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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最晚应于什么时间披露?

网友发布 2023-05-29 01:06 · 头闻号公司管理

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有关规定:

(1)创业板公司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月31日之前的,应当最晚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下一年度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4月份的,应当在4月10日之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2)创业板公司应当在7月15日之前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在10月15日之前披露第三季度业绩预告,在1月31日之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3)创业板公司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扩展资料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当年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同时披露比上年同期增减变动的百分比,对变动幅度超过30%以上的项目,公司还应当说明原因。

业绩快报制度提高了上市公司年度业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有助于积极推进中小投资者的信息知情权,能够平衡因资金不对等而形成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此外,当财务数据出现差异30%以上的差异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需要予以说明,有利于中小投资者清晰地把握公司经营状态的变化,从而有效把握可能的机会与规避潜在的风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

中小板和创业板都有这个要求。

深交所和上交所在《上市规则》的“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中都规定: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创业板的要求甚至更加复杂和严格,深交所为此发布了《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扩展资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相关规定

以下比较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11.3.1条第(二)项情形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3、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4元。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按本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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