻璃);小高层业主不得安装太阳能设施;不得封闭或改变露台天沟,不得封闭阳台雨水管;安装空调必须在原设计位置或甲方指定位置。

 十七、乙方应对施工中安全工作负责,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若因施工人员违章而引起的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对造成甲方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十八、现场当日施工完毕后,乙方或乙方委托人应认真检查施工现场,保证现场清洁,防止留下火险隐患,废料应及时清理完毕,严禁阻塞通道,并将电气设备电源切断。对于易燃品,须提前做好存放工作,定点专柜负责,物品存放量不宜过多,施工完毕后,须将剩余物品带离现场。

 十九、乙方施工中损坏小区设备和建筑物应负责赔偿。使用厕所依照管理处规定,必须保证洗手间清洁,严禁向坐厕、便斗内倾倒砂浆水、杂物,如有下水道堵塞,乙方须及时疏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十、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上诉。

 二十一、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或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业主): 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2

 物管公司: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购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装修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为加强_______________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 一,维护小区环境整洁、美观、协调及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使业主有一个安全、清洁、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________市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管理公司、购房人、装修单位特签订本协议。

 一、 装修流程说明

 1.业主本人或其委托人到物管公司办公室领取《装修申请表》,并按表中要求逐项详细填写。

 2.业主本人选定装修施工单位,确定装修方案,并由施工单位指定一名防火责任人。

 3.业主会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备齐如下装修申报材料到物管公司办理报批手续:

 (1)填好装修申请表;

 (2)装修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允许复制的公章);

 (3)装修项目明细表(可在装修申请表上载明);

 (4)装修方案;

 (5)装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1寸照片2张。

 (6)办公楼或商场的装修面积≥50平方米以上,需到县消防管理部门申报审批,审批后按审批要求进行装修。

 4.物管公司客户服务部为装修施工的管理及服务部门,在查验装修申报材料齐全、受理装修申报后,现场予以审批。装修方案的审批原则如下:

 (1)不能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

 (2)不能破坏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3)确定用电负荷;

 (4)厨房、卫生间等楼板防水措施;

 (5)装修方案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5.装修方案经审批同意后,由业主/装修单位负责人到物管公司财务室缴清各项装修管理费用。

 6.装修单位负责人持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l寸照片2张和财务收款单据到物管公司客户服务部办理装修进场手续,包括办理施工人员《装修出入证》、领取装修许可证等。

 7.装修人员进场施工过程中,物管公司有权进行检查,纠正违章,对违反装修规定者,物管公司将酌情对施工单位或有关人员给予处罚。高空抛物者从重处罚。

 8.若在装修过程中增加施工人员,必须由装修单位负责人本人来物管公司填表缴费,办理人员增补手续,其它人员一律不予办理;

 9.装修竣工后,由业主(或其授权委托人)通知物管公司安排初次验收。初次验收通过后,由装修单位负责人带施工人员的《装修出入证》、办证押金收据、初验合格单财务室办理退证手续、领取《装修出入证》押金。

 10.自初次验收通过之日起________月内安排复验,复验合格后,由装修单位负责人会同业主凭装修押金缴纳收据和复验合格单到财务室办理退领房屋装修押金手续。

 二、装修收费项目及缴纳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缴费主体

 收费标准

 备注

 1

 装修保证金

 业主

 住宅:______元/户。其它性质物业另行约定。

 1.业主与装修单位可协商确定缴费主体;

 2.确定管理公司推荐的装修公司,不用再行缴纳保证金;

 2

 装修出入证押金及工本费

 装修公司

 出入证押金:___元/个;工本费:____元/个。

 3

 装修垃圾清运费

 业主

 _____-_____元/户

 业主与装修单位可协商确定缴费主体;100㎡以下100元,150㎡以下150元,150㎡上200元,跃层250元。

 三、装修规则

 1.前期统一装修无时间限制,当业主开始入住生活后装修施工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00-19:00,周六、日9:30-12:00,14:00-19:00。其余时间可以进行墙面粉刷等无声响的装修施工,禁止进行一切噪音施工。如违反规定,物管公司有权责令停工,扣留或没收工具,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2.为保证小区统一美观,以下内容为禁止之列:

