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的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发展的需要,坚持科学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促进本市畜牧业实现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引导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协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市、区(县级市)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城乡规划、财政、公安、城市综合管理、水务、科技、林业草原、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引导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养殖污染防治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发现本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排放、丢弃畜禽尸体等污染环境行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七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畜禽养殖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为协会成员提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第九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联合执法、应急预警、善后处理等工作。第十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的名称、养殖地址、养殖规模、品种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等数据;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数据。数据库应当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专项资金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区(县级市)生态环境、城市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及时进行处理。第二章 规划与预防第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第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分区管理要求;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畜禽养殖类废水怎样处理
随着畜牧业的现代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生产。兽药(包括兽药添加剂)在降低发病率与死亡率、提高饲料利用率、促生长和改善产品品质方面起到十分显著的作用,已成为现代畜牧业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但是,由于科学知识的缺乏和经济利益的驱使,畜牧业中滥用兽药和超标使用兽药的现象普遍存在。其后果,一方面是导致动物性食品中的兽药残留,摄入人体后影响人类的健康;另一方面,各种养殖场大量排泄物(包括粪便、尿等)向周围环境排放,兽药又成为环境污染物,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
李存(邯郸农业高等专科学校,河北永年057150
随着畜牧业的现代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生产。兽药(包括兽药添加剂)在降低发病率与死亡率、提高饲料利用率、促生长和改善产品品质方面起到十分显著的作用,已成为现代畜牧业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但是,由于科学知识的缺乏和经济利益的驱使,畜牧业中滥用兽药和超标使用兽药的现象普遍存在。其后果,一方面是导致动物性食品中的兽药残留,摄入人体后影响人类的健康;另一方面,各种养殖场大量排泄物(包括粪便、尿等)向周围环境排放,兽药又成为环境污染物,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
①兽药残留及其种类
兽药残留(animaldrugresidues)是指给动物使用药物后蓄积和贮存在细胞、组织和器官内的药物原形、代谢产物和药物杂质。近年来,兽药残留在国内外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与人类的健康息息相关。兽药残留包括兽药在生态环境中的残留和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动物性食品是指肉(包括肝、肾等内脏)、蛋和乳及其制品的总称随着经济的发展、动物性食品在人们食物总量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其卫生安全也倍受关注。
残留毒理学意义较重的兽药,按其用途分类主要包括:抗生素类、化学合成抗菌素类、抗寄生虫药、生长促进剂和杀虫剂。抗生素和化学合成抗菌素统称抗微生物药物,是最主要的兽药添加剂和兽药残留,约占药物添加剂的60%。
②兽药残留引起的原因
不遵守休药期的规定、非法使用违禁药物、不合理用药等是造成兽药残留超标的主要原因。休药期(withdrawaltime,WDT)是指从停止给药到允许动物或其产品上市的间隔时间。据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调查,未能正确遵守休药期是兽药残留超标的主要原因。如1970年、1985年、1990年和1991年所占比例依次为76%、51%、46%、54%。非法使用违禁药物是指:受经济利益驱使,为使畜禽增重、增加瘦肉率而使用ß一兴奋剂如盐酸克伦特罗等,即“瘦肉精”;为促进畜禽生长而使用性激素类同化激素;为减少畜禽的活动,达到增重的目的而使用安眠镇静类药物等。不合理用药是指:滥用药物及兽药添加剂;一旦出现症状,在未确诊的情况下,重复、超量使用兽药,制剂无效就直接使用原料药;不管什么药,拿来即作为药物添加剂长期使用;随意改变兽药的给药途径和给药对象等。
