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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22修订)

网友发布 2023-08-06 15:38 · 头闻号农业林园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养殖、捕捞、增殖、保护水生生物等渔业生产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养殖、捕捞、增殖、保护水生生物等渔业生产及相关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保护渔业资源,保障渔业生产绿色、安全、协调发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扩大交流与合作,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渔业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保障渔业安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渔业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责。第六条 群众性护渔组织,应当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工作。第二章 养殖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并公布实施。

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性渔业养殖生产和培育、推广优良品种。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等从事养殖业,应当向水域、滩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跨界水域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由跨界水域所在地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发。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第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养殖生产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区域、规模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准范围;

(二)生产管理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

(三)养殖使用的水产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质量标准;

(四)养殖投入品、养殖用水、尾水排放、质量安全等符合法定要求。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应当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确定的范围、种类等依法开展水产苗种生产活动,并遵守国家规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第十一条 不得经营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推广的水产苗种。

列入国家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名录的第三类水产苗种,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方可进口、出口。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价。第十二条 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饵料、饲料、药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以及禁用药物从事养殖生产。

不得使用未取得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国家明确禁止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从事养殖生产。

不得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从事养殖生产。第十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养殖水生外来物种、杂交种等物种的,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具备与养殖外来物种、杂交种等物种相适应的人员、技术、隔离养殖场所和必要设施设备;

(二)具有安全可靠的防止逃逸、扩散、外泄管理措施;

(三)具有相应的紧急事件处置方案。第十四条 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应当加强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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