 (1)改变建筑物的外观及造型,在公共设施部位及私人花园乱搭建;改变外墙的颜色;

 (2)楼房外墙、楼内公共用地上进行任何形式的搭建、安装、铺设;

 (3)一切屋外更改或加建皆在禁止之列。例如:天线、附加建筑物及标志等。

 3.安装分体及窗式空调需到物管公司办理审批手续,按物管公司规定安装:

 (1)空调支架必须使用足够强度的不锈钢材质,固定螺栓须经防锈处理,否则,装修业主(住户)要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及其它损害(如下雨铁锈污染外墙面、空调坠落等);

 (2)必须安装在物管公司指定的位置,以确保建筑外观统一整齐。

 4.凡安装防盗门、防盗网的,必须按照物管公司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安装。

 5.施工人员的行为

 各业主 /装修单位必须将物管公司签发的《装修许可证》张贴在入户大门上。装修单位必须对所属装修人员的行为负责,装修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必须衣着整齐,不得在非工作区逗留;严禁随地吐痰、喧哗、打闹、赌博饮酒等。物管公司亦严禁工人在辖区内随意留宿或生火,如需留宿应由业主本人出面到物管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如私自居住在楼宇内,一经发现,则按《________市治安管理条例》规定送交当地派出所。工人在进入小区范围内必须配带《装修出入证》。物管公司有最终决定权批准进入与否。装修人员严禁串栋、串户,违者酌情给予处罚。

 6.垃圾/杂物清理区,装修垃圾由物管公司委托清运公司集中统一清运。各户装修垃圾装袋后,按物管公司指定的方式和时间堆放到小区装修垃圾中转站内。户内装修垃圾清运时间定为每日上午12:00-14:00,晚上6:00-9:00。严禁将建筑材料、垃圾堆放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走廊及公共区域),违者给予处罚。严禁高空抛物。(违者将承担违约金______-______元),并由肇事者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如经通告后,业主/住户及装修单位未能作出适当清理安排,物管公司将自行雇用工人清理,而费用则从有关装修押金中扣除。

 7.防火责任

 (1)施工现场必须自备足够灭火设备,如手提灭火器。要求每______㎡建筑面积设______kg灭火器一个(每户至少两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各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3)各施工单位对现场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和工地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使施工人员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

 (4)如发生消防事故,由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个人以及雇请施工的业主或住户按规定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8.安全

 (1)各施工单位必须聘请有合格证的电工、焊工,方可进行作业。

 (2)施工用电必须严格执行市用电防火管理条例和规程。

 (3)施工动火,一律到物管公司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操作程序和安全规定,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4)未经批准,工地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炊具等电热设施。不准使用高瓦数灯照明。照明灯泡瓦数一般限制在__w以下,因施工需要使用碘钨灯的,应先征得物管公司的书面同意,并要做好安全措施,人离灯灭。装修工人使用电器设备时,务必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采用适当绝缘电线。临时接驳电线须保证一机一闸一个漏电开关,在施工完成后及时拆除,违者承担违约金______元。

 9.违章处理

 物管公司每天将不定时派专人入户进行巡查,监督装修情况,对违规现象轻者现场即予纠正。重者物管公司有权作如下处理:

 (1)责令停工;

 (2)责令恢复原状;

 (3)扣留或没收工具;

 (4)停水、停电;

 (5)赔偿经济损失;

 (6)根据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条款予以罚款。

 以上几种处罚可同时并处。

 10.更改/还原工程

 物管公司保留权利要求业主 /住户对所有装修工程(如该工程影响楼宇设施、结构,或严重影响外观)进行更改或还原。物管公司发出更改通知单给业主/住户,业主/住户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更改/还原工程,并负责一切费用。如业主未能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物管公司有权安排施工力量完成该项工程,所需费用将全部由业主/住户承担。

 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五、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____________________滨江新城业主临时公约、住户手册为本协议的附件。

