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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吗

网友发布 2023-08-21 09:24 · 头闻号竞价资讯

非处方药广告要求: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非处方药广告规定

1、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2、OTC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3、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4、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5、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甲类药品与乙类药品的区别

甲类的otc标识为红色标记。乙类的otc标识为绿色标识。这两类的主要划分标准是基于安全性。总体上能归结为otc均为安全性经过验证良好的制剂。

相对来说乙类的安全性更好,而甲类的安全性需要进一步验证。 otc甲类与乙类之间是可以互相转化的。甲类如果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证明安全性高,是可以重新批准为乙类的。过去批准的乙类品种如果发现安全性不能确保,也可以改成甲类的。当然otc目录是定期要进行调整的。

另外还有一个特殊的otc双跨品种,这种情况圈子里讨论过。不能完全按照非处方药来管理,但经过验证是可以转化为正式otc品种的。

otc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可以通过广告等多种媒体进行宣传,这样对于药品销售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他可以克服自然销售销售业绩比较局限的弊病,空中轰炸可以迅速拉动市场。

所以说是否为otc品种,是很多厂家和经销商非常重视的问题。很多成功的案例都证明了otc品种的巨大作用。

你好,抖音上淘宝链接显示不支持此类商品,能不能详细问一下?

药品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通常称为OTC)

只有非处方药可以做广告,处方药不能做任何形式的推广和广告

即使是非处方药,做推广宣传的方式也十分有限,而且不能做赠送、搭卖、买一送一等活动。

参见《广告法》

抖音禁售商品类目及管理规则,你可以看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仿真枪、军警用品、危险武器类

1、枪支、弹药、军火及仿制品;

2、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的管制器具;

3、枪支、弹药、军火的相关器材、配件、附属产品,及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等;

4、安防、警用、军用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

5、管制类刀具、弓弩配件及飞镖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 各类枪支、弹药及相关器材,如枪械、枪械仿制品(如仿真枪)、子(炮)弹、消音器、火药、说明书、包装盒等。

* 安防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击、强光、催泪等保安防卫器械,如激光笔。

* 警用设备及制品包括但不限于警服、警徽、手铐、警灯、警笛、电击器等警用和军用器械。

* 违反国家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刀具,如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类似的刀具。

* 弓弩、牙签弩、弹弓、钢珠、铅珠、真机、真弹等。

* 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二)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毒品类

1、易燃、易爆物品,如火药等;

2、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

3、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4、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

5、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书籍;

6、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

7、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燃放装置。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条例,禁止烟花爆竹包括但不限于烟花、爆竹、鞭炮(包括擦炮类、摔炮等)、冷焰火、彩烟等商品的发布。 (三)反动等破坏性信息类

1、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迷信,宣扬宗教、种族歧视等信息,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及销售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等;

2、偷电设备、蹭网卡、蹭网器、拨号器、破网、**软件及***代理服务等;

3、存在扣费项目不明确、恶意扣费、暗设扣费程序等任何损害用户权益的情况,或含有盗号、窃取密码等恶意程序的产品;

4、不适宜在国内出版发行、销售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涉密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等;

5、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

6、反动等含有破坏性信息的产品和服务,如不适宜在国内发行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涉密书籍、音像制品,诈骗网站。

宗教类

* 宣传宗教教义以及宗教活动。

* 销售宗教用品,包括佛珠、佛龛、佛香、僧袍其他法器等宗教用品、或纪念品。 (四)色情低俗、催情用品类

1、含有色情*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色情陪聊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邀请码或其他*秽物品;

2、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等;

3、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种子文件、网盘资源及,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含有未成年人色情内容的、写真视频等;

4、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读物、游戏和等;

5、网络低俗产物。 (五)涉及人身安全、隐私类

1、 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泄露个人私密资料、手机监听器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等;

2、 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等;

3、 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用于身份证明的证件等;

4、 **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等;

5、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6、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等;

7、 已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非法拼装或非法所得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车辆及其“五大总成”等。

*侵犯他人隐私的器材,包括但不限于窃听器、偷拍机、针孔摄像、信息拦截(传真拦截、短信拦截、电话拦截)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的违规器材。

* 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提供他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个人信息,以及提供用于收集、**他人信息的软件、产品等(比如钓鱼网站)。 (六)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类

1、 一、二、三类医疗器械;

2、OTC药品及处方药;

3、保健品;

4、所有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国产/国外药品;

5、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其他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的医疗器械;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的假药、劣药;

7、兽药药监部门专项行政许可的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目录药品;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使用的兽药;

8、 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

保健品定义: 保健品分为保健食品、保健药品、保健化妆品、保健用品。

(1)保健食品具有食品性质,如茶、酒、蜂制品、饮品、汤品、鲜汁等,具有色、香、形、质要求,一般在剂量上无要求;

(2)保健药品为具有营养性、食物性天然药品性质,应配合治疗使用,有用法用量要求,目前带“健”字批号的药品;

(3)保健化妆品具有化妆品的性质,不仅有局部小修饰作用,且有透皮吸收、外用内效作用,如保健香水、霜膏;

