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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农产品的贸易保护措施具体有哪些?

网友发布 2023-06-17 08:35 · 头闻号农业林园

中国农产品出口面对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程国强 2003-04-30

内容提要:中国农产品出口如何突破发达国家以质量、卫生和技术标准等为借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是目前亟待解决的战略问题。本文系统分析了中国农产品出口所面对的主要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WTO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规则,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影响的特征和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初步建议。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SPS)、世界贸易组织(WTO)、农产品贸易争端

中国的肉类、蔬菜、水果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由于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曾经被业内人士预期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具有巨大的出口潜力,但今年以来这些产品却频频遭遇技术壁垒,出口形势严峻。如年初浙江舟山冻虾仁因检查出极微量的氯霉素被欧洲公司退货索赔;欧盟兽医委员会还宣布禁止从中国进口虾、兔和家禽肉等动物源性食品;日本对从中国进口的蔬菜实行批批检验的苛刻检验措施;中国出口欧盟的蜂蜜又被以“抗生素超标”为由遭到“封杀”,随后,日本、加拿大、美国等也加强了对中国蜂蜜的检验。如何突破发达国家以质量、卫生和技术标准等为借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使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转变成竞争优势和出口现实,是目前亟待解决的战略问题。

一、什么是“技术性贸易壁垒”?

所谓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简称TBT),是指进口国采取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措施、商品包装标签及标志和环境要求等,对其他国家的农产品进入该国市场形成贸易限制作用。

这些对农产品贸易产生限制作用的技术性措施,原本是为了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防止经济欺诈行为。但长期以来,技术性贸易壁垒被一些实行农业贸易保护主义的国家所利用,使国际农产品贸易环境日趋恶化。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之所以在最近几年越演越烈,主要有三个原因:

第一,90年代中期以来,国际上发生了一系列震惊世界的食品污染事件,如肆虐欧洲的二恶英污染畜禽饲料、比利时可口可乐污染、法国的李斯特菌污染熟肉罐头、日本“O-157”和雪印牛奶金葡萄菌污染、横扫欧洲的疯牛病、口蹄疫等,形成严重的食品安全信任危机,许多国家因此而制定了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法规,对进口农产品的质量卫生要求更加苛刻。

第二,WTO乌拉圭回合谈判以来,农产品关税、非关税措施等在一定程度上受到WTO规则的约束,但发达国家并未因此而开放国内农产品市场,而是籍食品安全问题,利用动植物卫生检测检验技术措施设置障碍,抬高进口门槛,国际农产品竞争已从过去单纯的关税、非关税措施,转向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主的限制政策和措施。

第三,世界经济低迷和一些发达国家国内农业问题的政治化,使农业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技术性贸易措施成为发达国家农业保护的最有效手段。有关研究估计,70年代在国际贸易的非关税壁垒中,约有10-30%是技术性贸易壁垒。但90年代以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超过50%。

二、主要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

根据日本、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针对农产品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情况看,中国农产品出口面对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体现在严格的检验、检疫、认证、标准手段和措施上,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

1.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法规。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完整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这些法律既规范着国内农产品生产加工,同时也将不符合标准的国外产品挡在了国门之外。如针对90年代中期频发的食品安全危机,欧盟于2000年1月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80多项保证食品安全的计划,要求食品卫生责任首先由生产方承担,食品从饲料开始,经过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链条都要保证安全。美国则有《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等,对进口农产品的认证、包装、标识及检测、检验方法作了详细的规定,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每月扣留的进口商品高达3500批。美国于1997年12月在食品加工中引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禁止进口未实施HACCP的水产品和肉类食品,要求所有对美国出口的水产品、肉类产品企业必须获得HACCP的认证资格。欧盟、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和韩国都认可采用HACCP体系。日本依据《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对入境的农产品及食品实行近乎苛刻的检疫、防疫制度。对于植物检疫,凡属日本国内没有的病虫害,来自或经过发生该病虫害国家的寄生植物和土壤均严禁进口。作为食品或食品原料的动植物、农产品还需要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食品卫生检查。对于强制性检查食品要逐批进行百分之百的检验。对不同时间进口的相同商品,则规定每次须检验,而对日本国内同类产品只需一次性检验即可。目前中国蔬菜出口正遭遇此类限制。

2.质量标准、食品标签和包装要求。目前发达国家仍然在不断升级质量检验标准,检测项目也越来越多。如日本对中国大米要求进行检测的指标,已经由1993年的20多项,增加到目前的123项,而且要求在14天内完成。食品标签和包装也是重要的市场准入工具,如美国是世界上食品标签要求最严格的国家之一,食品标签多达22种,且逐年修订补充。美国要求所有包装食品应有食品标签,强化食品还要有营养标签,必须标明至少1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据估计,仅此一项就使美国加工企业每年多支出10.5亿美元,显然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无力负担这一费用。

