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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打击错误

网友 2023-09-06 23:01 · 头闻号教育培训

最佳答案:

打击错误又称“目标错误”、“行为误差”行为人意图侵害某一对象,因未能控制行为方向而侵害了另一对象的错误。刑法中事实错误的一种。如行为人欲杀死某甲,于是朝某甲开枪射击,却命中某甲身边的某乙,这就是打击错误。

详情介绍

打击错误又称“目标错误”、“行为误差”行为人意图侵害某一对象,因未能控制行为方向而侵害了另一对象的错误。刑法中事实错误的一种。如行为人欲杀死某甲,于是朝某甲开枪射击,却命中某甲身边的某乙,这就是打击错误。

主要特征是:

(1)行为人具有明确的侵害对象,并针对侵害对象实施加害行为。

(2)实际侵害了行为人意图以外的另一个对象。

(3)行为人主观上设想的因果方向与实际发生的因果方向不一致。打击错误造成侵害结果,行为人有过失的,承担过失的责任。不具有过失的,不负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行为因打击错误而未遂,仍应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如果由于打击错误,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应从一重罪处断。在中国,有的刑法学者认为,打击错误与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无关,纯属客观方面的失误,因此,不属于刑法错误的范围。

中文名
打击错误
别名
打击失误、行为偏差
对象
行为人
所属分类
刑法

打击错误基本特征

1、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对象实施了侵害行为。

如案例中,被告人李某对其兄实施了以土坯打击的侵害行为。如果李某本欲打其兄却将丁某误认为其兄而伤害的,就不是打击错误而属于对象错误。

2、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意欲侵害乃至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一致。这一特征包括以下含义:其一,要有实际的侵害结果发生,如本案中李某造成被害人丁某轻伤的结果;其二,行为人主观上要有特定的侵害对象,如李某的侵害对象是其兄长,如果没有特定的侵害对象,则无论实际侵害对象为何均不违背行为人本意,因而打击错误也就无从谈起;其三,实际侵害的对象不是行为人意欲侵害的,也不是其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特定对象,因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虽然有特定的侵害对象,但行为指向的对象并不特定,也不存在打击错误的问题,如果李某采取向其兄所在的人群中扔爆炸物的方法伤害其兄造成他人受伤的结果,就不属于打击错误。

3、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仅不希望而且也没有放任自己的行为对第三者(实际侵害对象)造成危害。

打击错误表现形式

打击错误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打击错误,如本案中李某用土坯打其兄却误伤了丁某;二是不同构成要件间的打击错误,如某人从楼上投掷重物意图砸毁甲的汽车,却将过路的行人乙砸死。

打击错误处理原则

概述

我国刑法对错误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不同构成要件间的打击错误的处理没有大的分歧,通说认为,对实际发生的结果阻却故意的成立,在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刑法有处罚过失犯的规定时,成立过失犯罪,与其所预见的事实的未遂犯,形成想象数罪,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

关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打击错误如何处却意见不一,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

打击错误是在行为过程中发生的一种错误,由于行为发生偏差,使本欲发生在此客体上的侵害结果转移到彼客体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本欲侵害的客体构成犯罪未遂,对非欲侵害的客体在主观上具有过失的情况下构成过失犯罪,但由于是一个行为,因而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断,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只依据本欲侵害客体的犯罪未遂论处。

第二种观点

行为人对预期的侵害结果成立犯罪未遂,对实际侵害结果在有过失的情况下构成过失犯罪,具有间接故意的,构成间接故意犯罪,对二者应合并论罪。

第三种观点

行为人对实际侵害结果构成过失犯罪,对预期的危害结果成立犯罪未遂,而这种情况属于想象上的数罪,应从一重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则构成故意犯罪,不属于认识上的错误。

第四种观点

打击错误是发生在行为过程中的偏差,不影响行为人的故意心理,行为人应就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负故意的罪责,否则会轻纵犯罪分子。

首先,在以上观点中,认为打击错误是发生在行为过程中的偏差,不影响行为人的故意心理,行为人应就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负故意的罪责的第四种观点不可取,因为行为人的故意心理并没有因其行为的偏差而从预期的对象发生转移,这种无视行为人主观的心里事实,而让其对实害结果承担故意责任带有浓厚的客观归罪的色彩。

另外三种观点在行为人对预期的犯罪成立未遂的认识是一致的,所区别的是,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打击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就其行为所造成的实害结果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时成立过失犯罪,在不存在主观过错时则是意外事件。第二种观点认为打击错误不仅可以成立过失犯罪,在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也可以成立故意犯罪,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因为依据刑法的规定,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主观心态,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态度,换言之,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反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这显然与打击错误的定义相悖,故打击错误不可能在间接故意的情形下发生。另外,打击错误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想象数罪而非实质数罪,故主张对两个罪名合并论处的观点是不正确的。第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对实际侵害结果构成过失犯罪,对预期的危害结果成立犯罪未遂,而这种情况属于想象上的数罪,应从一重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则构成故意犯罪,不属于认识上的错误,此观点与第一种观点基本一致,但却忽略了打击错误也可在意外事件的情形下发生。因此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关于此种观点的和理性,有学者分析道,首先,我国刑法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在打击错误的场合,由于行为偏差,实际侵害对象与行为人主观上本欲侵害的对象完全不一致,对实际侵害结果,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其发生,而且也没有放任其发生,故不可能有犯罪故意,当然不会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犯;其次,依据犯罪构成理论,在打击错误的场合,行为人对其预期的危害结果而言,是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只是由于行为失误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才使得犯罪结果未能发生,所以,行为人对预期的结果构成犯罪未遂。

【司法考试相关考题】

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为毁损文物的结果是甲故意开枪的行为造成的

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D.甲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牵连犯

答案:B

解析:甲、乙二人有共同的杀人故意,亦有共同的杀人行为,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因此,对甲只能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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