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有关原有法规中的名称或词句的解释等规定,原“普通管辖法院”应相应地解释为初级法院。
详情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有关原有法规中的名称或词句的解释等规定,原“普通管辖法院”应相应地解释为初级法院。
- 中文名
-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
- 办公地址
- 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简介
现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内除设有行政中心、三个民事法庭、四个刑事法庭和一个轻微民事案件法庭外,为方便市民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法院的运作及解答有关法院发出的司法文书的问题,特设初级法院询问处为广大市民服务。
初级法院的法定上诉利益限额:
- 在民事及劳动法上的民事案件方面为澳门元五万元;在刑事及劳动法上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司法管辖范围的教育及社会保护制度案件,不设法定上诉利益限额。
初级法院法官的编制设有八名合议庭主席及三十二名独任庭法官,但现时该法院有二十三名法官,包括六名合议庭主席和十七名独任庭法官(其中五名为外籍法官)。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以合议庭或独任庭方式运作。如无特别法律规定,法院则以由一名法官组成的独任庭审理案件。
合议庭的组成有:主持审判的合议庭主席、负责卷宗的法官及另一名由法官委员会预先指定的法官。
除诉讼法律另有规定外,初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属公开。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管辖权
初级法院管辖所有未由法律规定归特定法院处理的案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下设法庭
初级法院共设有十个法庭:三个民事法庭、四个刑事法庭、二个刑事起诉法庭及一个轻微民事案件法庭。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民事法庭
民事法庭有管辖权审判不属于其她法庭管辖的民事性质的案件,以及有管辖权审判不属于其她法庭或法院管辖的其她性质的案件,包括审判该等案件的所有附随事项及问题。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刑事起诉法庭
1)刑事起诉法庭有管辖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行使在侦查方面的审判职能、进行预审以及就是否起诉作出裁判。
2)刑事起诉法庭有管辖权执行徒刑及收容保安处份,尤其有管辖权为达致下列目的而参与该等刑罚及保安处份的执行:
a)认可及执行重新适应社会的个人计划;
b)对被囚禁的人提出的投诉,即使属被羁押的人提出的投诉进行审理;
c)审理对狱政场所的有权限机关所作的纪律裁定的上诉,即使属针对被羁押的人作出的纪律裁定提起的上诉;
d)给予及废止执行刑罚的灵活措施;
e)在被囚禁者服刑或履行保安处份的时间中,扣除被囚禁者因假装患病而住院的时间;
f)给予及废止假释;
g)延长刑罚;
h)对嗣后出现的精神失常进行审理;
i)终止、重新审查、复查及延长收容;
j)给予及废止考验性释放;
k)命令将人从有关场所释放;
l)建议给予被判处且正履行徒刑或收容保安处份的人赦免,并对其实施赦免;
m)对被判处徒刑或收容保安处份的人给予及废止司法恢复权利;
n)至少每月到监狱巡视一次,以查证羁押及判刑是否依法执行;
o)于巡视期间处理囚犯事前表示欲由其处理而提出的请求。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轻微民事案件法庭
轻微民事案件法庭有管辖权审判应按照轻微案件特别诉讼程序的步骤进行的诉讼,包括审判该等诉讼的所有附随事项及问题,但不影响获法律赋予的其她管辖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刑事法庭
刑事法庭有管辖权审判不属于其她法庭或法院管辖的刑事或轻微违反性质的案件,包括审判该等案件的所有附随事项及问题。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回归法》-第1/1999号法律
《司法组织纲要法》-第9/1999号法律
《司法组织纲要法》条文的修改及附加 -第9/2004号法律
修改《司法组织纲要法》- 第9/2009号法律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法官名单
第一审法院院长: 唐晓峰
合议庭主席: 高丽斯(译名)
周艳平
梁祝丽
萧伟志
叶迅生
独任庭法官: 林炳辉
张婉媚
岑劲丹
叶少芬
简静霞
卢映霞
梁凤明
罗睿恒(译名)
陈维威
李宏信(译名)
罗达光(译名)
文博韬(译名)
龚雪蔚(译名)
张颖彤
陈晓畴
卢立红
陈志荣
免责声明:本平台仅供信息发布交流之途,请谨慎判断信息真伪。如遇虚假诈骗信息,请立即举报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