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天南地北首页 网站导航

明代的租佃制包括

网友发布 2023-07-31 16:38 · 头闻号厨房美食

明代的租佃制包括佃仆制、分成租制、定额租制、预租制。

1、佃仆制

佃仆是由于种主田、住主屋、葬主山而以契约或宗规家法的形式确定与主人的关系,并归属于整个宗族的家奴,社会地位介于奴仆与佃户之间,这种以大量佃仆存在为基础的佃仆制,产生于东晋、南朝、隋、唐的部曲、佃客制的基础之上。

但是,到清朝中后期,由于佃仆的绝对数量逐渐减少,谣役地租开始向货币地租转变,还有佃仆、奴仆起义频繁发生等原因,佃仆制日渐衰落,最终走向消亡。

2、分成租制

分成制是地租剥削的一种形式,即租地农民同土地出租者按比例共分土地收获物的缴租制度。在中国,分成制与租佃制同时出现,始于战国末期;终于土地改革完成时。在欧洲大陆国家,分成制盛行于封建后期,是由原始地租向资本主义地租的一种过渡形式。

特点是:农民提供劳动,封建主提供土地,经营资金、农具、耕畜与种子,或由农民提供,或由土地所有者提供或由二者按比例提供;产品在农民与土地所有者之间按预定的比例分配,有农民和地主各得半数的“对分制”,有按土地、水、耕畜、种子、劳动力分配的五分制度。

3、定额租制

定额租制亦称“定额租”、“定租”、“包租”。租佃方式的一种。地主出租土地时,按照租种土地面积,规定佃户每年应交一定数额的地租。定额租制一般分两种:一是定额呆交,即不论年成丰歉,都按规定的数额交租,亦称“硬租”,“铁板租”、“板租”、“死租”。

一种是定租活交,即在荒年歉收时,可以少交缓交,亦称“软租”、“花租”。但任何减缓,多由地主决定,佃户必须遵守。定租活交的租额往往较定租呆交为高。在定额租制下,农民的生产独立性与积极性比在分成租制下稍大。

4、预租制

清代地主在出租土地时预先向农民收取地租。而后才允许农民耕种的一种比较普遍的租佃制度。清代前期预租制已相当发展。到干隆年间(1736~1795)。

因预租事发生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地区有:直隶(今河北)、山西、陕西、甘肃、江苏、浙江、湖北、四川、广东、盛京(今辽宁)等。干隆嘉庆年间(1736~1820)。收取预租的不仅有民田地主,还有旗地地主。在直隶地区收取预租的旗地地主多于收取预租的民田地主。

租佃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佃农和佃户的区别如下:

佃户:没有土地或少地,代耕他人的土地。比如例史上给地主家种地的,土地所有权是地主的,但地主自己又无法自己种完或不原干活,所以给无地或少地的人种,定期交租。

佃农:通常是指封建地主制经济下租种地主土地的农民。佃农耕种地主的土地,但自有一定的劳动工具、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有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的家庭经济。这种小私有者的地位,使他们具有一定的生产积极性。佃农是封建地租剥削的主要承担者

一、租佃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1、租佃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具体如下:

(1)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2)租佃关系,地主以土地出租给农民,从而剥削、奴役农民的制度。地主将农民禁锢在土地上,农民没有自由,种出的粮食是地主所有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有什么

1、干预程度不同;

2、福利待遇不同;

3、用工形式不同;

4、主体不同;

5、合同的排他性不同;

6、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免责声明:本平台仅供信息发布交流之途,请谨慎判断信息真伪。如遇虚假诈骗信息,请立即举报

举报
反对 0
打赏 0
更多相关文章

收藏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