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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农产品要不要食品安全认证?

网友发布 2023-07-23 07:38 · 头闻号农业林园

法律分析:初级农产品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比如苹果、蔬菜等等,是不要进行食品生产许可证认证的。保质期是指产品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产品的保质期由生产者提供,标注在限时使用的产品上。在保质期内,产品的生产企业对该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或明示担保的质量条件负责,销售者可以放心销售这些产品,消费者可以安全使用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产品产品的保质期和保存期的含义

产品的保质期是指产品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产品的保质期由生产者提供,标注在限时使用的产品上。在保质期内,产品的生产企业对该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或明示担保的质量条件负责,销售者可以放心销售这些产品,消费者可以安全使用。

保存期是指产品的最长保存期限。超过保存日期的产品失去了原产品的特征和特性,丧失了产品原有的使用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保存日期的最后那天,也称为产品的失效日期。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故此,失效产品或者称为超过保存日期的产品应当禁止销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

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问题一:生态养殖需要办哪些证,有哪些手续 搞养殖首先要办理的证件就是《动物防疫合格证》,然后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如果是种畜,还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问题二:搞养殖需要办理些什么证件? 搞养殖首先要办理的证件就是《动物防疫合格证》,然后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如果是种畜,还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问题三:个体种植和养殖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需要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如果是特养,需要在林业局办理特种许可证。

一,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1,首先,带着身份证去工商机关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如果已经开通网上核名,可以在网上申请。

2,然后,需要前置许可证的,办理许可证,如果已经改为后置许可证,可以在办理许可证时继续办理营业执照。

3,办理营业执照需要提供身份证,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营场所证明,其他必须提供的材料等,填表登记注册。

4,工商机关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并在一个月内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特种养殖办理流程

1,首先向土管部门申请建场用地。

2、在土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再向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畜牧兽医局备案。

3、由于你想办野生动物养殖场,建议你再到林业局咨询一下。

4、开工建设前到环保局进行环评。

5、建成后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动物卫生防疫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问题四:搞养殖需要什么手续? 搞养殖需建设用地,要通梗基层组织上报乡镇土地环保部门审批,再就是免疫登记,这得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目前国家号召大搞养殖业,和土地流转,审批不成问题,应该很好办。

问题五:办养殖场需要什么手续 建设养殖场用地需要到当地土管所申请,圈舍盖好后引进品种再到畜牧局办理一个检疫合格证就可以了,其他没有。我这里有很多养殖肉牛和肉羊的,需要良种的话你可以过来选购。

问题六:农村养殖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

其中有规定:

(一)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 *** 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七:办一个养殖场需要哪些证 首先需要到土管部门办理养殖用地许可,其次是环保局的坏境评价(小型不需要),最后是农业部门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如果想办理家庭农场或者合作社的话,直接去工商咨询就可以。

问题八:生猪养殖,需要办哪些证件吗 首先,要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如果你是农村的就找当地畜牧兽医站找站长帮你办,或者自己办也行,先到县畜牧局拿到申请表格,填好表还有镇畜牧兽医站盖章,然后场地证明,画个平面图让村里盖章,再拍几张猪场照片,等等,这些东西畜牧局会告诉你的。最后拿到县畜牧局找局长签字盖章,基本上就办好了。不过其中的关系有点复杂,自己办比较麻烦,建议买条烟让镇站长给你办。

其次办营业执,如果是你一家办的猪场,只需要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这个比较简单,只需要动物防疫证和住所证明,当然身份证及复印件,还有一寸照片,不需要验资,在3天或者5天内,有的地方一个星期内办好,也有比较坑爹的,比如我的就要将近一个月的时间才办好。

再一个就是组织机构代码证,这个更好办了,拿上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还要交148块钱,三天准时办好。

最后就是税务登记了,我的还没办呢,我只知道在当地地税局办理,就是你所在乡镇地税局。

问题九:在自己种的地里搞养殖,需要什么证件 首先要与农户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如要成立合作社,需要按照农民合作社的规程办理注册,建立管理制度。

问题十:办养殖场的手续都需要什么 办理养殖证的条件和流程

一、办理条件:

1、国家对水产养殖海域和内陆水域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⑴全民所有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使用权;

⑵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承包经营权;

2、对已养海域和内陆水域,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养殖证的,可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尚未领取养殖证应尽快审核补发。

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养殖证的,限期予以调整。无证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3、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

一、养殖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2、养殖技术条件说明;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的海域和内陆水域承包经营合同。

三、申报流程:

1、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2、审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

3、批准。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 *** 批准,颁发养殖证。

4、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海域和内陆水域,承包人按规定签定承包合同后,到所辖地县级以上人民 *** 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养殖证。

5、登记造册、公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海域和内陆水域要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养殖证简介:

养殖证是国家对水产养殖海域和内陆水域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称《渔业法》),制定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下文是我收集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称《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第四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第五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海区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捕捞渔船和作业场所的分类

 第六条 海洋捕捞渔船按下列标准分类:

 (一)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马力)。

 (二)海洋小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不满44.1千瓦(60马力)且船长不满12米。

 (三)海洋中型捕捞渔船: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捞渔船以外的海洋捕捞渔船。

 内陆水域捕捞渔船的分类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

 (一)A类渔区: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及北部湾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

 (二)B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C类渔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南海区为C3。

 (四)D类渔区:公海。

 第三章 船网工具指标管理

 第八条 农业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经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主管机关批准,由主管机关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条 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 申请书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申请制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制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购置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购置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跨省购置国内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卖方所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原渔业捕捞许可证贴附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指标证明原件,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更新改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更新改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进口理由;

 4.《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进口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四)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进口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四)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申请人应当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六)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机构提供的丢失证明。