③兽药残留的危害
3.l毒理作用
31.l急性中毒ß2-一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简称ß-兴奋剂)能够加强心脏收缩、扩张骨骼肌血管和支气管平滑肌,兽医和医学临床上用于治疗休克和支气管痉挛。5~10倍以上治疗量时则在多数动物(牛、羊、猪、家禽)具有提高饲料转化率和增加瘦肉率的作用,俗称“瘦肉精”,克仑特罗、马布特罗口服生物利用度较高,应用较多,ß-兴奋剂在肝、肺和眼部组织中残留较高,浓度能达到100-500g/t,人一次食用100-200g这样的组织就可能出现中毒反应。在国内外已有多起因食用含ß-兴奋剂残留的动物肝和肺组织发生中毒的报道,出现头痛、心动过速、狂躁不安、血压下降。如1997年发生在香港的数人吃了含有盐酸克仑特罗的猪肺而发生急性中毒的事件。
3.1.2慢性中毒兽药残留的浓度通常很低,发生急性中毒的可能性较小,长期食用常引起慢性中毒和蓄积毒性。
氯霉素能导致严重的再生障碍性贫血,并且其发生与使用剂量和频率无关。人体对氯霉素较动物更敏感,婴幼儿的代谢和排泄机能尚不完善,对氯霉素最敏感,何出现致命的“灰婴综合征”。氯霉素在组织中的残留浓度能达到1mg/kg以上,对食用者威胁很大。已有1例儿童服用2mg氯霉素和老年妇女使用氯霉素眼膏后死亡的报道。所以,氯霉素已禁止用于食品动物。
四环素类药物能够与骨骼中的钙结合,抑制骨骼和牙齿的发育。大环内酯类的红霉素。泰乐菌素易发生肝损害和听觉障碍。氨基糖甙类药物如链霉素、庆大霉素和卡那霉素主要损害前庭和耳蜗神经,导致眩晕和听力减退。磺胺类药物能够破坏人体的造血机能。长期接触有这些药物残留的动物性食品,可能有害健康,引起慢性中毒。
313“三致”作用即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苯丙咪唑类药物是一种广谱抗寄生虫药物,通过抑制细胞活性,可杀灭蠕虫及虫卵。这类药物干扰细胞的有丝分裂,具有明显的致畸作用和潜在的致癌、致突变效应。雌激素、砷制剂、喹恶琳类、硝基呋喃类和硝基咪唑类药物等都已证明有“三致’作用,许多国家都禁止用于食品动物,一般要求在食品中不得检出。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新型广谱抗菌药、药效高、毒性低,在国内养殖业中用量很大,这类药物主要影响原核细胞DNA的合成,但个别品种已在真核细胞内显示出致突变作用。磺胺二甲嘧啶等一些磺胺类药物在连续给药中能够诱发啮齿动物甲状腺增生,并具有致肿瘤倾向。链霉素具有潜在的致略作用。这些药物的残留超标,将严重影响人类的健康。
32变态反应
一些抗菌药物如青霉素、磺胺类、氨基糖苷类和四环素类能引起变态反应。青霉素类药物使用广泛,其代谢和降解产物具有很强的致敏作用。喹诺酮类药物也可引起变态反应和光敏反应。轻度的变态反应仅引起算麻疹、皮炎。发热等,严重的导致休克,甚至危及生命。
3.3对胃肠道微生物的影响
在正常情况下,人体的胃肠道存在大量菌群,且互相拮抗、制约以维持平衡。如果长期接触有抗微生物药物残留的动物性食品,部分敏感菌群受到抑制或杀死,耐药菌或条件性致病菌大量繁殖,微生物平衡遭到破坏,引起疾病的发生,损害人类的健康。
34诱导耐药菌株
抗微生物药物的广泛使用,特别是在饲料中长期亚治疗剂量添加抗微生物药物,易于诱导耐药菌株。细菌的耐药基因位于R-质粒上,能在细胞质中进行自主复制,既可以遗传,又能通过转导在细菌间进行转移和传播。关于人和动物之间耐药质粒的传递问题,一直存在争论,但已有实验证实了耐药基因可以在人和动物之间相互传递,即动物原的耐药菌株可以向人传播。
另外,人们长期接触有抗微生物药物残留的动物性食品,也会直接诱导人体内的耐药菌株。
3.5激素样作用
性激素及其类似物主要包括甾类同化激素和非甾类同化激素,70年代前,许多国家将其作为畜禽促生长剂。肝、肾和注射或埋植部位常有大量同化激素存在,被人食用后可产生一系列激素样作用;潜在的致癌性、发育毒性(儿童早熟)、女性男性化和男性女化性。近年来我国常有儿童性早熟的报道,这与养殖业中非法使用性激素作促生长剂致使其残留于动物食品中有关。另外,磺胺二甲嘧啶的激素样作用也在研究中。
36生态环境毒性
兽药及其代谢产物通过粪便、尿等进入环境,由于仍具生物活性,对周围环境有潜在的毒性,会对土壤微生物、水生生物及昆虫等造成影响,这是近年来国内外研究的热点。
阿维菌素类药物对低等水生动物、土壤中的线虫和环境中的昆虫均有较高的毒性作用。同化激素随排泄物进入环境成为环境激素污染物,如污水中lng/L的雌二醇即能诱导雄鱼发生雌性化。抗球虫药常山酮对水生动物(如鱼、虾)有很强的毒性。有机砷制剂作为添加剂大量使用,随排泄物进入环境后,对土壤固氮细菌、解磷细菌、纤维素分解细菌等均产生抑制作用。
另外,进入环境中的兽药被动、植物富集,然后进入食物链,同样危害人类的健康。有机磷和有机氯杀虫剂常用来驱杀动物的体内和体外寄生虫,排泄物中的有机磷杀虫剂对生态环境的危害性很高,而有机氯杀虫剂在环境中能长期存在,易被动、植物富集并具有“三致”作用。己烯雌酚、氯羟吡啶在环境中降解很慢,能在食物链中高度富集,影响人类的健康。
37影响畜禽产品出口贸易
前些年,我国畜禽产品开始进入国际市场,但由于兽药残留超标被某些国家退货、销毁、索赔甚至终止贸易往来,不仅使我国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使我国畜禽产品丧失了良好信誉,严重影响了畜禽产品的出口贸易。1990年出口日本的1万吨鸡肉,由于氯羟吡啶的残留超标,产品全部销毁,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自欧盟于1996年中断我国对其畜禽产品出口以来,欧盟兽医委员会每年都派代表来中国考察,2001年短暂恢复了我国上海、山东部分企业的畜禽产品出口,2002年1月2日又宣布全面禁止我国畜禽产品出口欧盟,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畜禽产品中的兽药残留。
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中的非贸易性技术堡垒现象,使我国畜禽产品的出口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环境。如不能很好地控制兽药残留,畜禽产品的出口贸易将是困难重重。
④兽药残留的控制措施
我国的兽药残留监控工作起步较晚,但有关部门已经开始重视动物性食品中的兽药残留问题,制订了各种监控兽药残留的法规,这是我国对兽药残留监控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的有力措施。但是,兽药残留监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政府和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广大民众的支持,现提出以下控制措施。