3.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要求。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对进口农产品形成了通常所说的“绿色壁垒”。绿色壁垒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和检疫要求、绿色包装与标签要求、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生产和加工方法及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如1995年4月,发达国家要求实施《国际环境监查标准制度》,要求产品达到ISO9000系列标准体系,还要求使用“绿色环境标志”,如德国的“蓝天天使”、日本的“生态标志”和欧盟的“欧洲环保标志”等。动物福利问题则尤其为欧盟所重视,如鸡场饲养密度,一般为每平方米12只,欧盟提出只能养10只,理由是密度太大,鸡会感到不“舒适”。而这将增加鸡的养殖成本,无形中也成了贸易壁垒。

4.新技术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问题。最典型的就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这一直是国际争论的焦点。美国由于占据转基因技术的制高点,对转基因食品的推广持积极态度,而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则坚决反对,由此也引发了有关转基因农产品进口管理措施的讨论。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呈日益升级的趋势。如日本农林水产省最近宣布,自2003年起在日本全国推行“大米身份认证制度”,即凡进入日本国内市场的大米必须标明品种、产地、生产者姓名和认证号码等,否则不允许销售。“大米身份认证制度”推行之后,日本各地又对新制度“层层加码”,把认证范围推广到蔬菜,要求凡市场上销售的本地蔬菜都必须有认证标志。这样下去,日本迟早会对进口蔬菜采取同样的身份认证制度。这对中国蔬菜等农产品来讲,今后进入日本市场将更趋困难。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与WTO规则

由于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表面上是为了保护人类以及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因此它具有合理性、隐蔽性、复杂性和灵活性等特征,使日本、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能够规避有关国际规则的约束,广泛而高频度地使用。正是因为如此,近年来国际农产品贸易争端已从一般形式的贸易战逐步转变为损害更加严重的技术性贸易战,发达国家籍此动辄宣布封杀其他国家的农产品。发达国家名目繁多且不断升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目前农产品贸易争端的主要领域,严重制约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发展。

目前WTO框架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是专门针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多边协定,与此同时,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与第21条安全例外、《原产地协定》、《农业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TRIPs)、《装运前检验协定》等也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有关。WTO新一轮谈判中的《贸易与环境》、《贸易便利化》、《贸易与投资》等议题也将涉及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

TBT协定和SPS协定是WTO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基本规则。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主要目的在于,消除不合理的技术性措施,减少国际贸易壁垒;通过制定多边规则,指导各国制定、采用和实施被允许采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努力保证这些措施不构成歧视,不形成对国际贸易不必要的障碍;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WTO《TBT协定》的基本规则为:第一,各国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要求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基础,它们的制定、采纳和实施均不应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国际兽医组织(OIE)等组织制定的相关标准。第二,在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等情况下,允许各国实施的标准超出国际标准,但必须提前向WTO通报;第三,各国认证制度相互认可,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颁布的有关标准作为制定本国技术性措施的基础;第四,实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第五,贸易争端进行磋商和仲裁,遵守WTO《关于争端处理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定》。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主要目标是防止各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消极影响,并防止各国滥用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搞贸易保护主义。按照SPS协定宗旨,各国有权采取“保护人类、动物及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贸易措施,但需要遵循三项原则:第一,科学证据原则。SPS协定规定,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但必须以科学的依据为标准,也允许各国采取的措施高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但这些措施必须以科学为依据。第二,风险评估和适度保护原则。SPS协定允许各国在风险评估基础之上,根据本国可承受危险程度,制定本国的标准和规则,同时还须考虑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要求各国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应考虑可获得的科学证据、加工与生产方法,相关生态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第三,国际协调原则。SPS协定要求各国采取的卫生或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应该依据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并应尽可能参与相关的国际组织及其附属机构,以促进在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方面的国际协调。这些组织包括,保护食品安全性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保护动物健康的国际兽医组织(OIE)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秘书处三个国际性组织。SPS协定认为如果采用国际标准,那么就可将其视为该标准符合GATT1994有关规定。

