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产品,是指在养殖、采集、捕捞等渔业活动中获得的水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本条例所称水产品质量安全,是指水产品质量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渔业投入品的使用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卫生、海关等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生产经营的水产品应当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第六条 水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和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推动实施动态监测。
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追溯制度,如实采集、保存、记录追溯信息,保障水产品可溯源。
鼓励和支持科技企业、科研机构等研究开发符合水产品特点的质量安全追溯技术。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水产品生产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水产品行业协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水产品行业协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水产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宣传、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引导和督促水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引导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和科学防治疫病,提高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渔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等认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第十条 鼓励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收到举报、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水产品产地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水产养殖区域,加强水产品基地建设,保护和提高水产品产地环境质量,防治产地环境污染,改善水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健康养殖示范场和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的建设,根据水产品产地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布局养殖生产,科学确定养殖规模。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水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对水产品产地环境进行调查、监测和安全评价,对养殖用水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水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水体、底质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提出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贝类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贝类生产区域环境质量和贝类质量安全监测,依据监测结果划定贝类生产区域类型,并予以公布。第十四条 水产品生产者应当保护水产品养殖环境,科学控制养殖密度,合理使用渔业投入品,防止因其生产行为污染水产品养殖环境。
水产品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水产品生产者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用于水产品养殖生产的水体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采取净化措施,经处理仍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停止养殖。
水产品生产者不得在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养殖、采集、捕捞水产品。
完善我国水产品管理体系(1)实行全过程的综合管理 在生态环境、投入品、生产过程、加工制造、经营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质量监控。 (2)完善监管方式 目前只重视认证的标签作用,忽视了其基本作用。 (3)完善国家的立法 通过完善国家的立法,使各相关部门职责明确。 (4)制定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和处理办法使监控工作真实、有效,全面提高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 完善水产品安全认证体系(1)规范国家的认证市场 目前,我国水产品企业对认证的积极性还不高,主要原因是国家未把水产品企业通过认证纳入法制轨道。 (2)建立权威的认证机构 要保证认证机构独立、公正、高效地开展工作。认证机构要借鉴其他行业的经验,不断完善认证体系。 (3)培训高水平的审核队伍 要加快选拔、培训审核员,其中培训队伍、培训基地建设、培训基金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4)完善认证审核程序 尽可能减少行政干预,保证水产品认证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目前水产品企业认证是自愿的,企业是认证工作的主体。只有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使企业充分认识到质量认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证机构才能生存和发展。 3 完善水产品的监管体系(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根据我国渔业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国渔业自然生态区域和行政区域特点,从我国农业质量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建成以主要水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渔业环境、种质资源、投入品相结合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 (2)突出重点,按需建设 在建设布局和计划安排上,重点加快健全县级快速检测站,为推进水产品市场准入提供技术保障。 (3)整合资源,提升档次 整合现有监管资源,优化投入结构,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突出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区域分布;各省的水产品质检中心可并归于部级质检中心确保整个体系建设的高起点、高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信息共享,各方信息及时反馈,综合处理。 (4)源头做起,预防为主 安全监管要从源头抓起,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渔药使用和生态环境的管理。能够出台相应扶持政策,留住并吸引优秀人才从事质检工作。 4 完善我国水产品的标准体系 (1)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和国际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和国际标准反映了国际上比较先进的技术水平。