4.l加快兽药残留的立法,制订相应的法规
尽快制定对兽药安全使用和违法使用处罚的法规,制定国家动物性食品安全的法规,以及一系列可操作的配套管理法规,把兽药残留监控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加大处罚力度,推动和促进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的开展。
4.2严格规范兽药的安全生产和使用
监督企业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兽药,禁止不明成分以及与所标成分不符的兽药进入市场,加大对违禁兽药的查处力度,一旦发现,严厉打击;严格规定和遵守兽药的使用对象、使用期限、使用剂量和休药期等。加大对饲料生产企业的监控、严禁使用农业部规定以外的兽药作为饲料添加剂。
4.3加强饲养管理、改变饲养观念
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饲养管理技术,创造良好的饲养环境,增强动物机体的免疫力,实施综合卫生防疫措施,降低畜禽的发病率,减少兽药的使用。同时,充分利用中药制剂、微生态制剂、酶制剂以及多糖等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制剂来防病、治病,减少兽药残留。
4.4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的宣传力度,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兽药残留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广泛宣传和介绍科学合理使用兽药的知识,全面提高广大养殖户的科学技术水平,使其能自觉地按照规定使用兽药和自觉遵守休药期。
4.5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完善兽药残留监控体系
加快国家、部、省三级兽药残留监控机构的建立,实格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加大监控力度,严把检验检疫关,严防兽药残留超标的产品进入市场,对超标者给予销毁和处罚,促使畜禽产品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换,使兽药残留超标的产品无销路、无市场、迫使广大养殖场户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遵守休药期的规定,从而控制兽药残留。
4.6加快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的建立,积极开展兽药残留控制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完善兽药残留的检测方法、特别是快速筛选和确认的方法,加大筛选兽药残留的试剂盒的研究和共发力度。积极开展兽药残留的立法和方法标准化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使我国的兽药残留监控与国际接轨。
衡阳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办法
养殖废水处理,最好的办法就是采用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微生物发生器就能彻底解决。且出水优于国标。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充分借鉴了曝气生物滤池法、接触氧化法、生物膜法、间隙曝气法、人工快滤法、沉降分离法、硝化返硝化法、给水快滤法等八者设计手法,并结合二级或三级污水处理工艺而研制出来的污水处理新工艺、新技术。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在我国的北京、山东、河北、贵州、山西、四川、内蒙古、黑龙江、江苏、吉林、河南、湖北、天津、新疆等地已有工程实例,案例涉及生活、医院、化工、屠宰、食品、亚麻、酒精、制药、榨菜等领域的污水处理。大量的应用证明:出水水质CODcr一般在20mg/L以下,最低595mg/L;BOD5一般在10mg/L以下,最低350mg/L;SS一般在20mg/L以下,最低655mg/L。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使污水在同一个处理池内,完成两次曝气,两次沉淀、两次过滤,解决其它污水处理需要四个池子才能完成的工艺流程,特别是在连续进水条件下,实现间隙曝气,活性污泥回流,整个运行没有闲置,其优点较传统处理方法较为突出,处理效果尤为显著。2009年8月,被国家科技部列为“创新项目”;2009年12月,该产品被国家环保部列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2010年5月,被国家科技部、国家环保部、国家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2012年7月,又被国家环保部列为十二五期间“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 微生物发生器主要优点如下: 1、自动化程度高,污水处理效果好 该设备采用三级发生、交替运行、逐级衍生、对数增长技术,致使发生器产生微生物的密度高达达到18×1020CFU/ml,高密度微生物释放进入微生物净化处理设备后,微生物净化处理设备中生物量迅速提高到20×104mg/L以上,能将污水中的污染物彻底分解成CO2和H2O,从而使污水得到净化。 2、适应范围广 该设备为比较理想的污水生物净化处理设备,可根据不同种类、不同性质、不同环境的污水处理需要,生成不同种群、不同菌属、不同温度、不同污水处理需要的微生物,特别适合城镇生活污水、农村生活污水、医疗污水、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高盐废水、高氨氮废水、有毒有害废水、重金属废水、垃圾渗滤液等废(污)水处理的需要。 该设备还可直接与接触氧化法、AB法、A/O法、氧化沟、SBR等旧污水处理工程配套,在既不变动污水处理工艺,也不改动土建工程的条件下,实现污水处理升级扩容、污泥减量、脱氮除磷、中水回用等多种用途。该设备还可用于景观、河道、湖面、河流、咸水湖、海湾、土地等领域去除微污染,保护公共环境。 3、经济效益突出 该微设备产生的是高密度优势微生物菌群,能快速食掉污水中的污染物和淤泥,且不产生臭味,不用污泥脱水机、污泥传输机、泥饼外运车、废气处理设备和大功率的鼓风曝气设备,与传统方法比较,能耗是活性污泥法的1/8,设备投资可节约百分之七十,还可在浅层水池上运转,从而使污水处理池体积缩小、深度减浅,大大降低了一次投资费用和长期管理费用。 