 七、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签订本《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各自依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九、本协议双方必须遵守,否则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______元,并主动按本协议予以纠正及承担相应责任。

 甲方盖章: 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3

 甲方:(物业管理单位)

 乙方:(装修企业)

 丙方:(装修人,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合法拥有 小区 幢 单元 室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

 为了加强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确保物业使用规范、安全、合理,房屋的外观和结构不受损坏,全面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杭州市有关规定,特签定本协议。甲乙丙三方在装修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协议规定。

 一、装饰装修施工前应办理的手续:凡需进行装修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装修前必须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不涉及结构改动的住宅装修,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即可;涉及结构改动的住宅装修,应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批,领取装修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1 、进入小区施工的企业必须持有杭州市房管局颁发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应具有上岗证书或相关技术证书。 2 、装修人和装修企业进场施工前需签订杭州市统一的装修合同,并到物管单位登记备案。 3 、装修企业的施工人员出入小区应办理出入证。 4 、施工人员留宿的,应经装修人同意,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再到物管单位办理登记。

 二、装饰装修施工的期限和时间:装修期限以装修人与装修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上所约定时间为准。因其它原因导致装修工程不能按时完工而延期的,装修人或装修企业应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延长施工时间。禁止夜间 时至次日 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住宅装修活动。

 三、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垃圾不得在小区内随意堆放,装修企业应每日清理垃圾,袋装扎口后堆放于指定地点。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必须维护园区内公共设施和场地的完好、整洁,不得向公共区域随意抛物,践踏绿地,严禁随地大小便。装修工程完毕后,装修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经装修人验收认可后,到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离场手续。

 四、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住宅装修不得改变房屋外观形象(外门窗及玻璃、外墙材料、阳台等细部做法、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所有外立面上的墙体均不得擅自凿洞或拆除。为维护小区统一风格,不得有任何损坏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的行为。业主安装空调室外机仅限于室外指定的位置,并须将冷凝水管接入各层对应的下水口。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还需遵守《购房协议》和《小区业主公约》相关规定。

 五、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除杭州市政府第 141 号令《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和国家建设部 110 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明令禁止的行为外,严禁封死地漏检查孔,严禁施工人员在园区内游荡、喧哗、酗酒、,禁止擅自改变进户总线和公共管线走向。装修施工人员进出园区,必须佩带出入证,无证或衣衫不整的人员不得入内,施工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外接电源,施工过程中若需动用明火,须向物管单位提出用火申请,装修施工单位不得野蛮施工,严禁将泥浆、胶水等装修垃圾冲入下水管,不得在公共场所搅拌水泥。搬运材料过程中不得损坏楼道、墙面、地面或电梯设备等。

 六、管理服务费用: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已包含在物业管

 理费中,物业管理单位不再向装修人和装修企业收取费用,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装修押金和保证金,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每证工本费 元,物管单位不得向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强行推销装饰材料和装饰施工企业。

 七、违约责任:

 1 、由于装修施工原因造成公共部位或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由装修企业负责修复赔偿。

 2 、对于违反以上协议的行为,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责令装修企业停工整顿,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损失的,物管单位可要求装饰公司赔偿损失。

 3 、对经劝告和教育拒不改正的装饰企业,物管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纠纷的解决: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也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注:本协议一式三份,签字盖章后即日生效,装修人、装修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各执一份。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上海市装修时间是规定在周一至周五的上午八点到十二点,下午两点到六点,而其余时间中则不得发出有敲打的噪音。但这个时间具体情况还是以各个小区物业规定为准,因为通常这个装修时间每个地区在不同季节有着不同的规定。但是这个也是安装实际情况来定的,比如在休息时间施工作业,期间没有进行会产生噪音的作业,比如贴涂刷墙壁、贴壁纸以及铺地毯等作业,也是可以和物业进行申请的。另外根据季节的不同装修时间也是有一些区别的,每个物业公司那边规定的时间也是不同的,大家要想装修是可以直接咨询一下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小区的公示栏里面也可以查询到具体的装修时间。

