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分裂时期,这个时期的政治制度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同时该时期又是一个过渡时期,它上承秦汉、下启隋唐,其政治制度的发展又为汉唐盛世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郡是国家机构中非常重要的一级地方机构——上承中央,下接县乡,其行政活动广泛涉及民众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
第一节 政治职掌
任何一个政治集团的统治政策,都必须依赖行政运作来实施和维持;任何一个国家机关的最基本职掌,首先就是政治方面的内容。曹魏时期郡太守的政治职掌主要有理讼断狱、选举、上书与检举、防范寇盗与打击豪强、征发徭役、处理与少数民族的关系等几个方面。
一、
理讼断狱
理讼,即司法。在汉代,理讼是地方,特别是郡一级的一项重要职责。当属县不能判决时,郡守需要亲自处理这些案件。
正因为许多案件由郡守亲自处理或审理,所以郡守在处理刑讼案件中表现出来的能力大小,也就成为衡量其政绩、影响其迁转的重要标准。
当然,刑讼事务非常繁剧,郡守虽掌理讼断狱,但并非事必躬亲。其进行管理的一个主要方式是秋冬时节,派遣郡吏到诸县“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这同样也是郡守监察县行政、考课县令长的重要参考要素。
二、
选举
曹魏时期的选举承袭汉代,多途并进,主要有察举、辟除、征聘、荐举及杂途等大类。其中,最重要的是察举和征辟。郡太守总负责一郡的选举事宜,具体工作由功曹史承办。
察举
郡守的察举职能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举荐皇帝下诏所需要的人才,包括孝廉和部分特科人才,这是郡守作为地方官员最基本的政治职能——贯彻中央的命令;另一种是郡守主动举荐人才,主要是举荐特科人才。
辟除
曹魏时期,郡丞、都尉等佐官都是由中央直接任命。但郡守的属吏,诸如功曹、主簿、计吏等都是由郡守直接选拔与任用。
三、
上书与检举
郡守有向中央上书汇报工作或商讨重大事件的权力,同时也有向中央检举其他官员不法行为的权力。
上书
郡守遇到诸如征战讨伐、属国上京城上贡等重大事件时,需要上书,向中央汇报,等待中央裁决。另外,当郡守认为中央的决策不利于本郡发展时或者郡守因地制宜,有更好的治民之道时,也有责任上书。
检举
郡守有互相监督的权力,并且可以直接上书,检举其他官员的不法行为。通过地方郡守的相互监督,中央能够更好地了解、掌控地方事务及官员动态。
四、
维护治安
魏承汉制,郡守掌握着地方行政大权,负责地方的治安管理,主要表现在防范寇盗和打击豪强两个方面。郡行政机构中,具体负责盗贼之事管理的机构是门下贼曹和贼曹。
东汉末年,政治动荡,战争频繁,人民流离失所。各割据势力,长期盘踞在某个地区,形成一股股不容小觑的军事力量。到曹魏时期,盗贼之事仍然是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盗贼的治理往往超出了县一级行政单位的管辖范围,所以郡国经常担任严防盗贼之任务。
曹魏初期,因天下草创,许多新旧贵族、地方豪强多不奉法,导致地方矛盾尖锐,民怨丛生。郡守作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为了稳定政局,必然会打击豪强,平息民怨。
当然,郡守除用暴力手段防范盗贼、打击豪强外,也需要用其他行政手段来直接管理郡民,维护当地治安。郑浑在太祖时任京兆尹,亲自布置村落布局,制移居之法,并且发布禁令,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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