4、管理方便,安全可靠 该设备产生的高密度微生物菌群通过射流进入处理池后,能迅速减少污水中的生物耗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和固体悬浮物(TSS),并有极强的脱氮除磷功能,还能在极短的时间内使5类水转变成3类以上,7天内消除污水中的臭味,10天内吃掉污水中50%左右的淤泥,每天降解20%的BOD,10-15天内实现达标排放或中水回用。 采用该设备处理污水无污泥膨胀之忧,也不受操作员学历年龄限制,管理方便,安全可靠。 5、没有二次污染,营造绿色环境 随着高密度微生物菌群发生量的不断增加,污水中的生物耗氧量(BOD)也越来越少,大量的微生物因缺少BOD而失去存活能源自灭,变成二氧化碳和水,未自灭微生物还可成为鱼类和浮游生物的饵料,进而形成良性的生态处理净化过程,没有臭味、不产生污泥、无二次污染,营造绿色环境。 6、不受气候影响,完成生化处理 采用传统的生化法处理污水,受到气候及水温变化影响,当温度每降低10度,微生物的酶促反应速度就降低1-2倍,气候导致微生物的活性不足,造成污水处理效果不好,不但威胁着北方污水处理厂,对于南方冬天的污水处理厂也是严俊的考验,贵州长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专利产品微生物净化处理设备彻底解决了这一难题,该发生器系统产生的高浓度微生物菌群释放进入微生物净化处理系统后,其生物量讯速达到20×104mg/L以上,使微生物净化处理设备中生物浓度较活性污泥提高10倍,填补了因水温低而导致生物量不足,污水处理效果差的技术难题。 7、解决活性不足,确保水质达标 采用传统的生化方式处理高浓度、高氨氮、高盐量、有毒性、重金属废水,由于微生物在这些污水中的成活少、数量小、致使污水处理后出水水质差、效果不稳定、难以达标排放。微生物净化处理设备以独特的方式彻底解决了这一难题,该微生物发生系统能将生产出的18×1020CFU/ml以上的高浓度微生菌群源源不断地送入微生物净化处理设备,较其他污水处理提高10倍以上的生物量,强大的微生物菌群加速对污水中污染物的降解和消化,同时微生物净化反应设备的供氧又显著加速了污染物被分解成CO2和H2O,硝酸盐、硫酸盐成为微生物生长的养分,至使微生物又得到进一步的衍生,即使受天冷、低温、冲击负荷影响,和高浓度、高氨氮、高盐量、有毒性、重金属抑制,也无法阻止群雄逐鹿、前仆后继的微生物大军,形成对污水处理的强大阵容,进而降解和消化污水中污染物,最终实现废水达标排放或中水回用。 8、革新微污染治理方式 传统河道治理离不开闸坝、断水、清淤等处理过程,工程耗资大、工期长、淤泥量大。微生物净化处理设备直接安装在景观、河道、湖面、河流、咸水湖、海湾、土地等微污染源上游,从源头切断和堵住污染源头,并通过微生物降解污染、吃掉污泥、去除嗅味、除磷脱氮等作用实现彻底治理,为微污染治理提供了可靠的设备
淮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本办法所称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财政投入,统筹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管理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环保台账,加强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展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市、县(市)区农牧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进行技术指导与服务,做好畜禽养殖备案登记管理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市、县(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管,建立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养殖废弃物处理和利用工作台账,协助生态环境、农牧等主管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开展巡查,及时制止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禁养区内复养等行为并向当地生态环境或者农牧主管部门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生态环境或者农牧主管部门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宣传教育,发现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当地生态环境或者农牧主管部门报告。第六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严格履行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建立养殖污染防治台账。
养殖污染防治台账应当载明养殖废弃物产生、收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自行建设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还应当载明设施运行、维护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公众举报和公共参与机制。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第八条 畜禽养殖协会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第九条 市、县(市)生态环境、农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文物保护单位等;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湘江干流两岸的禁止养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第十一条 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划定前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关停或者搬迁,畜禽养殖者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偿标准,依法予以补偿。第十二条 限养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前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必要的污染防治能力,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畜禽污染防治规划;
