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聚焦
今年6月,北京市朝阳区消费者涂女士向消协组织来电求助。她表示由于受疫情影响暂时没有外出工作也没有收入,近期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有一项配合商家进行刷单操作的“兼职”。她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加入到某刷单联络QQ群,按照平台联系人的要求和指引,下载了一款名为“物兜商城”的APP。按照联络人指示,她于今年5月26日下单“购买”了标价149元的化妆镜200件,共计花费29800元。实际操作过程中,商家并不会发货,但是相应的物流信息都是完整的。按照此前平台联系人承诺,会在交易信息完成后陆续返款返佣。其已知是刷单行为,不会有物品收到,然而时间过去近两周后一直没有退款返佣的消息,待其再次向联络人咨询时,却被联系人拉黑并踢出QQ群,在没有对方电话信息的情况下,多次尝试通过QQ再次联系均无果,怀疑自己上当受骗。

今年1月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一些消费者个人和家庭收入减少,迫切需要第二职业或兼职增加收入,在外出受限和人力财力综合考量下,微商代理和参与“网络刷单”成为一些人的选择。案例中的涂女士正是出于兼职赚钱贴补家用的想法去参与“网络刷单”,结果不仅没有赚到钱,投入的本金被套牢不知何时能要回。据涂女士观察了解,该刷单群多达数百人,有成员投入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经了解,一些有类似遭遇的人尝试去到浙江义乌公司办公地 “讨薪”和拿回本金,基本无果。不仅如此,该刷单联络群还多次发布信息诱导群成员扩充交际圈拉人投钱,从而赚取提成和分红,存在变相传销和拉人头的嫌疑。一些有察觉的消费者又不敢报警,担心一旦报警后警方介入那么他们投入的钱就会打水漂。
二、“网络刷单”怎么来的?
所谓“网络刷单”,就是商家组织一些人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进行网购下单,针对特定店铺的商品或服务完成浏览、选购和支付等相应操作,待订单信息完成后再在店铺或商品页面上进行评价,帮助提升商品或店铺的等级评分或美誉度。按照行业惯例,这种刷好评的操作属于 “正向刷单”,通常用于自己的店铺或产品;还有一种操作称之为“反向刷单”,即刷差评,通常应用于竞争对手或对立的品牌商。
“网络刷单”作为一个畸形的产物,是伴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并且逐渐形成规模化和产业化,在网络购物、外卖送餐等消费业态中成为一个难以铲除的顽疾。不仅如此,当前火热的各类短视频平台、直播电商带货业态中,刷赞、刷流量、刷人气也成为了新的刷单方式。
一些人参与有偿刷单,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一、时间相对自由,不用坐班;
二、准入门槛低,有手机或电脑,按照指引流程即可操作;
三、许诺的收益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很是心动;
四、部分人还会受到虚假网络广告的蛊惑或周围熟人朋友的影响。
相比于有组织的刷单操作,还有一种可以称之为“熟人刷单”。即受网店店主或员工等熟人所托,在对方的委托和指引下进行下单操作并进行评论。“熟人刷单”的优势在于,刷单行为更加隐蔽,可信度相对更高,平台防作弊机制更加难以识别,商家的操作成本和违规成本均相对较低。
刷单信息通常是通过各种贴吧、论坛、QQ/微信群、评论留言等方式传播。随着有关部门、电子商务平台对刷单、炒信等“黑产”“灰产”的持续打击和技术手段的更新,当前的网络刷单活动也逐渐走向隐蔽。

通过腾讯QQ进行搜索“刷单”,提示信息为“抱歉,没有找到符合查找条件的QQ群”;
然而,通过“互刷”关键词进行搜索,却出现大量的淘宝、天猫、拼多多互刷群,实际上也是刷单群。
我们在搜索中随机选取了一些QQ群提交入群申请。后进入到一个千人群,不时有人在群内发布刷单的任务需求信息。
三、网络刷单的不良影响
涉嫌数据造假和不正当竞争。
刷单通常是在运营早期或新品投放时,为吸引流量和增加销量而操作,目的是增加销售行为、交易额及后续的评论信息量,刷单实际上并没有产生真正的交易,因此所有的刷单都可以理解成为一种作弊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刷单目的是提升店铺或产品的美誉度,营造出商品热销和好评的导向,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商家也会有一定的成本开支,通俗来讲可以理解为“花小钱、换大钱”。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影响正常网络交易秩序和网络生态。
网络刷单干扰了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不利于电子商务业态的健康发展和商户良性竞争,大量的虚假刷单信息和垃圾信息也影响到了健康的网络交易生态。
有些刷单行为背后实际是非法集资、网络诈骗和变相传销。
一般的网络刷单活动宣传均会传递出,任务轻松、回报丰厚且无风险的信号,往往让消费者很心动。但还有一些打着刷单名义招揽用户的行为,需要消费者自行垫付资金或购买高价产品。还有一些平台或团伙,诱导消费者拉人头、发展下线,解套,实际上是非法集资和网络诈骗,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必须严加防范。
四、关于网络刷单的治理思考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强力打击刷单、炒信等各类不良营商手法。一方面,要强化协同治理和联合监管执法力度,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方式加强网络交易监管和虚假信息治理;借助电子商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联合惩戒手段,强化震慑力度和预防效果。另一方面,还应加强网络诚信宣传和正面引导,对各类市场主体加强消费教育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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