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价政策,售票政策;改善交通可达性,收入分配不平等。政府会设定火车票的基准价格或票价范围,以确保公平竞争和基本的交通服务供应;政府会制定售票政策,包括提供预售期、限制购票数量、推行实名制购票等,以保证公平购票和防止票源过度抢购;合理的价格政策可以提供经济合理的交通选择,改善人们的出行条件和交通可达性;价格政策导致不同人群之间的票价差异,导致收入低的人们难以负担交通费用,增加社会收入不平等的问题。
最低收购价政策
答案:国家为了调控价格总水平,防止价格的暴涨暴落,制止市场经济的盲目性,采用法律形式,规定了一系列调控措施。由于稳定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所以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控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发生波动时平抑价格。在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的机制下,价格调控的首选手段就是对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建立价格风险基金。对粮食和食品等重要商品建立风险基金,意义尤为重大。国家要参与市场价格的调节,就必须掌握、控制一定的物资量。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对粮、棉、石油等重要商品,国家保持一定的储备能力,就可以在市场价格波动时,吞吐商品,平抑物价,维护市场稳定。建立全国性的价格信息监测网络,对市场价格变化进行跟踪、监测,对重要商品定期发布参考价格,同时又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市场价格信息,这既有利于企业和政府掌握市场动态,及时调控物价,又有利于企业及时掌握国家价格政策并作出正确价格决策。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但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如果出现市场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但当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在特殊情况下依法对市场价格进行适当干预,属于政府对市场进行适当调控,弥补市场失灵,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内容。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为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实施的粮食价格调控政策。是为解决“工农”问题,实施工业反哺农业而采取的重要手段。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受市场供求影响,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必要时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时,国家委托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粮食企业,按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的粮食。国家发展改革委称,综合考虑粮食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国内外市场价格和产业发展等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发挥市场对粮食市场的基础配置作用,当出现“市场失灵”时,政府应当在尽量不损害市场机制作用下,出台包括最低收购价在内的干预政策。循此原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第一,明确收购主体权责,加强对代储企业的管理。
第二,调整最低收购价格,充分体现品质差价、地区差价。
第三,明确实施条件,发挥市场基础作用。
第四,改进销售方式,提高交易效率。
第五,以市场为导向,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
第六,明确中央、地方两级粮食储备与托市收购粮食之间的职能定位。
:最低收购价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定问题,主要是:
第一,收购主体权责不够明确,对代储企业管理难度较大。
第二,现行最低收购价只有品种差价,没有等级差价,难以体现优质优价,不利于粮食结构调整。
第三,最低收购价执行时段偏长、收购量偏大,部分取代了市场机制的作用。
第四,销售方式过于呆板,增大交易成本。
第五,现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不利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条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
免责声明:本平台仅供信息发布交流之途,请谨慎判断信息真伪。如遇虚假诈骗信息,请立即举报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