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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寮问题是1950年,前中国政府驻日使团买下了光华寮并以‘中华民国’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但该寮一直由光华寮自治委员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进行自主管理使用,台湾当局从未参与过该寮的管理工作。1967年台湾当局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光华寮住宿生迁出。在诉讼期间,中日实现了邦交正常化, 日本政府断绝与台湾的“外交关系”。京都法院1977年驳回起诉,认定光华寮“从其资金来源和使用目的看,系中国为在日中国留学生而买下的公有公共财产”,“既然我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则属于中国公有之,本案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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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寮问题是1950年,前中国政府驻日使团买下了光华寮并以‘中华民国’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但该寮一直由光华寮自治委员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进行自主管理使用,台湾当局从未参与过该寮的管理工作。1967年台湾当局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光华寮住宿生迁出。在诉讼期间,中日实现了邦交正常化, 日本政府断绝与台湾的“外交关系”。京都法院1977年驳回起诉,认定光华寮“从其资金来源和使用目的看,系中国为在日中国留学生而买下的公有公共财产”,“既然我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则属于中国公有之,本案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对此,台湾当局不服,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向大阪法院上诉。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以“‘中华民国’在国家性质的体制下现实地统治、支配着台湾及其周围岛屿”,“中华民国”仍是“没有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因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在外国财产”等为由,撤销原判决,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新审理。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重新审理,根据上述理由推翻1977年判决,将光华寮改判为台湾当局所有。同月,光华寮住宿生向大阪高等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光华寮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1987年2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无理维持原判。这一判决政治上是错误的,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公然制造“两个中国”,这是日本有关当局再次违反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无视国际法准则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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