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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调解对方要价太高怎么办?

网友发布 2023-05-23 20:02 · 头闻号网络技术

刑事案件调解对方要价太高怎么办?

如协商不成,叫对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案件能否调解?

根据刑事法律法规,刑事案件仅民事部分可以调解,也就是因犯罪行为对受害者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的,双方可以就赔偿方面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的谅解或被告人的积极赔偿等情节只能作为影响量刑的酌定情节。

刑事案件可以调解吗

刑事诉讼中,刑事自诉案件是可以调解的。重婚案是自诉案件的一种,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院在宣判前,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还可以撤回起诉。被告人还可以向自诉人提起反诉。

法律明确规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和解案件的法定条件和程式具体规定如下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事案件可以调解,也可以和解。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情节是影响定罪和量刑的一个独立因素,包括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量刑情节有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两种。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没有作出明文规定的情节,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包括了犯罪后的态度,具体是指加害人在犯罪后积极悔罪、及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影响、真诚求得被害人谅解等行为,这些行为大多是刑事和解的内容,因而刑事和解可以视为影响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

刑事案件是不可以调解的。但是,一般的轻伤害案件由于犯罪情节轻微,有可能会当做治安案件处理,则可以调解了。

刑事案件调解不成该怎么办,会怎么判?

如果调解不成,受害者可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法院按照实际损失判决赔偿。双方已经和解或调解的,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未调解成功的,就无法获得这一从轻处罚的机会,法院可按刑法规定的基准刑量刑。

法律依据: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事案件调解了,法官会怎么判?

如果民事部分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到了法院后就会依法从轻对行为人进行刑罚,同时宣告缓刑,但不能免于刑事处罚或者不判,因为哪是检察院的职权。

补充回答:如果检察院和法院都走关系,也不能不判,但可以从轻处罚。

近似商标侵权怎么跟对方调解谈价格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方和被告方在庭外达成了和解。那相关的诉讼费用也要缴纳一部分,其他部分法院会按照规定及时退款。若是有一方请了律师的费用,那相关的律师费还要和律师进行协商解决。

一、庭外和解律师费用如何收取

      各地区有一定差异,大致如下:

      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

      律师代理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一般代理。依律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代理案件,维护当事人权利。一般为纠纷标的的3-5%。标的高的话也可以低于该比例。

      第二种:风险代理。按胜诉金额或以得到的金额的百分比支付代理费,或按减少的支付额的百分比支付代理费,比例当然高于一般代理。

      第三种:半风险代理。给一定的基本费用,其他的再按风险代理计算,当然就介于一般代理和风险代理的比例之间。

二、庭外和解律师费谁承担

      庭外和解律师费,一般由委托一方承担,如果诉讼要求对方承担,双方也可以协商。

      律师收费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各地的律师收费标准都不一样,由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三、庭外和解需要律师出面吗

      是否要律师出面需要根据需求,各案不同,并不都需要律师出面。

      如果觉得自己专业水平不够,对和解的相关问题不能很好的处理,有必要请律师协助;如果对方有律师在场,建议当事人也请律师在场。

      律师参与庭外和解的好处:

      1、律师有较丰富的谈判实战经验由于职业特点,律师经常要做的工作就是谈判,如在法庭调解阶段需要谈判,庭外和解阶段需要谈判,帮助他人调解解决纠纷需要谈判,律师还经常要帮助客户进行商务谈判,等等。

      所以,律师一般都有比较丰富的谈判实战经验。

      庭外和解桌上很重要的是心理素质和临场反应能力的较量,而法庭是特别锻炼人的心理素质和临场反应能力的地方,律师经常接受这种锻炼,所以比较适合参加谈判。

      同时,谈判时口头表达能力很重要,这点通常也是律师的强项。

      2、相对超脱的地位可实现“旁观者清”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谈判,可以避免将当事人情绪带入谈判场合而过分陷入其中不能自拔,即所谓“当事者迷,旁观者清”。

      而且,律师经历各种复杂、棘手的事情比较多,看问题相对比较理性和透彻,有利于在谈判中看清局势,冷静地进行分析和判断。

      谈判过程中,人们往往习惯于关注自己这一方的弱势以及所承受的压力,常常看不到对方的弱势和压力点,看不到自己的谈判筹码,从而可能在谈判过程中变得被动。

      综上所述,庭外和解律师费用一般是按照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来计算,一般诉讼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就是律师收费的标准以及法院收诉讼费标准。裁判费用的确定应根据国家的财政水平和当事人的一般支付能力确定。

法律主观: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使用他人近似商标如何构成侵权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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