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待遇最新政策是怎么样的
一、退役军人待遇最新政策
第一项福利政策是先行收集退伍军人的信息。这一工作目的就是为了更精确的统计退伍军人的数量,保障退伍军人的生活,并在给予他们福利政策的同时,将其作为后备力量。可见国家对退伍军人的重视度是不容置疑的。这一项工作正在进行中,预计能够在明年的5月基本完成。
第二项福利政策是将军人的优抚工作进行完善,确保退伍军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而且国家还会根据退伍军人曾经立下的功勋和所做出的奉献就行嘉奖。
第三项是为已经退伍的军人们颁发光荣牌,不仅能够有效提高军人的荣誉感,还会令国家的退伍军人得到应有的奖励和尊重,也可以有效加强当代青少年的民族自豪感、爱国主义核心思想等。
第四项福利政策是国家拨款,解决退伍军人创业就业的问题。
第五项福利政策是合理安置妥当退伍军人,将时间控制在今年,争取早日完成。
第六项福利政策是特意建立优惠帮助的机制,对那些生活有困难的退伍军人施以援手,诚心帮助。
第七项福利政策便是邀请退伍军人中的党员加入组织。
二、就业举措
一是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各地特别是边疆地区、深度贫困地区结合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拓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渠道。
二是鼓励企业招用。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三是探索新的就业渠道。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稳边固边、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
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生活福利待遇,对在条件艰苦的边防、海防等地区或者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在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优待。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
第六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在就业、住房、义务教育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六十四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军属生孩子有哪些待遇
军属随军落户政策如下:
1、学历落户: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的,不受年龄限制;具有本科(不含)以下学历的,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
2、在校大学生落户,全国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均可迁入本市落户;
3、人才引进落户:专业人才落户,凡符合专业人才标准的人员,可迁入落户;技能人才落户,凡符合技能人才标准的人员,可迁入落户;
4、投资创业落户,凡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员工和个体经营者可迁入本市落户;
5、投靠直系亲属落户,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6、安居落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军嫂生孩子待遇如下:
一、军嫂生育补助政策
1.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2.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二.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对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半费或免费待遇。
(2)医疗包干待遇。
(3)领取医疗补助费。四.医疗补助费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不论是否符合随军条件或是否随军)及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且未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者,可享受家属医疗补助费待遇。五.军人家属抚恤待遇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军人本人抚恤待遇的内容就是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
法律依据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第六条,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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