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普爱思滴眼液曝出问题,作为广告代言人的明星自然受人质疑。
莎普爱思滴眼液的广告代言人郎平,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从这个案例来谈论明星广告代言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可能会更具理性。
明星广告一直很热。我们只要打开电视、翻开报纸,查开手机,打开电脑,甚至走在大街上,总能见到一些公众熟悉的名人脸孔在尽心尽力地推介各式各样的商品。
现在是注意力经济时代,只要能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商家就有日进斗金的希望。而不能吸引公众的眼球,就像在漆黑的夜晚向情人暗送秋波,再卖力也是白搭。
可是,在产品极大丰富,琳琅满目的商品让人目不暇接的今天,要吸引公众的眼球殊非易事。影视明星作为知名度极高的公众人物,自然具备吸引公众眼球的条件。在“眼球经济”条件下,一些厂商请明星做广告,以求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自然是合情合理的事。
明星做广告,以其知名度换取“利益最大化”,本来也无可厚非。可是,明星为虚假广告作代言人而误导消费者,那就值得大“非”而特“非”了。
明星做广告肯定有收取广告费的考量。正如俗语所言:“受人一饭,听人使唤。”收受了别人的巨额钱财,难免要受人摆布。有些演艺明星因为收受了巨额代言费,便心甘情愿地充当假冒伪劣商品的“遮羞布”,甚至是“助纣为虐”,充当无良商家欺骗消费者的工具。
这些年来,明星为虚假广告作代言人而误导消费者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东窗事发后,不管是冠冕堂皇的抵挡,还是满脸委屈的诉说,明星既然涉嫌参与虚假广告,不管是成心也好无意也罢,无论如何都是难辞其咎。
按常理来说,他们理当受到追究。可是,恕我孤陋寡闻,就我所知,被曝光的众多涉嫌虚假广告的明星似乎都是毫发未损,明星虚假代言的“经济成本”近乎为零。
从法律层面来看,除了食品、药品,似乎对明星虚假代言具备刚性约束之外,其他法律条文对名星虚假代言来说,不是失之笼统,就是形同隔靴搔痒。正是因为如此,纵观以往出现名星虚假代言事件,尽舆论一片指责之声,却总是不见法律处罚的大棒落到名星头上。
同时,我们也知道,名星的名气是公众追捧出来的。有道是,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公众的力量,既可捧红一个名星,也可使之身败名裂。
可是,在我国名星自有其特殊的“生态环境”。公众似乎对名星虚假代言显得极为“宽容”,我们看到过名星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被“封杀”,却从来没有见哪位名星因为虚假代言而遭到公众唾弃,更没有看到哪位名星因虚假代言而无法在娱乐界立足的情况。
法不究,民不弃,名星虚假代言的“经济成本”近乎为零。仅仅靠明星的“谨慎”和“良知”,想杜绝明星虚假代言,无异于缘木求鱼。
说到底,明星虚假代言,其实都是人们“溺爱”、“娇惯”出来的。
法律应该明确地告诉广告代言名星,收取代言费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面对责任,名星代言广告才能具备应有的谨慎。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规范和约束名星代言广告,至少可以让他们不会只想到收取钱财,而将责任抛之脑后不管不顾。
如果不能从法理层面上对明星代言广告加以规范,面对唾手可得的巨额代言费和近乎为零的责任风险,名星涉嫌虚假广告的事件肯定会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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