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网络诈骗可以通过拨打110的方式,或者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上举报。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的范围包括: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3、利用互联网进行邪教组织活动的;
4、利用互联网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5、利用互联网建立*秽色情网站、网页,提供*秽站点链接,传播*秽色情信息,组织网上*秽色情的;
6、利用互联网引诱、介绍他人卖*的;
7、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的;
8、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的;
9、利用互联网贩卖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物品以及管制刀具的;
10、利用互联网贩卖居民身份证、假币、假发票、假证,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举报须知
重拳打击电信诈骗黑灰产业犯罪。
行动以来
全市共打掉电信网络诈骗
黑灰产团伙170余个
抓获犯罪嫌疑人3000余人
缴获涉诈“两卡”2.4万余张
直接挽回受骗群众被骗资金6000余万元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案数持续下降
破案率持续上升
01
雷霆手段
捣毁通信话务窝点
近年来,大量藏匿在境外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不断在各类平台上发布招募话务员的信息,并通过话务员搭建在境内的固话、语音网关等设备,远程操控向受害者拨打电话,从而实施诈骗,危害十分严重。
对此,上海警方坚持问题导向,严厉打击非法提供通信设备、网络技术支撑服务等电信网络诈骗黑灰产团伙,持续加大对语音网关、固话、GOIP等设备打击整治力度,打掉了一批违法犯罪团伙,收缴了一批作案工具,狠狠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8月22日,嘉定分局在刑侦总队指导下,捣毁一涉诈固话黑灰产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查获作案设备18套。
02
凌厉攻势
摧毁引流推广服务网络
“引流推广”是电信网络诈骗翻新的一种方式,犯罪分子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扫码关注等方式,发送兼职招聘、婚恋交友、投资理财、免费领取礼品等诱导性信息,引导被害人添加犯罪分子的微信、QQ等社交软件后,由不法分子对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可以说,“引流推广”团伙是诈骗开始的“前端服务”。
对此,上海警方聚焦“引流推广”犯罪网络和关键环节,实行合成研判、精准打击、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坚决摧毁幕后黑灰产网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行业治理,定期在各辖区开展集中清查扫楼行动,切实清除涉诈隐患风险。
7月下旬,刑侦总队会同松江分局,在“扫楼”行动中成功捣毁一隐匿于写字楼内的诈骗引流窝点,该窝点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已非法牟利24万余元,5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03
重拳出击
斩断资金洗钱服务链条
上海警方始终坚持打防并举,深入推进断卡行动,不断向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发起凌厉攻势。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获取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电话卡、银行卡的难度进一步增加,其转账赃款的方式受到极大限制,犯罪分子将目光对准“跑分平台”,宣称在平台上每完成一笔转账就发放相应赃款金额的佣金。
面对高额佣金的诱惑,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跑分”违法犯罪活动中,甚至形成团伙作案。针对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新特点新情况,上海警方深入分析研判,对每条线索顺线追踪,逐一倒查“跑分”资金链条,多措并举,强化源头治理和惩戒措施,最大限度追回被骗群众损失。
近日,刑侦总队会同闵行分局赴外省多地对一“跑分”违法犯罪团伙开展集中收网行动,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
警方正告,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提供技术、资金等各类服务支持的违法犯罪团伙,尽快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群众要增强个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充分认识到为不法分子提供电话卡、银行卡、通讯服务、洗钱服务等违法犯罪危害,切勿为了蝇头小利,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帮凶。
下一步,上海公安机关将按照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总体部署要求,紧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突出违法犯罪不放,不断巩固和深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成效,确保打深打透打彻底,坚决从源头上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切实形成破案一批、震慑一片,整治一域、带动全局的良好成效。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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