为了保障业主的休息,和正常生活,上海市对装修时间有严格的规定,节假日不允许装修,平常装修时间是上午8点到中午12点,下午2点到6点钟,此外时间不允许有敲墙,锯木头等严重噪音的装修,装修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为了安定团结,也为了和邻居搞好关系,如果你在上海要进行装修,那还是要严格遵守这个规章制度,避免影响到邻居的正常生活。对于已有居民入住的小区来说,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一定要避开大家休息的时间,按照我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都不能进行噪音较大的敲、凿以及钻等任何装饰装修的活动。另外在装修时,也必须要严格按照施工的时间规定,不能提前或是超时对房屋进行施工,以免对其他住户造成干扰。

装修哪个季节比较合适

1、春季

春季属于比较多的时节,细雨蒙蒙,尽管春季不会给装修工程带来不便,但是会给施工材质上带来危害的干燥性,如果施工木工板在春天储存不善,会导致木工板潮湿,发霉和长斑现象,不但危害外观还会减少木板使用期。在运输木工板时尽量选择晴朗的天气运送到施工现场,进到施工地以后储放地方也是比较重要,防止直接放到地上,必须使用架子支撑下这样可以防止受潮现象。

2、夏季

在炎热的夏季,能有效防止材料上损害,还能确保材料美观性,夏季是一个很适合家装的季节,所以有很多房主都是提前就开始预定装饰公司,但炎热的天气会造成装修师傅出_心浮气躁现象,所以在装修时要多去和工头以及设计师进行联系。

3、秋季

秋天属于气温凉爽,也能说成装修最好时机,对于墙壁刷粉作用上也有很好作用,使表图层与里图层都不会出现开裂现象,因为天气温度刚好可以将刷油漆和粉墙部分留到秋季来做更好。

4、冬季

冬季木材含水量会比较低,所以木材不容易出_变形扭曲,而且选择冬季进行装修漆料干燥也比较快,还能提升了空气中微粒吸附,冬季气温比较低,也会有损工人施工,会导致晚点许多工期。

法律依据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十二条 (装修噪声污染防治)

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前款规定的限制装修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第八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内河高等级航道。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下文是我收集的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 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第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

 (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决定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规定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评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告知的义务。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五)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六)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七)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进行抗震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达不到现行抗震设防类别、烈度的;

 (三)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抗震性能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的。

 出具抗震鉴定报告依据的房屋建筑现状检查检测数据,应当由依法取得计量认证的单位提供。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立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及具备建设工程结构检查能力的证明文件;

 (二)经过计量检定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技术负责人的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鉴定负责人的土建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

 (四)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上述内容发生变更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评估与鉴定,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同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同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涉及结构体系计算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出具计算书,涉及结构实体检测的,应当由经过相应计量认证的单位出具检测数据。

 本市采用统一的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并免费提供。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不得伪造、变造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 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申请重新鉴定,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可以组织重新鉴定。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建筑采取修缮、拆除以及其他解除危险的安全治理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

 第十九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房屋建筑:

 (一)鉴定为观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时限使用;

 (二)鉴定为处理使用的,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限制使用的要求搬出危险部位,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措施方案,并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使用;

 (三)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规定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条 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使用人应当搬出临时安置住房。

 第二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有困难,或者在危险房屋治理期间支付临时安置住房租金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房屋建筑进行应急抢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危险房屋的修缮工程,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制度,实现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综合治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并公布备案和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房屋建筑安全信息档案,记载房屋建筑安全的相关信息。发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记载并予以公布: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应当进行安全鉴定未鉴定的;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治理的。

 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当告知受让人查询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房屋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及时治理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进行巡查,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证照依法查验经营场所时,应当核实房屋建筑的相关情况,对以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自行管理的单位或者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未配备安全管理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并如实记录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计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二)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的;

 (三)未及时将危险房屋鉴定结论通知委托人导致责任人未及时履责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生产经营单位以其为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第三十三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监管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本办法规定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责任由实际占有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使用安全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3月9日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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