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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水卫生批件的规定

网友发布 2023-05-18 09:55 · 头闻号农业林园

不同型号的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应分别申报许可。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对已受理的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系列产品进行审评时和对已批准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系列产品进行延续审评时,只审评1个与检验报告对应的型号,其他型号应按照首次申报产品分别重新申报。

法律依据: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大型水质处理器是指供团体使用,体积大,不宜搬动的水质处理装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长度或宽度或高度≥200cm;

2重量≥100kg;

3一般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167L/min或反渗透(或纳滤)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3L/min。

(二)上述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国产产品以现场审核日期为准,进口产品和申请延续产品以受理日期为准。

自己的涉水批件可以给代工的用吗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一)、提出申请;_(二)、生产能力审核;_(三)、产品检验;_(四)、卫生厅或卫生部评审。

法律依据: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是指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国产和进口涉水产品。

第三条涉水产品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首次申报涉水产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河南办涉水卫生批件都需要什么材料和流程

不可以。中国政府明文规定,涉水类产品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卫生许可批件,取得批件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因此,自己的涉水批件不可以给代工的用。代工,即代为生产。也就是初始设备制造商(=originalequipmentmanufacturer),或称定牌加工,即OEM来生产,而再贴上其他公司的品牌来销售。

办涉水卫生批件所需的材料和流程,中科检测为您整理详细资料:

一、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提交产品配方(申报供水设备和饮水机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与饮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平面图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申请对所申报产品的生产能力进行审核。

二、申请单位所提供的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申请单位所提供生产能力审核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申请单位补正,接受申请日期以补正资料齐全之日为准。

三、 负责现场审核的卫生监督员应当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的要求数量及规格,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进行采封样,经采封样的样品由申请单位保存,并由申请单位送样到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中科检测具有涉水产品检验资质。

四、涉水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后,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涉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涉水产品检验工作。

五、申请单位应当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中科检测可以出具);

(四)产品材料及配方;

(五)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六)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七)生产设备清单;

(八)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九)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

(十)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十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十二)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十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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