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媒体广告的优点和缺点是:
一、优点1.强烈的交互性与感官性网络广告与传统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给消费者提供了与广告直接互动的机会。对商家而言,广告的目的不仅仅是发布信息,更重要的是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提高公司和品牌的知名度,网络广告的互动性能帮商家做到这一点。因为互动性可以带来趣味性,可提高品牌信息的亲和力,并可产生移情作用,增强受众对产品的好感。
2.传播范围的广泛性
网络广告的传播范围极为广泛,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把广告信息24小时不间断的转播到世界各地,不像传统的广告往往聚下思念与一个地区、一个时间段。尤其是未来的社会,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人口的流动性越来越大,网络广告传播范围广的特性可使品牌信息持续不断的达到目标受众,让品牌突破地域限制,与现有的消费者维持稳定而长久的关系,使品牌流失罪消化,同时不算开多新市场,为建立国际性品牌搭建坚实的平台。这些效果,传统媒体是无法达到的。
3.灵活的时效性
在传统媒体上作广告发布后很难更改,即使可改动往往也必须付出很大经济代价。而在互联网上作广告按照需要即使变更广告内容,当然包括改正错误。这样,经营决策的变化也能得到实施和推广。此外,网络广告可以是大众传播。当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递个性化的信息时,网络广告又成了人际传播。这种多样性是网络广告极富弹性,可简单也可深入,不受版面或时间段限制,即可以在大量的消费者中激发品牌知名度,又可以对特定的目标销给着实行一对一的传播,强化其忠诚度,展开多层次的品牌塑造。这是传统广告所不能做到的。
4.目标明确性
通过IP地址及cookie技术,网络广告商可以根据个人不同的差别将受众分类,以细分化的有差别的市场策略,确立品牌位置,将广告信息准确发送给目标用户,以求得最佳效果,同时避免广告费的浪费。
5.非强迫性传送咨询
众所周知,报纸广告、杂志广告、电视广告、广播广告等都具有强迫性,都是要千方百计吸引你的视觉和听觉,强行将广告灌输到你的脑中。
而网络广告则属于按需广告,具有报纸分类的性质却不需要你彻底浏览,它可以自由查询,将要找的资讯集中呈现,这样就节省了时间,避免了无效的被动的注意力集中。
6.效果的可测性
利用传统媒体做广告,很难准确地知道有多少人接受到了广告信息。方便广告主即时监测特定品牌进行传播活动的效果,并对品牌传播策略加以调整,以保证品牌发展的每一步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少走弯路,使品牌投资收益最大化。
二、缺点
当然,网络广告也有局限性,即广告面积太小,做常见的旗帜广告最大也不过是报纸广告的九分之一,还有更小的旗帜广告和图标广告,因而,广告信息量有限。另外,由于缺乏即懂广告设计又熟悉网络操作的技术人才,网络广告的表吸纳形式也较为单调,不能很好地吸引受众。网络广告媒体与传统媒体向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但他作为广告媒体也不可避免的存在某些不足或略势。
1.受硬件环境的限制
首先,性能优越的计算机是使用网络媒体必须具备的硬件条件。其次,网络自身的基础建设目前还存在稳定性、安全性、线路宽窄和畅通与否、数据传输过度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网络广告媒体的发展。最后电脑操作人员的文化水平相对要求较高,他要求电脑使用人员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外语水平和基本的网络常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网络广告媒体的发展。
2.被动性
网络媒体与传统电波媒体不同。它需要消费者主动进入互联网,主动点击广告,广告主的广告信息才会展现在受众面前。因而它不具有很强的效果,主动权掌握在消费者手中。广告主孤傲广告投放到网站上面还需要访问者把它“拖”出来才行。访问者完全可以选择看或是不看。因此,设立了网站也不应定会有访问者访问,访问者也不一定会看广告。网络媒体的这种被动性,这也影响到广告的收视率、达标率,从而限制了广告主对网络媒体的选择。
3.效果测评标准尚未确立
网络广告效果测评一般是通过点击率来体现的,但一般网页上的各种图标、链接都产生点击,一个网页常常会因有几个图表和很多的链接而产生多次点击,服务器接到的每一次请求都生成点击次数,但点击次数与网站的访问人数之间的差别是巨大的。其次,对于广告主来说,真正能够揭示广告是够有效的既不是点击率,也不是点透率,而应该是访问者点击广告之后对目的页面所表现出来的兴趣和受到的影响。
4.上网费用高
目前,我国个人上网大多以拨号宽带方式,虽然Internet网上大部分信息资源是免费的,但是一拨号宽带方式访问Internet的用户还是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特别是拨号用户上网时不仅需要交付电话费,还要交付上网费。即使是矿带用户每月的月租费也相对昂贵。尽管上网费以大幅度下调,或采用包月、包年计算以吸引更多的中低收入者上网的收费方式相继推出,但与传统媒体相比,浏览网络广告还是要付出相当的费用。
5.网络管理法规尚未完善
由于网络本身有无限制的发展空间,使得目前对网络媒体的管理不想对传统广告的管理那样有严密的法规可遵循。不如由于目前尚无网络广告管理法规对网络广告进行监督和限制,使得在传统媒体上手严格控制的广告在网络中的以自由发展。
法律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列举的虚假广告情形,也应当能用来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虚假宣传的具体情形: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并对交易决策有实质性影响,是认定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的关键;虚假宣传的内容,是商品服务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服务的性能、功能、用途、产量、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身份等信息,只要可能对交易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都应包括在内。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法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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