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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问:合伙出资创业,有人出力,有人不出力,股权应该怎么分?

网友发布 2023-07-29 19:54 · 头闻号公司管理

合伙创业,找对合伙人比找对老婆还难(笑),但更难的在于股权的合理分配。

合伙创业,有人出钱,有人出资源,有人出力,有人不出力,?

也有人既出钱又出力,还出资源出智慧,? 一般创始人都是这四种类型身份全部都有。所以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只看钱拍板的事,会牵扯到个人能力和工作性质的问题,如何保证分的公平是核心。

像这种情况,如果按照出资占比来分配: A:B:C:D= 20%:16%:12%:52%

在创业初期可能没有什么矛盾,但是一旦企业开始盈利,开始日进斗金之后,这些干活的人,A、B、C都会心理不平衡。

这种分配是非常不合理的,这只是考虑的资金的价值,完全忽略了人力,产品,技术,资源的价值,很容易造成人心浮动,影响公司发展

现在是一个以人为本的时代,人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人力占大股,资金占小股才是正确的方式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技术驱动型的公司,可以采取20%权重的资金股,30%权重的人力股,40%权重的技术股,10%权重的资源股的股权结构比例

如果是人力驱动型的公司,权重就可以划分20%资金股,30%的资源股,50%的人力股

如果是资金驱动型公司,权重就可以分为50%资金股,20%人力股,30%资源股

不同行业,不同公司,股权机构也不一样,只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东全部同意,便可以实施

在上面这个例子中,如果调整下股权结构,资金股占20%,人力股占23%,技术股占35%,资源股占22%,那么

A的占股方式:资金股+人力股=100/500×20%+23%=27%

B的占股方式:资金股+资源股=80/500×20%+22%=25.2%

C的占股方式:资金股+技术股=60/500×20%+35%=37.4%

D的占股方式:资金股=260/500×20%=10.4%

这样的分配方式,相信ABC三个人会干劲十足,D也能坐享其成,不用担心他们三人撂挑子不干了。

这个只是简单的分析,数据也粗糙,在实际情况下,企业的股权分配还可以做的更加详细,增加一些附加条件。 在保证公平的基础上,取保激励的效果。

所以,股权无小事,需要科学的运用,用好了如虎添翼,用的不对,就会阻碍重重,伤及企业自身。

2014年,《公司法》修改引入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工商登记机关不再登记实缴资本,多数情况不要求验资。为此,不少创业者惊喜地认为,技术出资可能是一个不错的迂回办法,不仅无需现金,是否真有技术转手也不易查证,似乎毫无后顾之忧,而且新公司法也不再限制技术等非货币出资的比例(之前上限为70%),那又何乐而不为?

如果说之前税务机关监管并不严的话,2015年以来,大家可能会发现,以技术虚假出资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做法将会得不偿失:不仅会恶化税务负担,还可能会面临评估和虚假出资等系列问题。事实上,已经有不少创业者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跟着曼德企服一起来看看吧!

技术出资的税务问题

如果说在之前的实践中有争议的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已经明确规定,技术出资会被拆分为两个交易来对待:一、技术转让;二、出资认缴。前者会产生个人所得税和其他与技术转让相关的税务负担。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技术发明成果转让收入-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因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确定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和合理税费三个项目的金额。其中,技术发明成果转让收入应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如果经过资产评估确定的价值与投资取得的股权比例不符,应当以评估确定的价值为公允价值。例如:甲以自有技术发明成果与合伙人共同创立一家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占30%,则按照股权比例计算投入的技术发明成果价值为300万元,但是如果评估确定的价值为400万元,则应以400万元为转让收入。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进行准确计算,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合理税费意味着个人所得税之外的更大税负,下文有简单列举。

二、技术转让过程中的其他税费

1、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有关规定,转让技术成果税率为6%,但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果受让方要求转让方按6%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进项税额,那么,转让方就要承担这6%的增值税。而且,无论是否免征,增值税都无法作为“合理税费”抵扣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

2、城建税及附加

转让方如果选择按6%缴纳增值税,则附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可以计入合理税费。

3、印花税

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由立据人按记载金额0.5‰贴花;转让非专利技术属于“技术合同”税目,由立合同人按记载金额0.3‰贴花。

4、其他官费

如果转让标的系专利权、软件著作权,还需要缴纳变更权属登记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此项费用也可以计入合理税费。

评估与虚假出资等问题

上文已经提及,确定缴付个人所得税还需要评估确认技术的公允价值,原本取消了验资程序,却因技术出资招来了评估程序,且不提评估费用和技术出资报税的负担。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没有真实技术转让,而只是虚晃一招掩盖相关股东不想出真金白银而是拿技术出资做幌子,不仅如上文所述,徒增了个人所得税负担,还面临虚假出资的潜在风险。尽管国家取消了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白话:坐牢风险,老一代企业家不少因为此罪锒铛入狱),但民事责任是逃脱不掉的,例如:公司其他股东或合伙人,闹僵了可以告违约,可以代表公司起诉(法律术语代位诉讼)要求实际缴付出资,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资不抵债等损害其债权的情形下,也可以要求实际股东缴付出资。

对创业公司的一些建议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问,尽管技术出资这次交了个人所得税,下次转让时扣缴的基数或成本也高了,最终不也没有损失吗?税务专家一定笑了:第一、尽管基数提高了(暂且这么假定,因为虚假技术出资可不一定能这么推定),表面看起来似乎没有多交个人所得税,但谁能保证以后转让价格会更高(可能根本没有下次,也没有增值缴税的机会)?第二、即使以后溢价转让要就增值部分交个税,如果有机会,您是选择现在缴税还是以后再缴?不仅仅是资金的时间价值,资金对于创业阶段的企业重要性不必赘述;很多税务筹划的核心就恰恰在于合法递延纳税时点。

那么创业公司应该怎么做呢?

如非必要,不要使用技术出资,尤其是不要通过技术出资来规避股东缴付出资的义务。实践中存在的部分股东不出资金而取得公司股权或超比例获得股权的情形,完全可以通过合伙(股东)协议、代持等变通途径来解决,适当的筹划可以合法减轻税负。

即使真的有技术要注入公司,也不一定必须作为技术出资,随着创始人带入公司成为公司财产,依法利用税收优惠转赠股本也不失为一个选择。

例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创业企业满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要求很关键!)的条件,公司溢价融资带来的资本公积以及利润盈余等转赠股本不仅同样实现了增大公司注册资本的需求,还能递延个税的缴纳时间,岂不是一个更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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