显然,WTO的TBT协定和SPS协定实际上规定,只要是为了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的安全、保护环境的安全、防止经济欺诈,所采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和法规即使超出国际标准,也是合理的。目前发达国家利用此设置了名目繁多、苛刻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表面上基本都符合TBT协定和SPS协定的条款,但实际上则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最难逾越的贸易壁垒。如仅2001年,WTO就收到671件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通报,其中与农产品相关的通报143件,占23%(仅次于机电产品的31%)。动植物卫生检疫通报772件,其中,美国通报238件(占30.8%),新西兰11件(占14.4%),欧盟46件(占6%)。这些新提出的技术性措施,对国际农产品贸易将产生深刻影响。因此,现有的WTO规则,还难以有效解决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农产品贸易的限制和因此而引发的贸易争端。

据WTO统计,自1995年WTO协定生效到2001年,WTO受理的农产品贸易争端案件共97起(占全部争端案件的40.2%),首当其冲的是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争端,达14起(占14.4%)。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直接使中国农产品出口遭受巨大损失,其扩散效应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计。据统计,2001年中国约有70多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而且2002年以来呈增加趋势。由于欧盟自2002年初开始全面禁止进口中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和水海产品,导致2002年上半年中国水产品出口下降70%以上,仅浙江一个省2002年一季度就因此减少农产品出口1亿美元。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仅在2002年1月到3月就扣留中国沿海地区农产品累计896批次。2002年1-7月,中国对日本出口的活鳗同比下降23%,冻鸡下降41%,保鲜蔬菜和暂时保藏的蔬菜分别下降了20%和29%,鸭肉去年出口4668吨,今年该数字为零。与其他贸易限制措施不同,技术性贸易壁垒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隐蔽性,一旦出现限制,影响巨大,而且损失很难避免。具体而言,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有如下特点:

1.受影响农产品范围广,直接挑战中国农业结构调整战略。从水产品、禽肉等动物源性农产品,到茶叶、花生、蔬菜等植物产品、加工产品,几乎所有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均面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由此严重影响中国发挥比较优势、对农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的部署,增加了农民增收的困难。

2.扩散效应显著。发达国家如欧盟、日本和美国对中国农产品出口实施限制,容易扩散到其他出口市场,形成连锁反应。2001年6月,韩国单方面宣布从中国进口的鸭肉中发现禽流感,日本政府仅据韩国片面情况,宣布暂停进口中国禽肉产品,此后,其他国家纷纷采取类似措施,限制中国禽肉出口。直到2001年8月7日,日本政府才正式宣布恢复从中国进口禽肉及其制品,而中国出口企业因此已经遭受巨大损失。

3.具有歧视性。一些国家采取的措施往往高出国际标准,有的以设备能检出的最低限为准,有的专门针对中国产品。如日本在农药兽药残留方面对中国肉鸡产品实施歧视,检测克球粉时,要求中国产品达到0.01ppm,而对美国等其他国家的产品只要求达到世界卫生组织0.05ppm的标准。

4.使用频率高,实施时速度快,取消时则需较长时间,而且形式多样、理由多变,防不胜防。有些发达国家经常找借口先实施暂时禁令,使中国企业失去市场,经中国艰苦努力后才同意开放市场,但不久又设法寻找新的理由,重新关闭市场。如中国过去对欧盟出口肉鸡产品较多,但自1996年8月1日起,欧盟以中国禽肉生产不符合其卫生检疫标准为由,禁止中国冻鸡肉进入欧盟市场,致使中国每年损失1亿多美元。在中国禽肉被禁期间,巴西、泰国等冻鸡出口国填补中国在欧盟的市场分额,如1996年欧盟从巴西、泰国进口的禽肉只有3000吨,到2001年已达到40万吨。直到2001年5月25日欧盟才对上海和山东等地区的14家企业开关,要求每批出栏的鸡不少于15万只,不得并群等,并要求对出口禽肉进行新城疫检测。由于欧盟只认可北京和上海2家检测实验室,这2家实验室即使满负荷运转也难以完成检测任务,而且检测费用较高(每次约3000美元),检测周期需要30天,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大幅度增加。2002年初,欧盟又以中国出口的禽肉、龙虾制品农药残留及微生物超标为由,全面禁止中国动物性源食品进口,市场又被重新关闭。

五、中国农产品如何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

中国农产品出口越来越遭遇技术壁垒的影响,除了上面所说的问题外,与自身存在的质量、标准等问题也分不开。长期以来,中国在农业生产上是要解决吃饭问题,追求农产品的数量,考虑农产品质量和标准不足。过去的生存性农业现在要转向市场、竞争性农业,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检测检验手段、质量控制体系。如目前对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管理体制,内检和外检是分开的,相互难以协调,不能发挥检验检疫、质量监控的整体功能。与此同时,国内农产品在生产、流通和质量安全管理上确实与国际市场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不具备参与国际竞争的内在优势,迫切需要扭转这种不利的状况。从政府角度看,当务之急应解决下述问题:

1.改革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有效的食物安全控制系统,通过行政部门,监督检验部门和分析实验室,对食物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的全过程的安全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管理、执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建立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以及配套法规的规章的起草,依法管理农产品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监督农产品质量,制定无公害食品生产和消费的政策。

3.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监督检测检验体系、论证体系、执法体系、生产技术推广体系和市场信息体系。

4.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出口支持和服务体系。对畜牧、水产、水果、蔬菜、花卉、烟草等出口产品的卫生安全现状进行全面调查,结合中国实际,制订新的卫生安全标准,发布供出口企业参考的国际标准。

5.针对目前中国农产品出口存在经营分散、规模小、低价出口、无序竞争严重等问题,抓紧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出口行业商会、协会与中介组织进行协调管理,加强自律机制。

6.加大谈判力度,一方面要利用现有WTO机制,要求主要进口国取消不合理的技术性限制措施。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WTO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建立严格、公平合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新规则,约束发达国家越来越泛滥的技术性限制措施,为中国农产品出口营造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

对于企业来讲,应该在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建立符合国际市场标准的生产加工体系的前提下,积极采取多种渠道来突破壁垒。应考虑实施下述战略:

1.技术创新、产品升级战略。中国畜禽产品出口主要以生鲜产品为主,深受进口国检疫措施的影响,国内一些企业在提高产品技术含量的基础上,尝试把生鲜产品改为熟制品,不仅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而且避开了苛刻的检疫限制。

2.市场多元化战略。由于各国对进口农产品的检测标准不一,一些出口企业除了花大力气提高农产品质量外,还需努力开拓新市场,形成市场多元化格局,避免了由于某一个国家市场关闭而导致企业陷入困境。

3.走出去战略。企业还应考虑通过劳务输出、技术输出、境外投资等多种方式,实施“走出去”战略,避开技术壁垒,在消费国就地生产、加工农产品,让“销地”变“产地”。

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哪些内容

饮食安全知识顺口溜

素菜篇:

韭菜忌牛肉,中毒最难受。

吃韭喝白酒,火上再浇油。

韭菜和菠菜,腹泻很难捱。

芹菜和甲鱼,中毒大问题。

芹菜和鸡肉,元气伤个够。

葱和狗肉克,一起添火热。

大葱加大枣,火气猛侵扰。

萝卜与柑橘,甲状腺肿起。

萝卜鲜木耳,皮炎找上门。

茄子加螃蟹,寒凉致腹泻。

菠菜和鳝鱼,肚痛腹泻急。

西红柿白酒,胸闷惹人忧。

西红柿地瓜,胀气准到达。

洋葱和蜂蜜,对眼最不利。

土豆和香蕉,色斑必来找。

黄瓜和花生,腹泻露影踪。

大蒜和大葱,肠胃不轻松。

猪肉与豆类,气滞很受罪。

猪肉和鸭梨,肾脏最不喜。

猪肝菜花遇,降低抵抗力。

羊肉和豆酱,痼疾要提防。

羊肉西瓜亲,元气被入侵。

牛肉和橄榄,涨肚很明显。

鸡肉和芥末,共食助火热。

鹅肉和鸡蛋,元气有危险。

兔肉配橘子,腹泻不能吃。

兔肉与生姜,寒热肠胃伤。

兔肉小白菜,同食易呕吐。

吃狗肉喝茶,大便不通达。

狗肉和大蒜,上火惹人厌。

狗肉和狗肾,痢疾不难寻。

狗肉和绿豆,肚皮会胀破。

马肉忌木耳,霍乱人难忍。

驴肉金针菇,心脏不舒服。

饮食安全知识顺口溜

海鲜篇:

鲤鱼和猪肝,同食消化难。

鲤鱼和甘草,毒素跑不了。

大虾跟红枣,中毒没法逃。

螃蟹和梨子,同吃拉肚子。

螃蟹花生仁,同吃损肠胃。

螃蟹和红薯,结石长在肚。

螃蟹和大枣,寒热病来找。

田螺和香瓜,胃肠不消化。

田螺和牛肉,腹胀不好受。

田螺和蚕豆,引发肠绞痛。

鲶鱼和牛肉,小心补过头。

喝酒再喝茶,心脏负担大。

喝茶配羊肉,便秘太堪忧。

吃药别喝茶,药效难挥发。

喝咖啡吸烟,伤动脉无边。

喝咖啡喝酒,生命不长久。

豆浆加蜂蜜,吸收很不易。

牛奶和橘子,腹胀很痛苦。

啤酒加白酒,烂醉家人愁。

白酒胡萝卜,肝脏受挫折。

烧酒和黍米,心绞痛找你。

啤酒与海味,痛风来作对。

饮食安全知识顺口溜

日常篇

一日三餐别太饱,两顿之间零食少。

老人孩子需加餐,孕妇产妇调整好。

干果酸奶都不错,半斤水果别忘了!