(4)保健用品具有日常生活用品的性质,并且在商品描述中出现治疗功效的,如健身器、按摩器、磁水器、健香袋、衣服鞋帽、垫毯、艾灸贴、针灸贴;

第(1)条,可以售卖,注:若保健食品(如酒、茶、饮品等)详情描述中出现壮阳或存在其他夸大功效的词,则商品禁售;第(2)、(3)、(4)条禁售。 (七)非法服务、票证类

1、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签等,非法或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

2、抽奖类商品;

3、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服务),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

4、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考试替考服务;

5、代写论文等相关服务;

6、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服务;

7、汽车类违规代办服务;

8、网站备案、亲子鉴定、胎儿鉴定等服务;

9、票、基金、保险、股票、贷款、投资理财、证券等服务;

10、法律咨询、心理咨询、金融咨询、医疗及健康相关服务;

11、规避合法出入境流程的商品及服务;

12、违反公序良俗、封建迷信类的商品及服务;

13、实际入住人无需经过酒店实名登记便可入住的酒店类商品或服务;

14、未取得跟团游、出境游、签证等业务相关经营资质的商品及服务;

15、代办各类证件。 (八)动植物、动植物器官及动物捕杀工具类

1、人体器官、遗体;

2、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3、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

4、严重危害人畜安全的动物捕杀设备或配件以及其他动物捕杀工具;

5、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及其制品等,以及其他有违公益或对当地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破坏的生物物种及其制品;

6、宠物活体。 (九)涉及**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类

1、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所得;

2、 赌博用具、考试作弊工具、汽车跑表器材等非法用途工具;

3、 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设备;

4、撬锁工具、开锁服务及其相关教程、书籍等;

5、 一卡多号,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等;

6、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的软件、工具及服务;

7、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

8、 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

9、 群发设备、软件及服务;

10、外挂软件、作弊软件等不正当竞争工具或软件;

11、秒杀器以及用于提高秒杀成功概率的相关软件或服务;

12、涉嫌侵犯其他公司或个人利益的手机破解类商品或服务;

13、妨害交通安全秩序的产品。

*涉及黄赌毒和其他非法活动工具,如钓鱼小药、作弊器、伪基站设备、自动翻牌器、笑气、乙醚、迷药、出老千设备及赌博相关教学等。

* 妨害交通安全秩序的产品,如汽车反雷达测速仪、电子狗、汽车隐性喷雾、卷帘式车牌架、雷达干扰器、牌照遮盖设备、交通信号灯变换器等相关产品。 (十)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

1、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2、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及仿制人民币( 第四、五套人民币);

3、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

4、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用机械;

5、依法应当经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后销售商品,未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6、 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电信网络代理资质销售运营商通讯类产品;

7、已激活的手机卡、上网卡等违反国家实名制规定的商品;

8、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9、 国家机关制服及相关配件类商品;

10、未经授权的国家***相关的信息或商品;

11、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12、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不得私自转让的商品;

13、大量流通中的外币及外币兑换服务;

14、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

15、邮局包裹、EMS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

16、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17、境外出版物代购类商品或服务;

18、非法传销类商品;

19、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书籍类商品;

20、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向文件中禁止销售的商品。 (十一)虚拟类

1、比特币、莱特币、高利贷、私人贷款、贷款推广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

2、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

3、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

4、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

5、网络账户死保账号或存在交易风险的腾讯QQ账号、Itunes账号、百度账号以及视频类网站账号等账号类商品;

6、炒作博客人气、炒作网站人气、代投票类商品或信息;

7、航空公司的积分和里程,航空公司积分/里程兑换的机票;各航司下发文件规定的不合格产品;

8、酒店类商品或服务、跟团游、出境游、签证等业务的商品及服务;

9、未经平台许可的用于兑换商品实物或服务的定额卡券、储值卡券、储值服务或将购买款项分期返还的交易;

10、官方已停止经营的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

11、以支付、社交、媒体为主要功能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类商品;

12、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付、信用卡代刷类服务及其他违反《关于代办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商品或服务;

13、不可查询的分期返还话费类商品;

14、时间不可查询的以及被称为漏洞卡、集团卡、内部卡、测试卡的上网资费卡或资费套餐及SIM卡;

15、慢充卡等实际无法在七十二小时内到账的虚拟商品;

16、SP业务自消费类商品;

17、时间不可查询的虚拟服务类商品;

18、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 (十二)其他类

1、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商品,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召回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以及含有**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2、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成分及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

3、存在制假风险的品牌配件类商品;

4、珠宝玉石类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和田玉、羊脂玉、白玉、墨玉、蜜蜡、碧玺、翡翠、绿松石、南红、玛瑙;

5、成人用品类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成人用品、计生用品、情趣内衣、情趣内衣、壮阳药品化妆品等;

6、部分特殊化妆品,育发/生发、防脱发、除臭类等;

7、烟草类商品,包括但不限:香烟、电子香烟、戒烟产品、烟盒、鼻烟、烟标、烟盒、烟嘴、吸烟工具等;

8、部分收藏品类商品,包括但不限于邮票、纪念钞、纪念币、人民币、纪念章、名人字画;

9、其他平台根据风险性、危害性制定的禁售商品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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