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骤/方法
保留证据(原件):包括购物发票、小票、商品实物;
复印证据:包括拍照(数码相机)、复印;
上网收集相关的消费保护法规,为与商家、厂家讨“公道”打好理论基础;
可以与商家和厂家中的任何一方先行联系索赔事宜,初步了解对方反应;
不满意可以联系辖区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书面投诉;
再不满意,就电话到新闻媒体,用记者求助(爆光);
最后,法庭上见。
注意事项
最好保护好物证,必要时可以取样放冰箱保存;
需要写一份书面的经过(材料);
初步设置索赔金额(金额应该是充分合理、合法的要求);
给对方提供答复时限(一般3-5天),先礼后兵;
《消费法》规定1赔2,《食品安全法》规定1赔10;
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一般可以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也可以通过拨打全国统一举报服务热线12315举报。涉及特种商品的还可以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及初级农产品的可以向农业行政部门举报。商品质量问题可以到工商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如果是在商场买的商品,可以找商家协商,不成就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另外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协会电话进行投诉。如果是在各大电商平台购买的商品,在订单详情中会有投诉或者退换货的渠道,一般投诉后都会有平台进行处理。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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