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顺义区发布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得知,顺义区仁和镇又有房屋需要进行征收啦,征收涉及 住宅 4户,征收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案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顺义区仁和镇。本项目范围内涉及住宅房屋4户,总建筑面积约163.3平方米。
本项目建设单位为北京建升 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升房地产公司),已取得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顺义区仁和镇前进村定向安置房项目核准的批复》(京发改(核)〔2018〕445号)、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2018规土(顺)条授字0002号)、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市规划国土顺预〔2018〕18号)等批准文件。
二、房屋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东至中山南大街,南至便民街,西至站前北街,北至中山西街。
项目范围内共涉及住宅房屋4户,均为平房,具体门牌号为:侯**户:顺义区老公社五号(3-4)、刘**户:顺义区老公社五号(12-13)、路**户:顺义区老公社五号(39-40)、王**户:顺义区前进村丁字街。
三、被征收人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 房产 卖契、房改售房协议等)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买产人为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房屋为共有的,全部共有人为被征收人,按1户进行认定。
(三)被征收人已故,由其全部法定继承人作为新的权利人,共同办理或共同委托其中一名法定继承人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
四、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规划部门未记载使用用途的,由认定组根据房屋实际使用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改售房合同未记载标准建筑面积或未取得房改售房合同的,由被征收人完善相关售房手续后,依据被征收人购房凭证等进行认定。
(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五、产权调换标准
住宅平房产权调换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7倍(含)。
六、原址期房产权调换
本项目按照“征一还一”的原则提供原址期房定向安置房屋用于房屋产权调换,“征一还一”是指被征收人每个产籍户只可选择一套安置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一)原址期房定向安置房屋产权性质
本项目原址期房定向安置房屋产权性质为三定三限。“三定三限”定向房是指按照“三定三限三结合”原则,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建设和分配,用于安置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搬迁农(居)民,并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定向安置住房。
(二)原址期房定向安置房屋装修标准
本项目原址期房实施毛坯房交房,按所选期房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助。
(三)原址期房选房顺序
按照被征收人签约先后顺序确定签约顺序号,签约顺序号即选房顺序号,已签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搬家交房的,顺序号作废。
(四)原址期房四至
本项目原址期房四至为:东至中山南街、南至南门西街、西至站前北街、北至中山西街。
(五)原址期房—平房定向安置房屋面积及户型
1.本项目为被征收人提供的原址期房定向安置房屋共4种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54平方米一室一厅、81平方米二室二厅、95平方米二室二厅、135平方米三室二厅。
2.平房定向安置标准和面积差价结算方式
(1)平房房屋定向安置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7倍(含)。
(2)被征收人所选定向安置房屋户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7倍但不超过15平方米(含)的部分,按建筑面积8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超出15平方米部分,按照周边房地产标准市场价格购买。
(3)被征收人所选定向安置房屋户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7倍的部分,面积差部分按照周边房地产标准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六)原址期房产权性质补助
选择原址期房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人选择“定向安置房屋户型建筑面积”给予15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原址期房产权性质补助,未来房屋交易时不再另行补助。
七、货币补偿
(一)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由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货币补偿专项补助和奖励
1.放弃产权调换房屋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00元/平方米的放弃产权调换房屋补助。
2.放弃产权调换房屋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要求搬迁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万元/平方米的放弃产权调换房屋奖励。
八、其他补偿
(一)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确定,不足1000元/建筑平方米按1000元/建筑平方米补偿。
(二)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40元/平方米的搬迁费。
(三)临时安置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费,按月计算。临时安置费不足3500元/月的,按3500元/月发放(如遇顺义区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四个月。
2.被征收人选择原址期房房屋产权调换的,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月至定向安置房屋实际交房之月后的第四个月,临时安置费暂按30个月发放。
(四)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利用被征收住宅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但被征收房屋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具体补偿标准为:
1.有营业执照,无纳税证明或纳税不足一年的或符合免税条件的,按800元/建筑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偿;
2.有营业执照,且纳税满一年的,按1200元/建筑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九、其他补助
(一)移机补助
电话移机费235元/部;宽带移机费400元/户;空调移机费400元/台;有线电视迁移费320元/终端;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燃气壁挂炉迁移费1000元/台;空气源热泵迁移费1500元/台。
(二)自建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助
自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搬迁交房的,自建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进行评估作价,并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自建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助。
十、奖励
(一)提前搬家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主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给予提前搬家奖。奖励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给予奖励。
(二)按约交房奖
被征收人在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内主动交房,给予按约交房奖。奖励标准为:每户奖励10万元。
(三)促签协议奖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全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要求搬迁交房的,给予促签协议奖,奖励标准为:每户奖励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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