饮料首选白开水,甜饮可乐糖分高。

孩子喝了易缺钙,美女喝了曲线少。

每天代谢毒素多,饮水八杯都冲跑!

酿造食物营养好,勾兑调料色素搅。

发酵美食味道妙,发酵谷豆植酸少。

植酸少了钙铁多,蛋白分解吸收好!

鸡鸭鱼肉别贪多,多了寿命一定缩。

红肉生来含铁高,不要炸来不用烤。

牛羊猪肉别重复,每天一两刚刚好!

鸡鸭都是白色肉,禽肉饱和脂肪少。

无论禽肉水产品,二两白肉蛋白好。

低温烹调出美味,高温之下营养跑!

女性一生多补铁,首选猪肝和猪血。

香菇红枣黑木耳,补铁八字只一撇。

动物血红蛋白多,补铁胜过用铁锅!

男人从小应补锌,缺锌上课不用心。

生长发育不离锌,少锌异食百病侵。

瘦肉豆腐豆芽菜、浅海贝类最多锌!

国人缺钙问题多,补钙成了冲击波。

虾皮海带存误说,豆腐牛奶补钙多。

菠菜焯水草酸脱,敢和豆腐共一桌!

豆腐发明两千年,滋养身体不费钱。

富含钙钾蛋白质,强壮身体非等闲。

吃肉还怕胆固醇,豆腐放心成美谈!

鸡蛋鸭蛋鹌鹑蛋,营养丰富不简单。

蛋白磷脂叶黄素,滋养身体不糊涂。

不想蒸来由你炒,多钾多维蔬菜好!

蔬菜杂粮是个宝,微量元素真不少。

粗粮多含维生素,B 族够了皮炎好。

精米白面别多吃,血糖稳定病不扰!

每天米面吃半斤,杂粮薯类加点好。

膳食纤维很丰富,吃了不长将军肚。

常吃五色鲜蔬菜,软化血管春常在!

暑热难耐没食欲,大排档里天天去。

唾沫横飞吞海鲜,烟熏火燎烤羊肉。

推杯换盏大碗酒,得了痛风没法走!

西点蛋糕冰激凌,氢化油脂问题多。

薯片烤串麻辣烫,致癌物质常听说。

腌渍熏烤都不好,多吃毛病自己找!

彩色蔬果抗氧化,肿瘤癌症咱不怕。

水果蔬菜含钾多,血管心脏不哆嗦。

心脑血管高血压,高钾低钠不抓瞎!

白盐白糖白脂油,多食无益多病忧。

黑米黑豆黑木耳,多吃有益多春秋。

每天食物多样化,营养互补才不差!

吃喝饮食很重要,营养均衡是诀窍。

少吃荤来多吃素,多长精神少长肚。

少吃咸来多吃淡,多样饮食少麻烦!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

食品标签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标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进行清晰、准确地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质量特性、安全特性以及食用、饮用说明等信息

预包装食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为了防止运输过程污染的运输包装或商店称量销售的简易包装水果、蔬菜、水产品、畜肉、禽肉、蛋类、小块糖果、巧克力、即食快餐盒饭等非定量包装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不向消费者直接销售的食品和餐饮业使用的原料、辅料,即使具有包装,也不属于预包装食品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必须有标签,标签上应标明特定事项,这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有关主管部门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近年来,一些食品生产者在食品标签上标注食品添加剂时,仅简单地标注“稳定剂、着色剂、甜味剂”等字样,而具体品种并不明确,实际上使用的多种食品添加剂,属于复合食品添加剂

如果不标明具体名称,食品生产者可能在“稳定剂、着色剂、甜味剂”的幌子下,使用大量复合食品添加剂,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同时,还有些食品生产者,在标注食品添加剂时使用化学式名称,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这些化学式名称可能闻所未闻,但若告知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一般都会知道

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与其他食品的区别在于,它们是为了满足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需要,其营养成分和含量具有显著的差异

如果食品标签上标称具有某些营养成分而实际上没有,标称营养成分达到一定含量而实际上低于标称含量,必将影响婴幼儿的成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甚至会危及生命

为此,《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有关主管部门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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