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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农用车为啥贵一些

网友发布 2023-07-22 22:22 · 头闻号网络技术

原材料成本的增加和市场供需关系。

1、原材料成本的增加:制造农用车需要选用耐用的材料、强化车辆结构,以满足长期使用的要求,材料成本增加,进而影响了产品的价格。

2、市场供需关系:农用车市场供应相对较小但需求存在,这也可能导致农用车价格上升。

为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促进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见附件),正式在全国启动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 根据实施方案,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微型客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每辆定额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定额补贴3000元。每户农民限购一辆享受补贴的换购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两年内不得过户。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的载货汽车;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以下的载客汽车。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单价5000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650元。每户农民限购两辆享受补贴的摩托车。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汽车摩托车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

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5?6?1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地方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政策内容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 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 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本方案所称的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 8 吨但不超过6 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本方案所称的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 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 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 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 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 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5 ?6?1 12 汉川地震”51个重灾县,地方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上述地区可根据财力情况,加大对汽车、摩托车下乡的补贴力度。

(五)补贴资金申报。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矛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 )”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1/ kw )”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 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

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根据测算的各省补贴资金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根据预算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拨付,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每年4 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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