(二)符合动物卫生防疫条件相关规定,具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生产设施和正常运行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三)向县(市)区农牧主管部门进行养殖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农村开养殖场会造成环境的污染吗?怎么科学环保的搞养殖业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利用和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畜禽养殖业。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区域内畜禽养殖业产业布局,推广清洁养殖、无害化养殖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畜禽养殖场做好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建立定期会商、信息通报、联合督查等方式,形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联动机制。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接受举报和投诉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划分禁养区域和限养区域。
市辖区域范围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分和调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辖区域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分和调整,由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分为禁养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第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分为限养区:
(一)禁养区域外的主要河流、河道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国道、省道外沿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
(三)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限养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第十一条 禁养区内禁止畜禽养殖。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第十二条 在限养区内改建或者限养区外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三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十四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向其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五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第三章 治理与利用第十六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不得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倾倒畜禽养殖产生的废渣和污水。
污水用于灌溉农田的,排放前应当实施有效净化措施,水质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污水经处理达标排放的,应当设置一个排污口,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技术规范。第十七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应当配套建设畜禽废弃物的贮存设施和场所,采取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没有一个养殖场建是在城市里的,所有的大大小小的养殖场都是建在农村的,而且,建在农村的大大小小的养殖场,都对环境造成污染了吗?显然这个问题是不存在的,虽然可能有的养殖场对环境造成了污染,但是,那也只能是极少数的,而且既使是这样的养殖场对环境造成了污染,也是完全可以解决的,至于怎么解决,也不是一件困难的事!
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养殖场的污染源,所谓养殖场对环境的污染源,就是养殖场养殖的畜禽粪便的问题,而所有的畜禽粪便又都是我国最短缺的农家有机肥的来源,在大多数的养殖场,都会对畜禽粪便综合加工利用的,这就是说,养殖场的污染源不但可以解决,而且可以变废为宝的,全国那么多的有机肥加工企业的生产原料,就是养殖场畜禽的粪便。
在养殖场建设设计时,对养殖场的场址都是有严格规定的,养殖场都有畜禽粪便收集利用系统的,根本就没有随便排放的问题,而且环保部门也会监督管理的,况且畜禽粪便又是农家有机肥的最好的原料,也没有一个养殖场会把这么好的有机肥的原料白白浪费掉的,现在,不管是大型的、中型的、还是小型的养殖场,都会在周边征收征用,或者流转大量的土地,种植粮食或者种植饲草饲料的,而这些粮食或者饲草饲料也是他们养殖场畜禽的饲料的,他们就会把他们养殖场畜禽的粪便,用做肥料施用在他们种植的粮食作物上的!
这样就型成了环保综合利用良性循环的道路,这样也给这些养殖场增加了收入的,所以养殖场对环境污染的问题是可以控制解决的,如果发现了养殖场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的话,可以向环保部门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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