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和国际标准,实际上是一种廉价的技术引进,对消除技术贸易壁垒、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采用这些国际标准,以提升我国水产品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与国际接轨。 ①采用ISO(国际标准化组织) 标准的建议我国水产品资源丰富,种类繁多,以养殖为主是我国水产品与国外水产品的最大区别。食用习惯与国外也有较大差别,可等同、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很少。目前,我国出口水产品主要是初级加工产品,以及鲜活水产品,因此在产品质检 方面建议主要采用ISO标准。 ②采用CAC(食品法典委员会)水产品标准CAC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制定了很多的标准,为各国广泛采用。其水产品加工操作规程具体而且完备,我国水产品出口多是鱼、贝类、虾、蟹类,都是初级加工产品,根据我国水产品出口的特点,我们不仅需要产品的质量标准,而且更加需要操作技术规程。 (2)水产品加工专业标准制订、修订 ①加强转基因水产品、无公害水产品的产品标准的制定; ②制定新产品标准,打击假劣产品; ③重视水产品的检测技术,开展关键性标准的先期研究工作。 (3)建立完备的水产品加工专业标准资料库 收集欧洲、美国、加拿大、日本等主要水产国的产品标准、安全法规、兽药限量标准及准则。国内与本专业相关的食品卫生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水产品检验检疫标准及国内的地方标准与企业标准等。 (4)加强标准的宣传工作 在新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召集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的生产企业有关人员进行标准的宣传工作,普及标准及标准化知识;使企业清楚产品标准的重要性,在国家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产品标准作为产品检验、质量判断的依据。 (5)培养后备人才,争取经费支持 在主要水产高等院校开设水产加工与质量检验及标准化的本科生与研究生课程,培养水产加工与质量检验及标准化方面的研究生。 5 完善我国水产品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我国水产品技术法规体系,对现有技术法规进行清理、补充;明确和完善我国水产行业的行政管理与安全条款,建立我国自己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6 加强水产行业协会的建设 使协会能真正起到引导生产、技术支持作用,促进行业协会的标准化管理,加强行业内的自律行为,避免无序竞争,提高协会的凝聚力。 7 市场准入制度是政府全面控制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核心环节,市场需求有利于调整水产品品种布局、结构。只有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管理,才能创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对水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水产品。这就从生产条件上保证了企业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 (2)对企业生产的水产品实施强行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这项规定适合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能有效控制产品出厂的质量。 (3)对实施水产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检验合格的水产品要加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水产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这样做,不仅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和监督,还便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 8 加强水产品安全信息监测(1)编写水产品安全状况报告 各地要在全面收集和分析本地水产品安全信息的基础上,定期评价食品安全状况,编写本地区水产品安全状况报告,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集中整治。 (2)加强重点水产品品种的监测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各地区有选择地开展重点水产品品种的信息监测,动态了解水产品安全状况,评价水产品安全控制措施,形成专项报告。 (3)推进水产品安全信息与预警平台建设加强日常水产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送,及时向上一级部门准确报送地方水产品安全法规制定情况、水产品安全综合监督情况、重点品种监测和抽检结果及重大水产品安全事件调查与处理情况等日常信息,推进水产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的实施。 9 深化水产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结合本地实际,有重点地选择部分水产行业进行水产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水产品安全信用征集、评价、披露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推进信用分类监管,对水产品企业实行奖优罚劣,对严重失信的,坚决淘汰出局。 10 全面开展水产品安全综合评价 不断完善水产品安全综合评价制度,使综合评价更加科学、规范、公正、权威。省、市、县三级水产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全面开展水产品安全综合评价,上级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部门实施综合评价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积极探索综合评价与日常监督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综合评价的效能。 11 搞好水产品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要强化水产行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及时可靠的市场动态信息,有利于出口企业捕捉商机,生产适销对路产品。既要研究国际市场的商品供求信息,又要搜集国内特色水产品、龙头水产品企业信息。 12 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和食品召回制度 (1)进一步完善水产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事故报告、通报、预警机制,省市县三级水产品综合监督部门应制定重大水产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并建立专家库,一旦发生重大水产品安全事故,能做到报告及时、反应迅速、控制有力。 (2)尽快落实水产品召回制度 水产品生产者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发生水产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安全水产品;水产品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发生水产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已出售的不安全水产品。尽快建立并完善与《产品质量法》相配套的缺陷食品召回行政法规。 13 加大执法力度 应加强执法监督,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制假造假行为,严惩害群之马,保护按章办事、遵纪守法的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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