 第十一条 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一)专业远洋渔船;

 (二)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渔船;

 (四)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网工具指标的渔船;

 (五)其他依法应由农业部审批的渔船。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中央直属单位申请第一款规定的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直接向农业部提出。农业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情况外,其他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第十三条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过淘汰旧捕捞渔船解决,船数和功率应分别不超过淘汰渔船的船数和功率。

 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随船转移。购入方须填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并同时附送卖出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证明,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报批。农业部根据审批同意的买卖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核增买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核减卖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并定期通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买卖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调节。

 国内现有捕捞渔船从事远洋作业期间,其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予以保留。专业远洋渔船不计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部统一管理,不得在我国管辖海域作业。

 第十四条 申请人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办理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手续和申请渔船船名、办理船舶检验、登记、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指标申请,不予批准:

 (一)渔船数量或功率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二)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或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

 (三)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

 第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

 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七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我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包括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六)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外国船舶、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的捕捞作业。

 (七)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明确核定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等。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要明确核定捕捞限额的数量。

 作业类型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和杂渔具(含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及其他杂渔具)共9种。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其中的二种,并应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拖网、张网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其他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网、张网作业。

 非渔业生产单位的专业旅游观光船舶除垂钓之外,不得使用其他捕捞作业方式。

 捕捞辅助船不得直接从事捕捞作业,其携带的渔具应捆绑、覆盖。

 海洋捕捞作业场所要明确核定渔区的类别和范围,其中B类渔区要明确核定渔区、渔场或保护区的具体名称。公海要明确海域的名称。内陆水域作业场所要明确具体的水域名称。

 第十九条 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审批:

 (一)到公海作业的;

 (二)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

 (三)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

 (四)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五)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农业部颁布的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中央直属单位申请第一款规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直接向农业部提出。农业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第二十条 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因传统作业习惯或资源调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界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第二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其中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前款规定的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送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作业场所的核定权限如下:

 (一)农业部:A类、B类、C类、D类渔区和内陆水域。

 (二)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本海区范围内的C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B类渔区。

 (三)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A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C类渔区。在内陆水域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特殊情况需要地(市)级、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作业场所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授权。

 第二十三条 从事钓具、灯光围网作业渔船的子船与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式变更外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二)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捞日志。

 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

 (二)除专业远洋渔船外,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首次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

 (三)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跨省或跨海区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发放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同时贴附与渔船主机总功率相等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

 第二十六条 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应填写《渔捞日志》,并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时,提交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发证机关。

 第二十七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船名变更;

 (二)船籍港变更;

 (三)渔船所有权共有人之间变更;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满。

 第二十八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按规定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船作业方式变更;

 (二)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

 (三)因渔船买卖发生渔船所有人变更。

 海洋捕捞渔船买卖,以及主机功率和主尺度变更的,须事先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船网工具指标。

 发证机关批准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须向渔业捕捞许可证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损毁无法使用;

 (二)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

 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的,持证人须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媒体公告费由持证人承担。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持证人应将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渔船报废或损毁不再继续从事许可的捕捞作业;

 (二)自行终止许可的捕捞作业。

 第三十一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三十二条 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以下称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期为二年。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一)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持证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吨位未发生变更;

 (二)渔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与许可内容一致;

 (三)按规定填报《渔捞日志》,未超出捕捞限额指标(对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渔船);

 (四)违规案件已经结案;

 (五)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六)其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年审不合格的,年审机关可责令持证人限期改正后,再审验一次。再次审验合格的,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

 第三十五条 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证书载明的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功率不符的、应贴附而未贴附功率凭证或功率凭证贴附不足或贴附无效功率凭证的、以欺骗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的,以及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

 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为无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

 使用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未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为无证捕捞。

 第三十六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是渔船所有人,申请人在其申请获得批准后成为持证人。持证人对其申请从事的渔业捕捞活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签发人制度

 第三十七条《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签发人负责对前款文件和证书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签发人实行农业部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荐一至两人为签发人,并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逐级审核上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并公布。

 农业部负责审批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签发人。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签发人。

 第三十九条 签发人越权、违规签发,或擅自更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对有关签发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签发人资格等处分;签发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越权、违规签发或擅自更改的证书由其上级机关收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有关专门用语的定义如下:

 渔业捕捞活动:捕捞或准备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以及为这种行为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各种活动。娱乐性游钓或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水产品的除外。

 渔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渔业船舶。

 船长: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中的船舶登记长度。

 捕捞渔船:从事捕捞活动的生产船。

 捕捞辅助船: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等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船舶。

 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活动的教学、科研、资源调查船,特殊用途渔船,专业旅游观光船等船舶。

 远洋渔船:在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专业远洋渔船,指专门用于在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非专业远洋渔船,指具有国内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转产到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

 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渔船的数量及其主机功率数值、网具或其他渔具的数量的最高限额。

 制造渔船:新建造,包括旧船淘汰后再建造渔船。

 更新改造渔船:通过更新主机或对船体和结构进行改造改变渔船主机功率、作业方式、主尺度或总吨位。

 购置渔船:从国内买入渔船。

 进口渔船: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买入渔船,包括以各种方式引进渔船。

 第四十一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由农业部规定样式并统一印制。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渔捞日志》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格式印制。《渔捞日志》中填写的品种名称,分海区由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商本海区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持有广东省户籍的流动渔船的捕捞许可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我国渔船到他国管辖水域作业,须经农业部批准。非专业远洋渔船须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暂存,回国后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颁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〇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原农牧渔业部发布的《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办法》和一九八九年农业部发布、一九九七年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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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2.论渔业财产权与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制度

3.禁用渔具通告

4.2017年农业政策汇总

5.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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